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溪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巫溪县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巫溪县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精神,加快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设立巫溪县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发挥好财政扶持资金的引导作用,激发企业创新,加大研发投入,结合我县实际,特修订完善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全县创新驱动发展相关活动的专项资金,每年设置1000万元,年度剩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总量控制在1000万元。主要用于研发、创新、孵化平台建设补助及科技型企业培育、创新项目配套、专利资助奖励、完善科技服务体系及其他科技创新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间接投入、专项扶持、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优先扶持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强、市场前景好的创新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报、公正受理、科学管理、专款专用、公开透明、讲求效益的原则。原则上市级奖励与资助的部分,县级不重复给予奖励与资助。
第二章 支持对象、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支持对象。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创新主体,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平台、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及科技型企业。
第六条 支持范围及标准。重点支持企业技术创新、重点领域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全方位开放式创新及其他科技创新等方面。具体包括:
(一)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主要涵盖引导支持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力度,落实首台(套)首购风险补助、企业新产品研发奖励与补助,完善落实专利资助与奖励、创新产品及服务保险补贴,专项扶持科技型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等方面。
1. 企业研发投入奖励。
(1)纳入R&D统计的企业。填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将研发费用纳入统计并入库为市级科技型企业的,给予研发投入奖励,首次享受按企业上年度经国家认定的研发投入金额2%给予奖励,单户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规模以上企业每年从销售收入中提取3—5%作为研发准备金,税前按实际支出额进行加计扣除后,按其经国家认定新增研发投入的10%给予奖励,单户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其他企业。对入库为市级科技型企业的,按认定金额给予奖励,首次入库的科技型企业按年度认定总额3%给予奖励,非首次入库的科技型企业按其新增研发投入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万元。既是纳入R&D统计的企业又是市级科技型企业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2. 首台(套)首购风险补助。首购首用经认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企业,按实际支付额不高于10%的比例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 企业新产品研发奖励与补助。对市场认可并经专业评定的市级以上新产品,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4. 专利资助与奖励。对获得专利授权的专利权人给予资助和奖励。
5. 标准制定奖励。对企业牵头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项目,于上年度经相关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的标准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6. 创新产品及服务保险补贴。对约定采购的创新产品及服务研制失败的,给予生产服务提供商相关保险费用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投保费用的50%。
7. 科技型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扶持。
(1)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复审通过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组建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为市级科技型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根据知识价值信用等级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授信额度。
(3)落实所得税优惠、创业补助、贷款贴息、研发投入补贴等扶持政策,对有特色有市场有效益但资金周转暂时困难且流动资金贷款在300万以上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比例不超过贷款基准利息的50%。
(4)设立种子基金,支持创业团队和成立不超过5年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经市、县政府及各级部委举办的各类创业竞赛、项目优选活动筛选出的优胜项目,给予单笔不超过50万元公益参股或单笔不超过50万元的免息社会信用贷款。
(二)推进重点领域创新。每年根据实际,在现代农业、特色工业、生态旅游业、现代服务业以及大数据智能化等重点领域设置科技创新项目。
(三)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建设成果转化平台、企业孵化平台、科技综合服务体系,强力推进先进适用技术应用示范。
1.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围绕重点产业和特色工业,强化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聚集,对建成市、县级科技园区,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补助。
2.企业孵化平台建设。对获得市级以上授牌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孵化器、研发中心等科技创新及研发平台,给予10万元的建设补助,每年进行考核,对运行正常并发挥作用的按考核情况给予元奖励补助。
3.科技综合服务体系建设。设立县级创新平台建设项目,重点支持专家大院、众创空间、孵化器、科技中介、行业技术协会、科技创新基地(科技示范基地)及科普基地等创新平台建设;设立科技服务项目,重点支持专家咨询、科技特派员服务体系建设、创新创业大赛、科普宣传和技术服务。
4.先进适用技术应用示范。采取后补助方式支持技术引进、应用及示范推广,重点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现代农业、智慧城市建设、生态环保、科技惠民、公共安全、引智示范等领域。
(四)推进全方位开放式创新。支持科研平台建设,落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补贴、引进人才奖励及院士、博士后工作站补助、科技成果转化补助。
1. 科研平台建设。设立科研平台计划项目,鼓励企业牵头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专家工作站等研发平台。
2. 独立法人研发机构补贴。对设立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依据单位及其员工的税收贡献除享受市级以上相关补贴之外,连续3年给予研发补助。
3. 引进人才奖励。对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的企业,2年内按企业支付人才的收入不高于10%的比例对企业予以补贴;对引进人才领办、创办企业或科研机构的,经评审认定,除享受市级以上政策以外,县级给予10万元补助,支持实施科技研发项目。对通过开展众创、众包、众筹等内部孵化模式培养研发团队并取得显著成效的,按当年实际支出不高于10%对企业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 院士、博士后工作站补助。对企业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经市级评审认定,并实质性开展课题项目研究的,按照企业实际投入的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5. 科技成果转化补助。对企业购买或引进先进技术成果并实施产业化的实际支出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实际技术合同总额的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五)其他科技创新补助。支持用于科技创新方面工作,有助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的,经研究确认,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给予资助。
第三章 组织机构、项目申报审批及资金下达
第七条 组织机构。成立巫溪县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资金计划下达、项目审核、过程监督等管理工作,下设巫溪县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日常事务。
第八条 项目和资金计划。每年结合实际,根据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安排,县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围绕全县创新驱动发展规划和年度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制定本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建议方案,报县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审核,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下达项目和资金使用计划。
第九条 申报条件。在同一申报方向尚未获得县级其他财政经费支持的主体,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报创新专项。
(一)属于独立法人机构的,应具有健全的财会核算和管理体系,上年度有研发活动并将研发投入报统,纳税信用良好,无财政资金使用违纪、违规、违法行为,以及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诚信记录。
(二)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自然人。
第十条 申报资料。
(一)申请奖励、资助与补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1. 巫溪县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 获奖或资质认定文件、项目文件等证明材料,企业另需提供营业执照和财务报表。
3. 其他相关材料。
(二)创新项目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
1. 巫溪县创新驱动发展专项项目申报书。
2. 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
3. 申报单位的其他资质证书和文件。
4. 科研诚信承诺书
5. 其他相关资料
(三)涉及单独出台政策文件的,依据具体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奖励、资助与补助申报,各申报主体自主申报,每年集中审查1-2次,每年2月底前发布资金申请通知,各申报主体5月底前完成申报,并将申报资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送县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创新项目申报,由县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主体按照通知要求申报。
第十二条 项目审核。奖励、资助及补助审核,由县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主体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审核无误后公示7天;创新项目审核,分行业分门类成立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开展评审会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后,报县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审议,经县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确定立项后公示7天。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及资金下达。对经公示无异议的资金补贴(奖励)及创新专项,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县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印发项目立项及资金拨付通知,县财政局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拨付到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四章 项目实施及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承担创新项目的单位应与县科技局签订项目任务书和合同,凡由多个单位协作承担的项目,应由主要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同时主要承担单位还应分别与各协作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书。项目承担单位与各协作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应自合同或协议书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抄送县科技局备案。
第十五条 因客观原因,项目承担单位需对专项资金项目的指标、进度和经费等进行调整或撤销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到期后,向县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有关项目验收的必要材料,县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专家组根据签订的项目任务书的指标进行现场评审及实地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管理接受县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的检查和监督,项目资金审计等相关工作可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对应项目的技术创新活动,严格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应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创新专项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县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会同相关部门做出撤销或中止合同的决定,追回资金,并取消或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的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扶持单位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完成资金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发挥创新示范带头作用。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资金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督促不按期纠正或问题严重的,县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视情况轻重将暂停资助并依法追回项目的专项资金资助款,纳入企业信用黑名单,在3年内不予批准纳入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助范围,并依法追究申报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责任:
(一)申报材料具有虚假内容,骗取财政资金;
(二)不接受监督检查;
(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专家、中介机构或第三方机构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相关资格;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巫溪县科学技术局会同巫溪县财政局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巫溪县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巫溪科委发〔2017〕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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