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忠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科技局科技创新政策(共7条)
1.政策内容: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基金项目一般以面上项目或重点项目形式予以资助。 联合基金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组织实施,由联合资助方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协商一致后,与市科技局签订联合基金合作协议,明确项目资助领域、出资额度、运行机制、合作期限等。合作期限一般为3年。政策依据: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科局发〔2022〕51号)执行期限:2022年6月27日起施行。
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咨询电话:54232416
2.政策内容:重庆市科研院所绩效激励资金,以科研项目的形式出资带动市级科研院所发展和改革的中央在渝科研院所,给予激励资金支持。
政策依据: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研院所绩效激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科局发〔2022〕31号)
执行期限:2022年5月24日起施行
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咨询电话:54232416
3.政策内容: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和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政策依据:《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海关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核定全市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和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名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渝科局发〔2021〕81号)
执行期限: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咨询电话:54232416
4.政策内容:
1.对首次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授牌。对首次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初创型),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经费支持;对首次认定的新型高端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经费支持。
2.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企业类型新型研发机构,入库“重庆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后,可享受《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和《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专项项目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扶持政策。
3.对于符合相关规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可按照《重庆市科技创新券专项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纳入创新券接券机构,推动创新券资助对象向新型研发机构购买研发创新服务。
4.新型研发机构引进的人才(团队),符合相关规定的优先支持其申报“重庆英才计划”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在有条件的新型高端研发机构中按规定开展职称自主评定试点,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博士后研究人员、特殊人才畅通职称认定“绿色通道”。
5.符合相关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可依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费用加计扣除和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减免关税等优惠政策。
6.符合相关规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参照《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7.新型研发机构申报重庆市市级科研项目可获得优先立项支持。
政策依据: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科局发〔2020〕137号)执行期限:2020年12月12日起实施
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咨询电话:54232416
5.政策内容:国家科创基地支持政策,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中心等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建立承载主体、市、区县联动支持机制,在市级一次性资助最高1000万元的基础上,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分类分档给予支持,每次市级奖补最高60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47号执行期限:2021年5月14日起实施
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咨询电话:54232416
6.政策内容:忠县知识产权及科技成果奖励扶持,对当年获得国内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企业(专利申报的所在地为忠县)分别按每件专利2万元、0.5万元标准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内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专利申报的所在地为忠县),分别按每件专利0.5万元、0.2万元标准奖励。支持企业实施科技项目和产学研联合攻关项目,创造科技成果,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对经专家鉴定并在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成功登记科技成果,每项成果奖励0.3万元。对当年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每件专利奖励5万元。对当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每件专利奖励30万元。
政策依据:《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忠县知识产权及科技成果奖励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忠府办发〔2017〕11号)
执行期限:2017年3月10日起实施
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咨询电话:54232416
7.政策内容:
1.对认定为国家、市级创新型领军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80万元、50万元。对认定为牛羚企业、瞪羚企业的高成长性科技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支持;对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2.对近2年连续盈利且销售收入高于500万元、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科技型企业,在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1年期内,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年限不超过2年,累计贴息不超过50万元。对新挂牌上市的科技型企业,按县政府有关政策给奖励。
3.对新认定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纳入县级技术研发中心计划的企业,每年给予10万元补助,年限不超过2年。
4.对新认定为国家、市级、县级的众创空间,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20万元。对获得国家、市级科技项目立项支持的众创空间,按争取到的项目资金批准额度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被认定为国家级、市级、县级的众创空间在完成年度运行工作目标后,前三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运行管理补贴。对众创空间引进、培育的项目,如一次性获得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投资的,且资金用于企业自身发展,可按投资金额的1%给予众创空间创业辅导奖励,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围绕柑橘、医药、锂电材料、装备制造等产业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根据联盟运营情况,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每年给予每个产业技术创新联盟1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对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内的企业成功申报国家、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按照国家、市级下达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内的企业,围绕县内产业领域关键性共性问题开展县级科技计划项目攻关的,实行“一事一议”原则,给予经费支持。建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首席专家制,对企业聘请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家可择优聘任为政府产业发展首席专家、顾问,每年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补助。
6.对新设立的院士工作站,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对新设立的国家级、市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
7.对企业购买或引进先进技术成果并实施产业化,实际支出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根据企业实际支付技术合同(以市科委成果处备案的技术合同为准)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资助,单个技术合同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有多个技术成果的,累计不超过50万元。鼓励企业推动专利技术产业化,加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研发并加快实施产业化,其单项产品初始年销售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按销售收入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中50%给予生产企业,50%给予研发机构。对中试成果在我县形成产业化、向下延伸打造产业链,按中试项目核定实际投资规模的10%给予一次性资助,单个中试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有多个中试项目的,累计不超过50万元。
8.设立忠县科技创新企业奖,每年根据企业科技创新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择优评选“科技创新企业”,最多不超过10个,予以通报表彰奖励,并一次性奖励10万元科研项目经费。
政策依据:《忠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创新主体培育实施意见的通知》(忠府发〔2017〕7号)执行期限:2017年2月10日起实施
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咨询电话:5423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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