成都市青羊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青羊区促进主导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支持政策(试行)
青羊区促进主导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支持政策(试行)
为加快推动经济转型升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夯实以总部经济为引领的金融、文博、商务等主导产业发展政策支撑,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大力扶持新办市场主体
(一)支持新增市场主体。
1. 凡在我区新登记注册的企业给予引进人一次性奖励300元,正常经营并纳税后再给予引进人600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个转企”,企业办理不动产权更名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责任单位: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区税务局、各街道投促中心)
(二)支持培育市场主体。
2. 支持新办企业快速成长。新办企业(房地产项目开发企业除外)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年区级地方贡献在50万元(文化企业30万元)及以上按其区级地方贡献的80%、80%、80%、60%、60%予以扶持;其中对入驻产业功能区(集聚区)的新办主导产业企业,按其区级地方贡献的100%、90%、80%、70%、60%予以扶持。鼓励总部企业实行“总部+基地”发展模式,通过增设分支机构或调整核算方式产生的地方贡献增量部分,可参照新办新引进企业扶持标准给予企业奖励。(责任单位:区金融局、区文体旅局、区商务局、区科经局、区建交局)
(三)支持降低开办成本。
3. 加大企业租购房支持力度。对新引进重点主导产业企业租赁区内楼宇载体作为自用发展产业用房的,按不超过其年度租金总额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3年,累计不超过500万元;或按不超过购房款10%给予最高500万元购建产业用房的一次性补贴。以上扶持企业年区级地方贡献须在100万元(文化企业30万元)及以上,或3年累计地方贡献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可按年申请或3年期满一次性申请补贴总额。租房、购房补贴不重复享受,租(购)房补贴在企业已支付租(购)房款后才可申请。(责任单位:区金融局、区文体旅局、区商务局、区科经局)
4. 落实总部企业租购房支持政策。对新引进一年内达到成都市总部企业标准条件的市级总部企业,在成都市无自有办公用房,可申请市级租购房支持,租用超甲级、甲级商务写字楼自用的,自认定之日起连续3年按年度租金的50%、30%、20%给予租金补助,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新建办公用房或新购置超甲级、甲级商务写字楼且自用的总部企业,按每平方米3000元给予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租房补助与新建办公用房或购房补助不得重复享受。租用我区商务写字楼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区级及以上总部企业,参照市级总部企业租房补贴标准予以扶持。(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四)支持引进重大项目。
5. 大力支持金融商务重大项目。对新引进的交易所、交易中心、总部结算中心,分5年按30%、20%、20%、20%、10%给予1000万元综合奖励。对新引进的经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持牌法人型金融机构,自其注册资本足额到位满一年起,分3年按40%、30%、30%给予注册奖励,奖励金额为其注册资本金的1%,奖励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新引进的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按500万元标准奖励,保险、证券、期货、信托省级分支机构按200万元标准奖励,其他在我区独立核算并纳税的非法人机构按100万元标准奖励,奖励分3年按40%、30%、30%给予。对基金管理公司年度规模实到并投出资金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创业投资基金、5000万元以上的股权投资基金、1亿元以上的证券投资基金、10亿元以上的产业投资基金分别按5%、1%、0.2%、0.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以上扶持企业年区级地方贡献须在500万元及以上,或3年之内累计地方贡献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企业可按年申请或3年期满一次性申请补贴总额。(责任单位:区金融局)
6. 大力支持文化类重点项目。落户我区的国内外知名文博创意市场要素机构(平台)、六类“500强”企业文博创意板块业务或文博创意类央企、上市企业首次进入成都且在青羊区设立法人机构,分3年按50%、30%、20%给予累计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且不超过当年区级地方贡献的150%。(责任单位:区文体旅局)
7. 大力支持急需重大功能性项目。对新办、新引进我区急需的重大功能性项目,属于行业排名靠前的,分3年按50%、30%、20%给予累计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且不超过当年区级地方贡献的150%。(责任单位:区金融局、区文体旅局、区商务局、区科经局)
二、大力促进主导产业企业高质量发展
(一)鼓励企业稳定增长。
8. 已过新办企业扶持期限的存量企业(房地产项目开发企业除外),年区级地方贡献在100万元(文化企业50万元)及以上的,按企业上年区级地方贡献增长部分的50%予以扶持。(责任单位:区金融局、区文体旅局、区商务局、区科经局、区建交局)
9. 企业(含建筑类总部企业或分支机构)或企业股东将一次性地方贡献50万元及以上缴入我区的,按该笔区级地方贡献的50%予以扶持。(责任单位:区金融局、区文体旅局、区商务局、区科经局、区建交局、区税务局)
(二)鼓励企业做强做优。
10. 支持企业做大规模。鼓励民营企业上台阶,民营企业年区级地方贡献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及以上的,按区级地方贡献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00万;对首次进入“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世界500强”的民营企业,支持享受市级最高2000万元的奖励;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500亿元的,支持享受市级最高50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年度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培育计划,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市级认定的规模上台阶奖励的50%给予扶持。大力培育大企业大集团,对获得市级及以上“大企业大集团培育奖励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按市级认定的补助资金的50%给予扶持。(责任单位:区金融局、区文体旅局、区商务局、区科经局)
11. 鼓励企业上规入库。对达到国家标准,首次成功纳入国家统计网报企业库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给予企业经营者5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年销售额(营业额)首次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和5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按照销售额(营业额)等级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对年销售额(营业额)已达到上述标准,且增幅不低于当年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幅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和年增长率达到10%以上的批发企业,按照销售额(营业额)等级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对年营业额收入增速达到当年全区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平均增速以上,且营业收入额总量排名在全区前30位的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8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三)鼓励企业创新升级。
12. 支持引进和培育名优品牌。经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国际一线品牌和首次进入成都的国内外知名品牌,其品牌所有者采取授权特许或直营方式在我区商圈或特色商业街区设立品牌旗舰店、专卖店,每引进一个给予入驻的商业载体运营方不超过10万元奖励,单个运营方每年最多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13. 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首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当年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后期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当年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区科经局)
14. 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和两化融合建设。支持企业加大技术升级改造力度提升发展能级和水平,对符合成都市产业发展政策且固定资产投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不同台阶等级的技术改造项目,支持按不同台阶享受市级最高500万元补助。支持重大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建设,经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审批或核准),从市外新引进协议投资1亿元及以上,且在签约一年内开工建设的重大工业和信息化项目,支持按两年内市级固定资产投入享受市级最高700万元补助。积极协助两化融合典型示范项目和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互联网+等示范应用项目申请国家、省、市级项目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区科经局)
15. 加大平台企业扶持力度。支持搭建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对企业行业公共服务平台,支持按年度实际投入的50%,享受市级最高200万元的补助,连续补贴三年,三年后按照年度服务收入的5%,享受市级最高200万元的奖励;对平台企业信息数据库的建设运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支持。支持企业开展平台创新,每年评选一批区级平台创新项目,根据项目创新性、社会经济效益等,择优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产学研联合实验室、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科经局)
16. 支持新产品市场化应用。支持重大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等新产品市场化应用,生产企业、应用企业分别可享受市级最高250万元补助。对符合四川省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投保产品,符合相关条件的,支持按年度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2%的费率上限计算,享受市级投保保费70%的省级财政补贴,补贴时限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同一产品每年保费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关键零部件首批次同一产品每年保费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省级财政对获得中央财政补贴的投保产品将给予核定保费5%的配套保费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新经济场景应用,每年评选一批新经济应用场景优秀项目,根据项目带动力、示范效果等,择优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区科经局、区商务局)
17. 大力支持创新创业。对承办我区统一安排的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创业论坛等创新创业类活动的主体,根据活动的规模、效果及实际支出等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获得国家、省、市级创新创业大赛三等奖及以上的项目,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我区新建的创业苗圃、企业孵化器、专业楼宇和众创空间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按载体类别经认定,给予运营机构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创新创业载体的,按上级资助到位资金的50%,给予运营机构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纳入我区梯次孵化体系,且未享受综合落地补助的已建载体,按费用审计结果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载体运营机构每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市级平台企业、市级新经济梯度培育企业,给予运营机构5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区科经局、区商务局)
(四)鼓励企业市场开拓。
18. 支持办会参展。对承办政府主导的有重大影响的大型会展、论坛、节会活动及各类新经济创新活动的企业或协会组织,按照企业经审计收支相抵后实际支出扣除上级补贴后的余额部分给予50%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我区统一组织参加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等有重大影响的展会、节会活动的企业(特色街区)或协会组织,按照经审计其实际支出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区金融局、区文体旅局、区商务局、区科经局)
19. 鼓励企业外向型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向世界500强企业提供产品、服务,对企业创建成都原创国际品牌的,支持享受市级最高50万元补助,对运用跨境电商等新模式拓展外贸业务的,支持享受市级最高500万元补助。进出口企业进出口额达到一定规模的,对存量及增量部分实行奖励,最高不超过400万元。支持服务贸易发展,按照服务贸易企业完成金额的等级和增长情况,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五)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20. 降低税费成本。支持企业用好用足国家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各类专项税收优惠政策。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进一步降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清理规范涉企收费事项,全面落实国家、省加快推进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各项政策。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服务费用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降低报建成本,实行分类征收,按实际报建面积分期核缴。推行以政府购买方式实施施工图审查。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从5%调整为最高3%,对信用优秀民营企业实施免缴,良好民营企业可使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或商业担保函代替现金缴纳;对确需缴纳现金保证金的,单个项目不高于500万元、承揽多个项目的独立法人企业不高于1000万元。规范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的收费标准,禁止强制企业付费参加考核、评比、表彰等。(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建交局、区政务中心、区法制政管办)
21. 降低用工成本。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降低社保缴费名义费率,稳定缴费方式,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推动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给予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费政策支持,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职工应享受权益。落实国家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的期限等政策,允许企业在规定基数5%至12%范围内实行差异化配缴。简化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税务局、区房管局)
三、大力优化企业要素供给
(一)加强企业用地支持。
22. 合理确定土地出让价格。对符合规划导向和产业条件的重大服务业项目,可按不低于宗地评估价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推动对科研、办公、总部等用地可按不低于商务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对利用老旧厂房及其他非住宅性空闲房屋用于从事众创空间、文化创意等新产业、新业态的,其土地权证上的用途和使用权人不作变更,不收取土地用途价差。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养老等营利性项目,可按不低于其他服务设施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投资建设非营利性项目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地。具体按市级有关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区国土分局、区金融局、区文体旅局、区商务局、区科经局)
(二)加强企业融资支持。
23. 支持信贷保险融资。推广“银税互动”合作模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民营企业纳税信用信息发放信用贷款。对银行机构向无贷款记录的企业发放的首笔贷款、参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民营企业,支持申报省级财政金融互动奖补。对开展民营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科技保险等创新险种的保险机构,支持申报市级政策,享受最高100万元奖励。鼓励金融机构依据政府采购合同向中标民营中小企业提供无抵押担保的融资服务。(责任单位:区金融局、区财政局、区科经局、区税务局)
24. 支持开展直接融资。支持企业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市场上市,为此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50万元奖励;上市申请被证监会(或境外主要交易所)正式受理的,给予150万元奖励;首发上市成功的,按首次公开募集资金的1%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奖励;以“红筹上市”境外上市的,按区内企业主体实际利用融资资金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对在资本市场再融资的民营上市公司和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方式融资的企业,支持申报市级政策,分别享受最高50万元、10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并购重组,区内企业通过并购重组等取得区外企业控制权,合并后注册和税务关系均在我区的,按交易金额的2%,给予该区内企业最高100万元奖励。对我区企业被并购后保留法人资格的,按交易金额的2%,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且奖励最高不超过并购产生的区级地方贡献。对新迁入我区并产生重大地方贡献的上市公司,给予该上市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我区进行上市公司限售股减持的个人或有限合伙企业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给予最高不超过减持产生区级地方贡献80%的减持奖励。(责任单位:区金融局)
25. 推动金融改革创新。对新办文化企业、新经济企业及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创新创业类企业从驻区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取得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半年以上的贷款项目,实际支付不高于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的利息,每年按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贴息,贴息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企业实际支付给驻区担保机构的服务费给予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引进风险投资且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推广“科创通”平台,针对种子期、初创期民营企业的“首贷”“首保”等支持取得最高1000万元的贷款授信和市级50万元的贷款贴息。支持符合条件的投资机构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并享受15%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推广“壮大贷”,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市级最高80万元贴息。(责任单位:商务局、区文体旅局、区金融局、区科经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三)支持产业载体建设。
26. 支持楼宇“转改升”。楼宇业主或楼宇运营管理单位对提升楼宇整体档次的公共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更新,按工程结算审计金额的20%给予总额最高1000万元补助;对楼宇外立面进行美化和改造,按工程结算审计金额的30%给予总额最高120万元补助;对支持楼宇生态建设、提升楼宇经济贡献、推动产业集聚、提升运营水平、推动“转改升”模式创新等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资金支持。具体按照《成都市青羊区关于促进楼宇经济加快发展的十条产业扶持引导政策》(成青商〔2018〕82号)执行。(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27. 鼓励提高载体利用效率。支持民营企业利用闲置资源改(扩)建创新创业载体,支持享受市级最高500万元支持;鼓励优质民营孵化机构发展海外孵化业务,支持运营机构享受市级最高500万元支持。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区科经局、区税务局)
(四)支持引进培育人才。
28. 给予重点企业经营管理团队奖励。对享受新办企业和存量企业地方贡献扶持政策的重点企业,在企业自主选择减半享受企业地方贡献扶持的情况下,可将不超过50%的企业扶持资金用于经营管理团队奖励;对年区级地方贡献达500万元以上,不享受或未享受企业地方贡献扶持政策的重点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年区级地方贡献的3%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团队奖励;企业可最高按经营管理团队个人区级年度贡献额的300%给予其奖励。(责任单位:区金融局、区商务局、区科经局、区文体旅局)
29. 对来青羊创新创业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或创新型本土民营企业家,支持享受市级个人最高300万元、团队最高500万元的补贴。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猎头公司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支持按其引才成本的50%享受市级最高10万元的补贴。对我区实体经济、新经济领域年收入4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人才,支持按其贡献享受市级不超过其年度个人收入5%的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急需紧缺人才纳入“蓉城人才绿卡”保障范围,分层分类提供落户、子女入园入学、医疗、住房、创业扶持、出入境和停居留等综合服务,提供人才公寓、产业园区配套住房等安居保障。具体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科经局、区房管局、区商务局)
四、附则
(一)本政策所涉及的企业为税务登记在青羊区内的企业。凡享受租房或购房补贴的企业,其所租或所购房屋应在青羊区内,享受扶持政策企业存续期须不低于10年或达到协议年限。
(二)本政策所涉及的奖励、补贴等扶持,所需资金由区级财政支出的,同类性质政策企业可就高不就低选择申报,不可重复享受。企业年度享受区级财政支出的政策扶持奖励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当年度区级地方贡献总额;对于3年期满一次性申请的扶持奖励项目,企业近3年享受区级财政支出的政策扶持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近3年区级地方贡献总额。
(三)本政策生效后,享受原新办企业扶持政策的企业,按照本政策继续执行,已扶持年数计入扶持年限。
(四)本政策无法涵盖的扶持政策,按照区级专项政策执行,并以投资协议优先适用。
(五)本政策申报程序及监督管理。本政策所涉及的扶持奖励由区级相关责任部门制定申报细则。本政策与法律法规及上位政策冲突时,以法律法规和上位政策为准。我区现行政策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
(六)本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区级相关责任部门要按照本政策制定实施细则。
本政策由区发改局牵头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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