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开州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
开州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动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加快建立以财政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金融市场为支撑的多元科技投入体系,推动“十四五”期间科技创新项目、基地、人才、资金一体化配置,不断提升我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全区高质量发展,按照《重庆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渝府办发〔2021〕47号)文件精神,结合开州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加大创新主体培育
(一)支持引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当年销售收入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首个纳税年度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在高新区创建期间,对首次申报(含复审)通过区级初审的企业给予3万元补助,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的不予补助。
(二)支持引进培育科技型企业。对新认定的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新认定的独角兽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重庆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重庆市高成长科技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的不予奖励。获得重庆市企业技术创新奖、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支持企业建设科技成果展厅。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建科技成果及创新产品展示厅,对实际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并经主管部门认可的,按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个;对确定为高新区创建示范展厅的按8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个。
二、加快建设科技创新平台
(四)支持引进国家级、市级科技创新平台。落实市区联动支持机制,支持国家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加快聚集,对设备购置、科研项目、人才引进等投入部分按区级与市级4︰6的比例予以配套支持。对国家、市级布局的重点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按“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五)支持引进培育独立法人研发机构。对新引进或新认定的市级新型高端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新型企业研发机构等独立法人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对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新型企业研发机构,根据市级绩效评价情况,区级分类分档给予配套支持。
(六)支持企业建设研发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市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技术研发中心、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等市级科技创新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区级工程技术中心、企业研发中心等区级企业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同级不同部门认定的不重复享受。
(七)支持建设科技服务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30万元的能力建设和运营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能力建设和运营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农业科技专家大院、市级科普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支持工业科技创新
(八)支持新产品推广应用。根据市级创新产品目录和开州区实际情况,全面落实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应用政策,支持企业建立重大新产品应用开发场景,加快新产品推广应用。
(九)支持制造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严格落实增值税进项扣除鼓励政策,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在此基础上,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且申报研发费用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支持申报市级研发费用补助;对申报研发费用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存量不高于3%、增量不高于10%的比例给予补助。
四、发展大数据智能化
(十)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升级。鼓励工业企业“机器换人”、建设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支持企业实施新建项目、技改扩能、节能降耗、智能化改造,对新增设备投资200万元及以上且投资进度达到80%以上的工业智能改造、技改扩能项目,按照不高于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
(十一)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创新发展。承接落实市级政策及相关实施细则,对进入国家或市级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清单,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单位,根据研发绩效,支持申报市级奖补资金。对在工业软件、基础软件、信息安全软件等关键领域取得核心技术突破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单位,支持申报市级奖补资金。对出口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单位,支持申报市级奖补资金。
五、推进农业科技创新
(十二)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每年整合资金1000万元,支持重庆三峡中医药研究院、微植物绿色发展研究中心、农业基础大数据“一张图”、国家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国家农业产业强镇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十三)支持农业重点领域技术创新。每年整合资金1000万元,支持农业标准化生产、农产品精深加工研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品牌建设、丘陵山区新型农机装备研发和推广、“智慧农业•数字乡村”、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农业科技创新重点工程。
(十四)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应用示范。每年整合资金1000万元,支持野生大豆、岩水土鸡等地方特色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支持晚熟柑橘、道地中药材良种繁育及新品种区域试验示范,支持推动农业科技创新基地和农业科技社会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农业产业技术体系首席专家制度,聘期内每年安排15万元项目经费,聘请的农业首席专家享受专家津贴5000元/年。
六、加强科技金融支撑
(十五)用好市级科技创新投资基金。积极对接市级科技创新投资平台渝东北科创子基金,聚焦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科创企业孵化、引导、培育及上市,加大对初创期科技企业投资。积极争取市级种子、天使、产业引导等基金投资科技型企业。引导区级产业投资基金建立更加符合科技创新投资特点的投决机制、激励机制、容错机制。
(十六)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引导金融机构信贷资源向科技型企业倾斜。鼓励金融机构加大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力度。积极搭建科技企业政银企融资对接平台,用好“再贷款+”和“科票通”再贴现政策,充分发挥开州兴农担保、市农业担保等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分险作用,优化风险代偿补偿机制。鼓励区内担保机构对科技创新企业降低担保费率。
(十七)支持科技企业扩大直接融资。鼓励科技企业发行高成长债券、权益出资型票据、双创债等。引导科技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上市挂牌,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进入市级科创板拟上市企业储备库,对在科创板成功上市的企业,除享受市级奖补政策外,给予市级奖补资金50%但不超过300万元的区级奖励。引导科技型企业引入股权投资机构加大投资力度,对投资科技创新产业的股权投资机构,协助其争取市级投资奖励政策。
(十八)支持科创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对科技企业加大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投贷联动、知识产权证券化等产品创新。推动科技创新资源集聚,积极申创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
七、增强知识产权保护
(十九)支持知识产权保护。聚焦重点产业领域,实施知识产权风险预警项目和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创建项目,支持申报市级项目资助。对获得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二十)支持知识产权运用。支持重点企业培育创新型专利,对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贯标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3万元、2万元。
八、鼓励科技人才集聚
(二十一)引进培育科技人才。支持引进优秀科技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团队,对新建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对聘任为我区院士专家工作站驻站院士、知名专家,聘期内每年分别给予顾问费10万、5万元,并连续给予项目支持。建好用好重庆英才工作室、开州名校长工作室、开州名师工作室、开州名医工作室、开州名中医工作室等人才工作室,按照相关政策和文件给予工作经费支持。
(二十二)加大科学技术奖励。对获得国家级奖励(即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获得市级科技突出贡献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或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市级奖励(即重庆市自然科学奖、重庆市技术发明奖、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
九、加强科技成果转化
(二十三)用好市级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承接重庆市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运用市场化、专业化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创企业成长。
(二十四)支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支持建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支持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中试熟化与成果承接基地等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对新认定或新引进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按照“一事一议”给予支持。对取得科技成果转化实效的项目,按科技计划项目有关管理办法分重大专项、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给予支持。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每个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年每个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15万元。
十、促进科技协同创新
(二十五)支持区域协同创新。支持“一区两群”、万达开、万开云区域科技协同创新,探索组建三峡科技创新基金,支持万开云板块优质科技型企业或项目投融,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创建科技创新基地;争取川渝两省市的支持,探索设立万达开协同创新联合基金,用于三地建设科技公共服务平台、联合开展科研项目攻关。支持与万盛、江津开展科技协作,推动科技创新资源共享。
(二十六)支持校(院)地科技合作。支持各类创新主体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科技合作,共建科技合作平台,联合开展科技研发和技术转移转化。对引进的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区建立的分院分所,根据建设规模和运行情况“一事一议”给予资助。
十一、强化科技创新保障
(二十七)健全科技创新投入机制。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强化财政保障,对科技创新的重点支出做好统筹安排;综合运用政府购买服务、股权投资、后补助、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多种形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更多的金融资金和社会资本进入创新领域,形成多元化科技创新投入体系。
(二十八)强化政策监管机制。区级有关部门须在本政策出台后1个月内制定实施细则,严格申报程序,加强审核评估,强化部门会商会签,做到简便快捷、公开透明、规范高效。要加强宣传解读,推进政策落地。要加快资金拨付,加强资金监管,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对弄虚作假骗取的奖补资金,一经发现依法依规予以追回,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申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妥善处理新旧政策衔接,如有与之前已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不相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二十九)完善绩效管理机制。优化财政资金管理,加快构建事前事中事后“三位一体”预算绩效管理闭环,健全科学的绩效评价机制,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运行监控,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实施、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提高创新主体自主权,强化创新主体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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