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重庆市开州区激励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重庆市开州区激励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集聚科技创新资源,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开州区行政管理区域内注册登记、经营、纳税的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单位,以及工作和居住在开州区的公民。
第三条设立2亿元的科技创新专项基金,实行滚存使用,采取“综合奖补”等多种方式使用管理。坚持市场导向、激励引导、公正公开、规范高效的原则,充分发挥专项基金的扶持、引导和示范作用。
第二章 研发经费投入补助
第四条 对年研发投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新增部分的1%给予补助,每年每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创新主体培育
第五条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当年销售收入(以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数据为准)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首个纳税年度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在高新区创建期间,对首次申报(含复审)通过区级初审的企业给予3万元补助,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的不予补助。
第六条对新认定的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新认定的独角兽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重庆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重庆市高成长科技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的不予奖励。
第七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30万元的能力建设和运营补助。
第八条 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能力建设和运营补助。
第四章 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第九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十条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研发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同级不同部门认定的不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 对新认定的区级企业研发中心给予一次性能力建设补助20万元,享受市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补助的不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对新引进或新认定的市级新型高端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新型企业研发机构等独立法人化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对新引进且运行稳定的研发机构按协议约定支付。
第十三条 对新认定的市级农业科技专家大院、市级科普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四条 对新注册且运行稳定的法人化研发机构、工业设计中心和引进的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区建立的分院分所,根据建设规模和运行情况“一事一议”给予资助。
第五章 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五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投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中试熟化与成果承接基地建设等活动,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十六条对新认定的市级重大新产品、高新技术产品,每个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年每个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15万元,同一产品分别认定为市级重大新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的不重复奖励。对首台(套)产品享受相关首台(套)扶持政策。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建科技成果及创新产品展示厅,对实际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并经主管部门认可的,按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个;对确定为高新区创建示范展厅的按8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个。
第十七条 对取得科技成果转化实效的项目,按科技计划项目有关管理办法分重大专项、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给予支持。
第十八条鼓励发明创造、创建品牌,对获得的专利按专利资助办法予以资助;对企业当年新注册商标给予一次性补助300元/件,对获得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分别 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第六章 科学技术奖励
第十九条对获得国家级奖励(即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50万元、30万元。
第二十条对获得市级科技突出贡献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或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市级奖励(即重庆市自然科学奖、重庆市技术发明奖、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获得重庆市企业技术创新奖、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七章 人才引进
第二十一条对新建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对聘任为我区院士专家工作站驻站院士、知名专家,聘期内每年分别给予顾问费10万、5万元,并连续给予项目支持。
第二十二条对我区引进的领军型人才、创新创业型人才、紧缺急需成熟型人才,按区委、区政府有关高层次人才引进的文件享受优惠政策。对纳入重庆市“鸿雁计划”、重庆市“英才计划”的人才按有关文件享受优惠政策。
第八章 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符合申报科技创新资金支持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向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等部门提出申请,由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兑现,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申报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经查证属实的,取消奖补资格,全部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政策所指的认定主体是国家、重庆市、开州区相关主管行政管理部门和权威机构。
第二十六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相关奖励补助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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