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重庆市大足区鼓励科技创新政策十条
重庆市大足区鼓励科技创新政策十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集创新资源,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生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打造科技创新新高地,引领大足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政策措施
1.支持科技企业发展
企业首次入库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管理系统,入库当年给予2000 元支持,每年完成企业年报的给予 200 元支持;企业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并通过年度审核的,给予 2000 元支持;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 20 万元支持,通过认定并完成首次统计调查后兑现 10 万元、完成有效期内的二三年统计调查工作后分别兑现 5 万元。(牵头单位:区科技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经开区经发局、经开区财务局)
2.支持研发机构建设
对新获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中心、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的,一次性分别给予 100 万元支持;对新获批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协同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市级科技创新平台的,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支持;对新获批市级新型高端研发机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初创型),一次性分别给予 100 万元、20 万元支持。(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责任单位:区财政局、经开局经发局、经开区财务局)
3.支持企业研发创新
对上年度 R&D 投入 200 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核定额的 1%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高新技术企业购买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专利保险、研发营业中断险、产品责任保险,按企业实际缴纳保费的50%给予支持,其它科技保险险种,按企业实际缴纳保费的 30%给予支持,单一项目保费支持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支持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牵头单位:区科技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经开局经发局、经开区财务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
4.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世界 500 强企业以及中央企业的科研机构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在足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政府主导组建的重大产业化平台,开展“硬核科技”研发及产业化,经区政府评审认定后,实行“一事一议”给予建设资金支持。运营发展过程中,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每孵化育成 1 家高新技术企业、规上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平台 5 万元支持。对 I 类知识产权登记为科技成果的,按照每项登记给予0.05 万元支持,对其他科技成果按照每项登记给予 0.02 万元支持,每家单位每年支持最高不超过 5 万元。对完成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按其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度的 1‰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牵头单位:区科技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经开局经发局、经开区财务局)
5.支持科技企业孵化
对在区内建设运营专业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的运营单位,给予一定装修支持、物业租金支持等政策扶持,可视投入产出效果一事一议。科技企业孵化器被新认定为国家级、市级且正常运行 1 年以上的,分别给予 80 万元、30 万元支持;众创
空间(星创天地)被备案为国家级、市级、区级且正常运行 1 年以上的,分别给予 40 万元、15 万元、8 万元支持。支持经费分期拨付,载体获得相关认定(备案)后拨付支持经费总额的 50%,运行 1 年后考核评估(评价)优秀、良好、合格的,再分别拨付支持经费总额的 50%、30%、20%。(牵头单位:区科技局,责任单位:经开局经发局、区财政局、经开区财务局)
6.支持创新创业发展
创新领军人才、创业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团队以及持有英才卡的创新人才在足新创办企业且占股超过 30%、入驻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支持其经营用房租金的 100%,支持期限为三年,每年最多不超过 5 万元,前三年其给区级所作经济贡献按 100%给予研发创新支持。大学生(毕业两年之内)创业项目,获得全国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一、二、三等奖,并成立企业入驻区内创业孵化平台进行项目孵化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创业扶持;项目获得省级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一、二、三等奖,并成立企业入驻区内创业孵化平台孵化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10万元、5 万元创业扶持;扶持资金分三年按 40%、30%、30%的比例支持,用于研发创新。对主办创新创业活动每月不少于 4 次且每次活动规模达 30 人以上的科技孵化载体、创新联盟、创新联合体的实际运营机构,按照 2000 元/月给予支持。对主办规模达 100人以上的,最高按照活动实际产生费用的 50%给予主办方支持,单场活动最高不超过 2 万元。对来足创办新型研发机构和科技企业孵化器、举办特别重要的大型活动,按照“一事一议”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区科技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经开局经发局、经开区财务局、区人才发展中心)
7.支持科技服务发展
在区内注册成立技术转移机构,被认定为国家、市级技术转移机构且正常运行 1 年以上的,分别给予最高 80 万元、20 万元支持,支持经费分期拨付,获得认定后拨付支持经费总额的 50%,运行 1 年后考核评估(评价)优秀、良好、合格的,再分别拨付支持经费总额的 50%、30%、20%。围绕区内主导产业建立的公共技术平台和提供概念验证、中试熟化的公共服务平台,建成后向区内企业提供科技服务的,按服务金额的 10%给予平台建设方补助,每年每家单位不超过 50 万元。对经市级及以上认定的科技成果转移机构等科技服务平台,经主管部门考评合格的,按其评价得分给予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的支持。区内入库科技型企业向区内经认定的科技服务平台购买技术转移服务的,给予科技服务平台运营单位按实际交易额度的 10%支持,单笔最高不超过 2 万元,每家单位年总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科技服务业企业升规模以上后,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支持。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市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一次性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支持。支持科技特派员、技术经理/经纪人服务企业发展,对选聘的科技特派员、技术经理/经纪人,考核合格后,每人每年给予不低于 2 万元工作经费。(牵头单位:区科技局,责任单位:经开局经发局、区财政局、经开区财务局)
8.支持科技金融发展
支持创业投资企业落户,以公司制、合伙制形式在足注册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按实缴注册资本、实际募集资金、实际到账投资额等情况进行一事一议支持。支持科技人才(团队)带科技成果来足创业,区内科创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可进行一事一议支持。支持科技企业快速成长,区内产业投资基金可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对其设备代购、原材料代采等一事一议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区金融事务中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经开局经发局、经开区财务局)
9.支持发明创造与运用
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一次性资助 1 万元/件。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资助 2 万元/件/国,同一发明专利最多资助在 2 个国家获得的专利权。以购买等转让方式从区外获得发明专利权的,且该转让后的专利权人地址在本辖区内的,一次性资助 1.5 万元/件。(牵头单位:区知识产权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经开区财务局)
10.支持科学技术奖申报
对获得市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科技型企业,经审核通过,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支持;对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科技型企业,经审核通过,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支持。(牵头单位:区科技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经开局经发局、经开区财务局)
二、适用范围
市场主体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大足区所辖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实行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人民团体或户籍在本辖区内居民;未列入信用中国(重庆)失信“黑名单”、行贿人“黑名单”的单位及符合条件的个人。
三、政策兑现流程
一是材料申报。各条政策牵头单位每年根据工作安排在其官方网站发出申报通知,符合扶持政策支持的单位或个人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交当期支持资金申报材料,超过申报时限视为自动放弃。二是材料审核。各条政策的牵头单位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三是资金兑付。经公示无异议后按有关规定予以兑付。
四、附则
本政策与区级其他优惠政策内容重复或类同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政策所规定的支持补助从 2022 年 1 月 1 日起算,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止,由区科学技术局会同各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原有大足科技组发〔2021〕1 号文件相关政策作废。
重庆市大足区科技领导小组
2023 年 7 月 2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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