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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都江堰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都江堰市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5-04-16 08:49:00|栏目:四川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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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都江堰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都江堰市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都江堰市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落实“优化提质、特色立园、赋能增效、企业满园”部署,推动都江堰市绿色食品(饮料)、装备制造、新材料(绿色建材)、新能源等产业建圈强链,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持续提升产业能级,推动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一章  推动项目集聚发展

第一条  支持项目快投快建  对新招引落地的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含)以上、3亿元(含)以上、5亿元(含)以上、10亿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分别按实际产生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款)的3%、4%、5%、6%给予最高不超过1亿元政策激励。

第二条  支持项目快产快销  新落地项目投产后,综合项目纳入重大产业化项目认定、新增就业岗位、达产生产规模等因素,给予最高不超过1亿元政策激励。

第三条  支持产业链配套  支持企业吸引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企业聚集,对成功招引配套企业总部、核心生产或研发环节落户的企业,按被引进企业达产上规的生产规模,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政策激励。

第二章  推动产业集群壮大

第四条  支持企业升规上榜  对首次升规入统的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激励,第二年、第三年继续稳在规上且生产规模保持正增长的企业给予每年5万元一次性激励。支持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获评国家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激励。

第五条  支持打造“镇园之宝”  鼓励企业延伸产业链条、扩大生产订单,对年度生产规模达到5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幅达到10%以上的,按当年生产规模增长部分的5‰给予奖励;对年度生产规模1亿元(含)以上5亿元(不含)以下,同时获评省级以上“专精特新”、新经济“种子企业”“双百企业”“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瞪羚企业称号之一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生产规模增长20%以上的,按当年生产规模增长部分的5‰给予奖励。其中,对每年首季度生产规模在1亿元以上、保持正增长的企业,再按照生产规模增长部分的5‰给予奖励。

第六条  增强本地企业获得感  对升规入统,年度生产规模保持增长且增量排名前30的企业,免费赠送都江堰景区礼遇卡,对排名前10的企业每家赠送礼遇卡300张,排名11-20名的企业每家赠送礼遇卡200张,排名21-30名的企业每家赠送礼遇卡100张。

第三章  推动优化要素保障

第七条  支持低效用地开发  支持企业收购盘活低效用地实施产业化项目,项目竣工投产后最高按实际收购金额的5%给子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支持工业上楼  鼓励新建、改建三层及以上的工业厂房,按上级补助标准给予1:1配套补助。

第九条 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支持企业迎峰度夏期间自建或租用发电机组保持正常生产,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激励。

第四章  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第十条  支持企业智改数转  鼓励工业企业围绕研发设计、生产作业、集中控制、仓储物流、质量管控、服务管理等环节实施数字化改造升级,对软件投入100万元(含)以上,按投入金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激励。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设备更新改造  对新纳入工业投资统计库且总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上(其中设备投资200万元(不含)以上)的技改(备案)项目,按照设备及其配套软件实际投资5%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绿色化发展  对首次通过国家级、省级认定的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给予最高30万一次性激励。

第五章  推动产业科技创新  

第十三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对首次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激励,对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激励。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科技成果转化  对年度研发投入达1000万元(含)以上且逐年正增长的工业企业,连续三年按照企业实际研发投入的5%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激励。支持企业开展科技研发及成果转化应用,对获得国家、省、成都市级科技项目立项的企业给予立项资金5%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激励。

第十五条  支持“三首”产品研发  支持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和首版次软件突破,对企业产品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激励。

第六章  推动构建特色产业生态

第十六条  支持培育特色品牌  鼓励企业充分结合城市品牌效应打造特色产品,对年营收超1亿元(含)的企业,结合企业市场拓展需求,支持特色产品获得“都江堰-青城山”品牌授权,在核心区域如高铁站、景区等提供产品免费展示场所和营销平台,并依托全媒体平台广泛宣传推介。

第七章  畅通政企联系机制

第十七条  建立企业信息联络员制度  对按月及时提供规上工业企业生产经营资料,不迟报、漏报且质量符合要求的联络员,经考核合格的,给予联络员适当补助;每年对信息联络员进行考核,对表现突出、工作先进的给予适当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政策适用于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的独立法人企业或机构。

第十九条  本政策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额控制,同一企业涉及多项本级奖励政策的,同一类型政策按“就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经科信局负责解释。政策施行期间,国家、省、成都市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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