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重庆市长寿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扶持办法
重庆市长寿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我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关于开展创新生态区建设的通知》(长寿府发〔2017〕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长寿区内注册登记、经营、纳税的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市场主体、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及工作或居住在本区的公民。
第三条 设立区级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滚存使用,采取“综合奖补”的方式使用管理,坚持市场导向、激励引导、公正公开、规范高效的原则,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扶持、引导和示范作用。
长寿经开区、长寿工业园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所得扶持资金在区级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和长寿经开区、长寿工业园区经费中各列支50%,长寿经开区及长寿工业园区外的单位和个人所得扶持资金在区级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鼓励研发经费投入
第四条 对企业R&D经费内部支出(企业当年投入的研发经费)超过50万元的企业,按研发经费的0.2%给予补助。
第三章 培育创新主体
第五条 对新引进或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对复评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补助20万元。对首次认定的科技型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对每年第一季度在管理系统更新统计信息,并经复核通过的科技型企业,每年给予0.5万元补助。
第六条 对新认定为牛羚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20、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优秀创新型企业或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5万元。
第七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给予一次性补助3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0万元、100万元。
第八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及区级科技创新类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的能力建设补助。
第九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星创天地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30万元。
第十条 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专家大院、科普基地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新认定的区级科普基地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第十一条 对新设立的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市级首席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第十二条 对新认定的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50万元、80万元。
第四章 扶持科技创新平台
第十三条 对新引进或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等国家级平台一次性给予补助1000万元。
第十四条 对新认定的市级新型高端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
第十五条 对新认定的区级企业研发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第十六条 对新认定的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海智工作站给予一次性补助70万元;对新设立的国家级、市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科研流动站)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20万元。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内从事研究的博士后人员,日常经费补助标准为每人8万元/年,一年一补,连续支持2年。
第五章 科学技术奖奖励
第十七条 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80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奖励(即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30万元、15万元。
第十八条 对获得市科技突出贡献奖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得市级奖励(即重庆市自然科学奖、重庆市技术发明奖、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获得重庆市企业技术创新奖、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均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六章 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九条 对新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产品,每个产品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
第二十条 鼓励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新产品产业化。对登记的科技成果在三年内进行产业化并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其年销售收入(特指连续12个月销售收入)达100万元以上的,按销售收入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产品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单户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章 鼓励知识产权
第二十一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级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
第二十二条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和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业申请PCT专利,对获得欧美日发明专利授权的,补助5万元/件,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补助1.5万元/件,同一件专利最多补助3个国家或地区。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补助1万元/件。
第二十四条 对完成企业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五条 对通过长寿区申报并获得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给予国家津贴的1:1配套补助。
第二十六条 开展“十大创新人才、十大创业人物”评选活动,给予适当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七条 实施生物医药、精细化工、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等五大科技专项,给予每个专项1000万元扶持资金。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九章 申报、审核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区创新驱动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区科技局负责项目申报日常管理,牵头制定项目申报实施细则,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统计局、区科协、区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创新服务中心、长寿工业园区配合。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筹集管理,长寿经开区财务局、长寿工业园区配合。区审计局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符合申报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按项目申报要求向区科技局提出申请。项目申报办理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区科技局公布的申报流程、时限及材料等要求向区科技局提出申请。
(二)受理。申报材料由区科技局统一受理后交由各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三)审查。部门联合会审后报区创新驱动发展领导小组审查。
(四)公示。区科技局对审查符合条件的研发创新项目在长寿日报、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并收集反馈意见,受理书面异议。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五)兑现。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区科技局报区政府审定批准后予以兑现。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指的认定主体是国家、重庆市、长寿区相关主管行政管理部门和权威机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鼓励扶持的项目未能与国家、市扶持的项目相对应或遇重大事项需另行安排的,由区创新驱动发展领导小组按“一事一议”原则另行研究确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长寿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扶持办法(试行)》(长寿府发〔2017〕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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