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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大邑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大邑县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时间:2024-09-10 09:35:30|栏目:四川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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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大邑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大邑县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大邑县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成都市坚定不移实施制造强市战略,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参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府规〔2023〕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新经济企业梯度培育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府规〔20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大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二条  本政策措施所涉及的扶持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章  扶持内容


第三条  支持企业建圈强链。支持已落地企业引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每成功引进一家工业企业落户,按落户企业新投产上规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5‰给予引荐企业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加快构建产业链体系。鼓励引入产业链配套项目,对通过租赁园区内工业厂房落地且一年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给予连续三年租赁厂房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月6元/平方米、最高100万元/户/年。

第五条  推动项目快投达产。对新引进符合主导产业定位、符合投资准入门槛的项目,自建成投产之日起,前五年中,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亩均投资强度、亩均产出效益要求且上规纳统的,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含)—5亿元的,按照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6‰给予一次性奖励;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亿元(含)—10亿元的,按照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7‰给予一次性奖励;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亿元及以上的,按照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8‰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支持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再开发。对利用县属国有企业收购的低效工业用地进行开发建设的新引进工业项目,按照厂房改建实际投入的10%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最高300万元的补助。

第七条  给予企业成长奖励。对首次纳入规模企业培育计划的企业,成功上规并纳入国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的,一次性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对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连续两年保持正增长且当年达到一定增速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梯度奖励,具体分为以下五档: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含)—3亿元,增速达到30%及以上的给予30万元奖励;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亿元(含)—5亿元,增速达到25%及以上的给予40万元奖励;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亿元(含)—10亿元,增速达到20%及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亿元(含)—30亿元,增速达到15%及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亿元及以上,增速达到10%及以上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第八条  支持培育发展创新主体。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批进入成都市新经济梯度培育库的新经济种子企业、新经济双百企业、新经济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同一梯度不重复享受,同一年度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

第九条  支持企业提升研发能力。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上一会计年度实际研发投入同比增长5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新增部分的3%给予最高10万元补助。

第十条  支持打造标杆场景。对经市级认定为成都市标杆场景的企业,按照上级奖励资金的20%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市级认定为创新应用实验室、城市未来场景实验室的企业,待项目验收通过后按照上级奖励资金总额的20%给予最高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数字化赋能企业。对经市级认定为数据服务平台、产业链网络化协同平台、大数据应用示范工程、云计算中心改造升级等建设补贴项目,分别按照上级补贴资金的20%给予项目承担企业最高6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十二条  支持建设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对认定为市级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多个生产车间被评定为市级数字化车间的企业,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认定为市级智能工厂的企业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对全县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的重大工业项目,经县委、县政府研究给予“一事一议”支持。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政策支持对象为税收解缴和统计关系均在大邑县的企业,且近三年信用良好,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等,未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名单、环境信用评价“不良企业”有效期内,涉及项目应符合成都市产业发展政策和安全、环保、节能、消防、统计等法律规定。同一企业、同一类型、同一项目享受大邑县相关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只享受一次,不重复享受。

第十五条  本政策自2024年6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在本政策有效期内签订协议并约定有关扶持条款的项目,在本政策失效后仍按协议执行。有效期内,如本政策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新出台政策相冲突的,按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本政策由县经科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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