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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东部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时间:2023-11-24 09:13:12|栏目:四川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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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东部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中共成都市委关于坚持科技创新引领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决定》《成都市进一步有力有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政策措施》,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强度和企业扶持力度,建立财政科技投入快速增长机制,提升市场信心,以科技创新引领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成都东部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建设多元创新平台

(一)支持建设新型研发机构

对获得省市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和50 万元资助。对开展企业技术创新服务的新型研发机构,按年度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收入的 10%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

(二)支持建设高能级创新平台

对新获批建设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最高 1000 万元和 200 万元支持。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部)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等创新平台,分别给予最高 300 万元、50 万元和 20 万元奖励。对国家级创新平台在成都东部新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并实质化运行,给予最高 200 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区级企业研发机构,给予最高5 万元奖励。

(三)支持建设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

对获得省市备案的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按照不超过省市资助经费的 50%给予最高 1000 万元配套资助。自获得备案次年起,按照年度服务性收入的 30%给予连续 3 年累计最高 500 万元运行补贴。

二、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四)支持企业成长壮大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再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5 万元奖励。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首次培育成为规上企业或规上企业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除给予认定奖励外,再给予 5 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潜在独角兽、独角兽企业给予最高 200 万元奖励。对首次备案的四川省瞪羚企业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

(五)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 3%的有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按如下标准给予奖励:对年度 R&D 经费在 100 万元(含)以上、500 万元(不含)以下的企业,按上一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新增部分的 5%给予最高 20万元奖励;对年度 R&D 经费在 500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上一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新增部分的10%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

(六)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

对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专利权人每件最高 1 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认证的企事业单位给予最高 2 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四川省专利奖的第一专利权人分别给予最高 3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获评国家、四川省、成都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示范单位的,分别给予最高 40 万元、20 万元和 10 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四川省知识产权强企培育企业的给予最高 15 万元奖励。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分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和 20 万元奖励。

(七)支持申报科学技术奖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重大科技成果并实现产业化的,按奖项等级分别给予第一完成单位最高 500 万元和 50 万元奖励。

(八)支持开展技术创新

对承担国家、四川省、成都市“揭榜挂帅”技术攻关项目、重点研发专项和科技重大专项等的企业或创新联合体,按照国拨经费的 30%、省拨经费的 20%、市拨经费的 10%分别给予最高500 万元、200 万元和 100 万元配套资助。对承担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给予每个项目最高 20 万元资助。

三、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九)鼓励科技人才创新创业

对入驻区属国有企业建设的创新载体,创办科技型企业并实缴注册资本金达 100 万元(含)以上的,按 5%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自注册之日起,入驻 1 年内地方经济贡献达 100 万元的科技型企业,按照年租用场地实际支出的 50%给予最长年限 3 年不超过 200 万元租金补贴。

(十)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对购买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非关联单位科技成果的企业,按照实际支付金额的 10%给予最高 100 万元补贴。对出让科技成果给非关联单位的企业、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按照年度实际发生技术合同交易额的 2%给予单个项目最高 5 万元,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分别给予最高 50 万元和 20万元奖励。对年度服务企业登记的技术合同交易额达 5000 万元(含)以上的经省市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专业服务机构,按备案合同技术交易部分的 1‰给予最高 30 万元奖励。

(十一)支持创新产品首购首用

对认定为国际、国内、四川省及成都市的“三首”产品,分别给予最高 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和 20 万元奖励。对采购成都东部新区“三首”产品金额超 200 万元的,按照首采金额的10%给予最高 200 万元奖励。

(十二)加强科技成果场景应用

对成都东部新区推荐并经市级部门认定的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标杆场景,按照获得市级奖补资金的 50%给予配套资助。对已授牌的成都市城市未来场景实验室,项目通过验收后,按项目成本的 20%给予最高 200 万元补贴。

四、优化科技创新生态环境

(十三)支持创新载体建设

对新认定通过的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通过的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给予最高5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通过的市级及以上科普基地给予最高 10万元奖励。对每孵化 1 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创新载体,给予 2 万元/家,每年最高20 万元奖励。

(十四)强化科技金融支撑

对获得市级天使投资补助、债权融资补助(含信用评级补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费补助、担保费补助、贷款利息补助)、科技保险补贴的科技型企业,按照市级补助资金的 50%给予最高 20万元补助。

(十五)加强人才激励保障

对获评成都东部新区“杰出人才”“东区工匠”等荣誉称号的给予每人最高 10 万元奖励。对企业新引进的 B、C、D 类高技能人才给予每人最高 5 万元安家补贴。对获得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获得市级奖补资金的 50%给予配套资助。对成都东部新区产业发展和区域功能完善有重大支撑作用的重点企业、高校院所科研团队或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人才,经审核认定,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一人一策”等方式定向提供人才公寓。支持先租后售,享受优惠政策面积部分可按入住时的市场价格购买。

(十六)强化科研用地供给

落实推进混合用地改革,支持重点片区工业、物流、科研、商业等用地按规定混合供应。推广“先租后让、租让结合”“联合竞买”等供应方式,降低用地成本。将“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作为新引进重大实体经济项目的评估参考指标,优先保障技术含量高、带动效应强的创新型项目落地。

五、附则

本政策于 2024 年 1 月 1 日施行,有效期 2 年。本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部门颁布新规定,则按新规定调整执行。本政策涉及条款与成都东部新区其他政策相重叠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的“一事一议”项目,不再享受本政策同类支持。本政策涉及条款由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成都东部新区战略研究局商相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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