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重庆市铜梁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铜梁区促进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12条措施
铜梁区促进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12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紧扣“建设成渝地区重要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创新成果转化基地”工作目标,加快构建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导向、产学研用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科学配置创新资源,促进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研发投入
第一条 鼓励加大研发投入。对通过国家联网直报平台报统,年度研发投入达到200万元且保持同比增长的创新主体,按当年研发投入区内核定数额的0.5%给予补助;同比增速超过20%的,再按核定增量的1%给予增速补助,单个创新主体当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条 对符合铜梁重点产业方向的科研项目给予资金补助。对首次进入我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科研项目补助。鼓励承担市级重点专项、国家级科研项目,对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按当年上级下拨经费的20%给予区级配套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实行“揭榜挂帅”,给予50-1000万元的科研项目补助。
二、培育创新主体
第三条 大力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分年度给予总额30万元补助;对再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分年度给予总额20万元补助;对整体搬迁注册落户到我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对首次进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万元补助。
第四条 支持研发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重庆实验室、重庆市重点实验室、重庆市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4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助。对新认定的区级重点实验室、区级技术创新中心等区级创新平台,给予1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助。引进和培育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级研发平台,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资金支持。
第五条 支持新增科研设备。对区级及以上研发平台当年研发立项购置的单台(套)研发设备价值达30万元或当年累计购置研发设备价值总额达80万元的,按研发设备购买原值给予15%的补助,单个平台当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独立法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独立法人新型研发机构评为区级新型研发机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初创型)、市级新型高端研发机构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助。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世界500强企业以及中央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在铜设立独立法人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并由区政府主导组建的,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资金支持。
三、鼓励成果转化
第七条 鼓励科技成果在铜转化。对高校、科研院所等科技团队的科技成果或项目入驻区内孵化载体的,在孵前3年缴纳的孵化场地租金和物业费,每年在30万元以内据实补助。区内转化的科技成果获得市级、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被认定为区级、市级农业科技专家大院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助。科技特派员主导的科技成果新增产值达到50万元以上的,给予科技特派员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
第八条 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建设。对在铜注册的独立法人科技服务机构,注册2年内的任一年度在铜主营业务收入达到60万元的,按先建后补的方式给予10万元一次性运营补助。对获得市级、国家级认定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100万元奖励。
第九条 鼓励技术交易。对办理技术合同登记的技术输出方,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单笔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家年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促成区内技术成果交易的科技服务机构,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奖励。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按实际支付技术开发费、技术咨询费、技术服务费总额的20%给予企业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活跃创新生态
第十条 支持孵化平台建设。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备案)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强化科技金融支撑。对获得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的科技型企业,按时还本付息后,给予企业该项贷款当期支付服务费30%的补助。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12个月。
第十二条 提高科学技术普及力度。科普基地被认定为区级、市级、国家级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
本措施支持的创新主体原则上应工商、税务登记在我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区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要求。本措施的申报、拨付及管理,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或申报指南,按程序组织实施。本措施自2022年4月29日起施行,原《铜梁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铜科局【2019】9号)中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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