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攀枝花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攀枝花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全市科技服务业发展,规范攀枝花市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券是由政府向企业免费发放的权益凭证,主要 用于本市企业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创新服务以及对本市服务机构开展科技创新服务的补贴。
第三条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广泛引导、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经费来源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和省财政专项补贴 资金。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局是创新券的管理部门,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攀枝花市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创新券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查、兑现、发放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支持对象
第七条创新券支持的对象包括:
(一)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含上一年度)、瞪羚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入围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决赛的企业、知识产权贯标企业和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中的中小企业。
(二)为上述企业提供科技服务,并收取创新券作为服务费 用的市内科技服务机构。
第四章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企业购买科技服务,按以下类别进行服务费抵扣。
(-)市内检验检测服务。按服务费总额的20%进行抵扣。每家企业1年内使用创新券额度不超过5万元。
(二)专利申报代理及专利评估服务。购买市内机构服务,按服务费总额的20%(发明专利)或15%(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抵扣;购买市外机构服务,按服务费总额15%(发 明专利)或10%(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抵扣。每家企业1年内使用创新券额度不超过3万元。
(三)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服务。购买市内机构服务,按服务费总额20%进行抵扣;购买市外机构服务,按服务费总额15% 进行抵扣。每家企业1年内使用创新券额度不超过2万元。
(四)科技成果评价服务。购买市内机构服务,按服务费总额15%进行抵扣;购买市外机构服务,按服务费总额10%进行抵扣。每家企业1年内使用创新券额度不超过2万元。
第九条 市内科技服务机构向创新券支持对象提供服务的,按以下类别享受一定比例的补贴。
(一)检验检测服务。按经审核认定的服务费总额的10% 进行补贴,每家机构1年内获得的补贴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二)专利申报代理及专利评估服务。按经审核认定的服务费总额的10%进行补贴,每家机构1年内获得的补贴额度不超 过5万元。
(三)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服务。按经审核认定的服务费总额的10%进行补贴,每家机构1年内获得的补贴额度不超过5 万元。
(四)科技成果评价服务。按经审核认定的服务费总额的10%进行补贴,每家机构1年内获得的补贴额度不超过5万元。
第五章申领、使用与兑现
第十条 创新券采用电子券及实名登记备案制,事前申请、事后补贴、独立编号,不得转让、买卖。创新券每年申领、发放、兑现,年度内有效。
第十一条 申领。
(一)企业和服务机构在“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线上实 名注册。
(二)企业在线上选择科技创新服务产品,提出申领,经市 生产力促进中心审核通过后,统一将创新券发放至企业账户。每 户企业每年申领额度不超过12万元。
第十二条 使用。
(-)市内科技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 .科技服务机构与企业在线下商定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 务费用等相关事宜后签订服务合同书。
- .科技服务机构将服务合同书上传至“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
- .攀枝花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对服务合同书进行审查认定。
- .合同履行中,企业在“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向服务机构支 付电子券,抵扣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用。
(二)市外科技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企业与科技服务机构在线下商定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费用等相关事宜后签订服务合同书。
- .企业在合同履行结束后将服务合同书、发票及相关证明材 料上传至“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提出创新券使用申请。
- .攀枝花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对服务合同书、发票及相关证明 材料进行审查认定后,扣除企业账户上的创新券使用额度。
第十三条兑现。
(一)科技服务机构或企业在“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后,将纸质证明材料提交到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二)市生产力促进中心长期受理,定期初审。初审合格后, 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三)市科学技术局业务主管科室进行复审。
(四)市生产力促进中心集中、定期兑现。市内机构提供科技服务的兑现到机构,市外机构提供科技服务的兑现到购买企 业。
(五)创新券和补贴原则上每半年兑现一次。
第六章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申请兑现和补贴须提交的纸质证明材料,以下材 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一)创新券补助项目清单。
(二)科技服务机构与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书复印件(提交 时要审查服务合同书原件)。
(三)服务合同履行情况、服务产品收费情况的有效证明材 料(包括科技服务机构向企业开具的购买服务的发票等)。
第七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对通过科技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注销其持有的科技企业创新券,追回骗取的资金并纳入科技信用管理。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创新券专项资金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为维护企业的商业机密及合法权益,参与创新券 申请、兑现及管理的各单位和人员须对企业注册资料、科研活动内容等信息严格保密。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构成违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攀枝花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攀科知(2017)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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