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奉节县科技创新激励扶持办法(试行)
奉节县科技创新激励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和参加重庆代表团审议时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和“四个扎实”要求,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渝委发﹝2016﹞29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17〕31号)、《中共奉节县委、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奉节委发〔2016〕28号)要求,大力培育创新主体,营造良好创新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科技创新激励扶持资金,按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工作实际支出情况予以支持。科技创新激励扶持范围主要包括: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平台、研发投入、成果转移转化、专利保护、创新产品、品牌创建、科技服务机构、创新人才等方面的补助和奖励。
第三条 扶持科技型企业。
(一)对首次入库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管理系统的科技型企业,一次性支持项目经费5万元。
(二)设立3000万元的种子基金,鼓励成立5年以内的种子期科技型企业参加“创投每周行”、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等认定赛事,对取得优胜名次的给予种子基金30—50万元支持。
(三)在奉节注册孵化上市的科技型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后,一次性给予企业上市成本补贴4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一次性给予企业挂牌成本补贴100万元。由新三板在国内主板转板上市的,一次性给予企业上市成本补贴300万元。迁转到奉节的新三板转板上市企业成功上市后,一次性给予企业上市成本补贴400万元。首次到重庆科技创新板挂牌上市后,一次性给予企业挂牌成本补贴20万元。在国外上市的企业,参照执行。
第四条 扶持高新技术企业。
(一)对纳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管理数据库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认定后,一次性支持项目经费50万元。
(二)对复审通过认定的一次性支持项目经费20万元。
第五条 扶持高成长性企业。
对首次认定的独角兽、瞪羚、牛羚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第六条 扶持科技研发平台。
(一)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标准实验室、质量检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所)等研发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50万元建设资金补助。
(二)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特色产业基地、农业科技园区、特色产业科技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建设资金补助。
(三)对新认定正式投入运行的国家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建设资金补助。
(四)对新认定的市级农业“星创天地”、科技专家大院(科普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建设资金补助。
(五)对新建的县级双创示范基地,给予5万元的建设资金补助。
(六)支持企业将内部研发机构转化为独立法人企业,形成母公司控股、自主运作的法人治理结构,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法人化研发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七)鼓励培育法人化新型研发机构,对市级认定的新型高端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对引进的新型高端研发机构,采取“一事一议”给予补助。
(八)支持企业共享“重庆市科技资源共享平台”资源,对奉节企业利用重庆市科技资源共享平台为本企业服务的,按照市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实际支付资金1:0.8配套,给予每年不超过2万元的经费补助;对为重庆市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的接券机构提供服务的奉节企业,按照市级部门确认兑现金额1:0.8配套,给予每年不超过5万元的经费补助。
第七条 支持研发投入。
(一)设立600万元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并逐年扩大资金规模,鼓励奉节企业承担重大创新项目,单个项目财政资助额度最高可达200万元。
(二)鼓励规模以上企业每年从销售收入中提取3%—5%作为研发准备金。规模以上企业研发投入纳入市级统计系统统计并认定的,首次入库的按其认定的研发投入金额5%给予奖励,非首次入库的按其认定研发投入金额新增部分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5万元。科技型企业研发投入按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管理数据库认定金额给予奖励,首次入库的科技型企业按年度认定总额5%给予奖励,非首次入库的科技型企业按其新增研发投入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5万元。既是规模以上企业又是科技型企业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八条 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一)经专家鉴定并在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成功登记的科技成果,每项成果一次性奖励0.1万元。
(二)对企业应用自主研发、购买(引进)先进技术成果并在奉节实施产业化、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项目经费支持。
第九条 支持自主知识产权。
(一)对获得受理的发明专利,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金额一次性据实资助。
(二)对有效期内的国内发明专利给予每件每年1万元的研发经费补助,对有效期内的欧美日韩发明专利给予每件每年3万元的研发经费补助,对有效期内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给予每件每年2万元的研发经费补助,以上补助的50%奖励给发明人。
(三)企业利用自主知识产权获得质押贷款的,按贷款时银行同期基准利率50%给予利息补贴,每个企业年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每笔贷款利息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质押贷款过程中发生的登记费、担保费、保险费、评估费按总额50%给予费用补贴,每个企业年最高补贴不超过5万元。
(四)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级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1万元经费奖励,此项奖励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申报时采取补差方式补齐高一级奖励经费。
第十条 扶持创新产品。对新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产品和重大新产品每件给予5万元研发成本补助,同一产品获得双重认定的,按照任意一种认定予以补助。
第十一条 支持品牌创建。
(一)对获得国家级、市级名牌产品(知名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二)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三)对首次获得中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认证的奖励20万元;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项目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四)对牵头制定并首次获批国际、国家、行业、重庆市地方标准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
(五)对获得国家级、市级标准化示范区称号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六)对首次获得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七)对工业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获得驰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其他行业的驰名商标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集体商标注册的协会或团体一次性奖励8万元,每注册成功一件商标给予0.1万元经费补助。
第十二条 扶持奉节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注册地在奉节、年服务收入100万元以上、信誉度高和服务绩效好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按其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2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三条 扶持创新人才。
(一)对引进、调入(迁入)或柔性引进的国家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人选、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三名、国家“863”“973”重大科研项目主持人等,其核心技术成果在奉节转化的产品年销售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二)对引进、调入(迁入)或柔性引进的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前三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等,其核心技术成果在奉节转化的产品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以上,一次性给予25万元奖励。
(三)对在奉节产生并转化的科技成果或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的奖励,获得重庆市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四)对市级认定的创新创业团队给予10万元的经费补助,用于支持团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不影响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申报国家级、市级政策性补助。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奉节县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共奉节县委办公室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节县科技创新激励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奉节委办〔2017〕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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