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
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
为深入贯彻中共重庆市委五届十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47号)要求,聚焦“一区一枢纽两中心”建设目标,加快建立以财政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金融市场为支撑的多元科技创新投入体系,深入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全区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推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一)支持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中心等国家科技创新基地,按照市级支持资金1:0.5的比例给予区级配套支持。对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中心等市级科技创新基地,一次性补助50万元。支持建设一批区级科技创新基地,每个基地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助。
(二)支持引进建设高端研发平台。对国家布局及批准建设的国家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及科研团队等,来万设立科研分支机构或新型高端研发机构的,采取“一事一议”给予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按照市级支持资金1:0.5的比例给予区级配套支持。
二、培育发展科技型企业
(三)支持培育科技型企业。对规模以上、规模以下企业首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一次性补助50万元、30万元;规模以下企业升规后,给予差额部分补助;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整体新迁入、注册纳税在万州且有效期1年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首次认定标准予以补助。对首次认定的重庆市科技型企业,一次性补助1万元。对首次认定的重庆市高成长性企业,且从未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成功创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差额部分补助。
(四)支持环大学创新生态圈建设。对规划建设的环大学创新生态圈,在土地等资源要素配置上予以政策支持。对孵化培育科技企业、打造创新创业载体、集聚创新创业要素、引进国内外知名运营机构、引进和培育科技服务机构、举办创新创业活动等,根据运营绩效评价结果,给予运行经费支持。
(五)支持科技孵化载体建设。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市级、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且正常运行1年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对绩效评估达到优秀的,分别给予国家级20万元、市级10万元、区级5万元的奖励。对新备案为国家级、市级、区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且正常运行1年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对绩效评估达到优秀的,分别给予国家级10万元、市级5万元、区级3万元的奖励。对建设高端、大型科技孵化载体的,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三、扶持产业技术创新
(六)支持组建创新联合体。鼓励行业龙头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组建创新联合体,引导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组建区级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产学研联合体。对新认定的区级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前三年每年补助运行经费10万元。
(七)支持重大产业科研项目实施。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六型”产业重大技术攻关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发等,实施一批区级科技创新重大项目,每个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支持。对特别重大的科技创新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八)支持实施科技计划项目。对牵头完成国家、市级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项目并通过验收的单位,按照项目国家、市级上年度实际拨付经费的3%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奖励国家级最高50万元、市级最高30万元,每个单位奖励最高100万元。对实施的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九)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严格落实国家政策,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且申报研发费用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研发费用存量不高于3%、增量不高于10%的比例给予补助;申报研发费用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按市级规定补助。
四、发展大数据智能化
(十)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创新发展。对进入国家或市级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清单,或在工业软件、基础软件、信息安全软件等关键领域取得核心技术突破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单位,按市级奖补资金1:0.5的比例给予区级配套支持。对出口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单位,按经济贡献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
(十一)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升级。支持制造业企业建设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建设“5G+工业互联网”集成创新应用项目和创新示范智能工厂,以设备和软件投资额为基准,按市级奖补资金1:0.5的比例给予区级配套支持。支持建设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工业互联网平台,按照市级奖补资金1:0.5的比例给予区级配套支持。
五、推进农业科技创新
(十二)支持农业重点领域技术创新。发挥科技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支撑作用,支持生猪、柑橘、中药材、水产、茶叶等农业重点领域科技创新。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依托平台每年组织实施一批农业重点科技创新项目。
(十三)支持科技特派员选派。引导科技特派员下基层开展科技创新服务。支持建设农业科技专家大院,对新通过市级考核优秀、合格的市级农业科技专家大院,按市级支持资金1:0.5的比例给予区级配套支持;对新通过区级考核合格的区级农业科技专家大院,给予5万元运行经费补助。
六、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十四)支持科技成果产生。对新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产品,一次性奖励所属企业1万元/件。对新获得国家或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等奖项,且第一完成单位是在万企事业单位的,对成果完成单位按市级奖补资金1:0.5的比例给予区级配套支持。
(十五)支持科技成果落地转化。每年安排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对在区内实现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服务、科研设备共享的高校(含附属机构)、科研机构给予资金支持。
(十六)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建设。对入驻万州开展技术交易、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服务机构,给予建设运行经费补助。对推动科技成果在万州区内成功转化的,依据当年转移转化技术和产品的实际效果,按照技术合同交易额的5%,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的补助。
七、促进科技协同创新发展
(十七)支持区域科技协同创新。重点支持“一区两群”、万达开、万开云、万州—两江新区、万州—济宁等区域科技协同创新,在创新平台打造、创新人才引育、科技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
(十八)支持校(院)地合作。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与区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建立科技合作关系,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创新资源,重点支持重点产业行业“卡脖子”技术联合开展科研攻关、共建研发平台。
八、大力开展科技科普活动
(十九)支持建设科普基地。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普基地,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绩效考核优秀的区级科普基地奖励5万元。
(二十)支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支持开展国家级、市级、区级科技创新活动,对获得国家级、市级科技创新官方活动奖项的单位和个人,按市级奖励资金1:0.5的比例给予区级配套奖励;对获得区级科技创新官方活动奖项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九、鼓励科技人才队伍集聚
(二十一)支持科技创新创业示范团队培育。按重庆英才计划实施办法及万州区创新创业示范团队培育计划实施方案,给予科技创新创业示范团队资金支持;对入选国家级、市级创新创业示范团队的,按照市级支持资金1:1的比例给予区级配套支持。
(二十二)支持引育“平湖英才”计划科技人才。按照万州区“平湖英才”计划实施办法规定,给予“平湖英才”安家补助、租房补助、岗位津贴、个税补贴、健康体检、国情研修、走访慰问等方面支持,为高层次科技人才和区级优秀青年人才提供高品质人才公寓。
(二十三)支持引育科技“塔基”人才。支持成立万州区博士联盟,给予一定经费补助。支持开展科技人才“平湖之光”访问学者活动,每年从基层科研一线选派一批科技骨干到主管部门、在万高校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级重点实验室等学习研修,给予访学单位资金补助。支持在万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型企业、科技领军人才,牵头组建一批创新工作室;支持企业培养集聚优秀人才,对企业集聚的全职在岗优秀科技研发人才给予一定奖励。支持“专家服务团”培育,助力乡村振兴。支持实施海内外英才“鸿雁计划”。
十、增强知识产权保护
(二十四)支持品牌创新和发明创造。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地理标志注册的,按照市级奖励1:0.5的比例给予区级配套奖励。对新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新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或在单一国家、地区等取得注册的,新通过PCT或巴黎公约途径获得美、日、韩、欧盟等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或优秀奖的,予以奖补。
(二十五)支持知识产权运用。对新确定为国家、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的,新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申请并获得立项重庆市高价值专利培育、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企业技术创新专利导航项目的,予以奖补。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生的评估费用和利息予以补助。支持市场化机构建设运营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对建设经费按市级资助1:0.5的比例给予区级配套资助,并根据运营绩效评价结果,按运营金额的2%给予每年最高200万元补贴。
十一、加大科技金融支撑
(二十六)支持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企业利用银行信贷资金,对已取得技术突破的重大科技成果开展研发、中试和产业化投入,经审计或评估后,对贷款期限在一年及以上的科技成果产业化贷款,按发放贷款同期实际利率(不超过同期LPR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50%给予贴息资助,同一项目资助时间不超过2年。支持扩大创业种子投资基金、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金等规模,支持组建三峡科技创新基金、引进科技金融服务平台。鼓励银行专为科技型企业融资建立服务机构和团队。
(二十七)支持科技企业扩大直接融资。对注册在万的科技企业,在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在香港以及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除享受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扶持政策外,区级给予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资金支持。
十二、强化科技创新保障
(二十八)健全创新决策机制。组建由学术界、企业界、科技创新团体专家组成的科技咨询委员会,为科学决策提供支撑。坚持“全区一盘棋”,建立跨部门、跨区域协同会商会审机制,重大政策和重大项目须科技咨询委员会论证,经区科技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区政府确定,未经相关程序,一律不得安排资金预算。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它专项资金支持的,科技创新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二十九)强化政策落地机制。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等区级有关部门须在本政策出台后1个月内印发实施细则,细化政策内容,简化申报程序,妥善处理新旧政策衔接,切实解决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问题。将研发投入强度等指标纳入相关部门经济社会发展业绩考核。万州经开区、江南新区、渝东开发区要全面履行所辖区域科技创新支出责任,按照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要求,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力度。
(三十)完善绩效管理机制。完善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建立资金使用绩效考核机制,加强科技创新资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绩效管理。健全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积极引入国内同行评价、第三方机构和投资者评价、社会公众评价等,开展科技创新支持政策执行情况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实施、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强化创新主体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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