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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垫江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垫江县促进科技创新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4-03-25 08:27:37|栏目:重庆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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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垫江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垫江县促进科技创新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垫江县促进科技创新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紧扣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和“一区两群”协调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渝府发〔2022〕3 号文件精神,结合垫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每年安排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并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研发平台、创新平台、技术创新、研发投入、科技人才等。

第三条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总量控制、重点支持、诚信申报、公平公正、科学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垫江县行政辖区内符合科技创新资助奖励事项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资助奖励事项的申报主体近一年内应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章研发平台

第五条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通过市级认定的,按照市级支持金额给予 2:1 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30 万元;对研发投入在 1000 万元(含)以上,次年研发投入增长幅度在25%以上,按照新增研发投入部分5%的比例给予资助,单个机构当年资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特别重大的新型高端研发机构,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第六条 支持联合研发基地(中心)建设。围绕重点产业积极引进国家级、市级科研平台在垫江共建国家级、市级科技创新基地(中心),经评定后,分别给予50 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七条 支持科研工作站建设。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给予20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新晋级的只补助差额部分。

第八条 支持研发平台建设。对企业自建的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当年新获得国家级、市级认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新晋级的只补助差额部分。

第三章创新平台

第九条 支持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50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晋级的只奖励差额部分。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县级专家大院分别给予20 万元、10万元、8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科普基地分别给予 15 万元、8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县级科普基地给予 5 万元的奖励。

在同一申报年度内,同一企业(机构)只能在本类别里的上述项目中申报一项最高奖励。

第十条 支持创新平台内的项目培育。入驻项目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众创空间一次性培育奖,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 万元。

第四章技术创新

第十一条 支持高成长科技企业发展。首次获得高成长科技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首次获得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 40 万元、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引进的企业享受了招商引资中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的,不再享受;复审获得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 15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同一年度内,同一企业只能申报且只给予1 个最高奖励项。

第十三条 支持知识产权保护。对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转化运用、保护、管理服务、项目资助等,按照垫江县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对企业购买或引进先进技术成果并实施产业化,技术购买合同需在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在该科技成果产业化后,销售收入2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对企业开发、转让、许可等合同在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技术合同登记备案成交额达5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登记单位按登记成交额的0.1%比例进行奖励,每个登记单位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5 万元。对科技成果登记经科技主管部门成功认定的,对登记单位每个成果予以200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 支持产学研合作。对纳入国家、市级协同创新中心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 万元、10万元。

第十六条 支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发展。围绕重点产业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获得市级认定(备案)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资金。

第五章研发投入

第十七条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开展研发活动,且研发经费能真实核算、独立建账、据实填报研发统计数据规上企业,按照企业研发投入增量的1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补助金额不超过 20 万元。

第十八条 支持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作为第一承担单位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承担100 万元及以上国家或重庆市科研项目的企业,在项目结题的次年,按照获得项目补助资金的 20%给予企业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 万。作为其他顺序承担单位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承担100 万元及以上国家或重庆市科研项目的企业,在项目结题的次年,按照获得项目补助资金的 10%给予企业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50 万。

第六章科技人才

第十九条 对引进、调入(迁入)或柔性引进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外籍院士等,其核心技术成果在县内转化的产品年销售收入达2000 万元以上,一次性给予80 万元补助。

第二十条 对引进、调入(迁入)或柔性引进的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三名、国家“863”“973”重大科研项目主持人等,其核心技术成果在县内转化的产品年销售收入达1000 万元以上,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补助。

第二十一条 对引进、调入(迁入)或柔性引进的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前三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等,其核心技术成果在县内转化的产品年销售收入达 500 万元以上,一次性给予10 万元补助。

第二十二条 对获得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获奖者,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奖励(即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的第

一完成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 万元、30万元、20 万元。

第二十三条 对市科技突出贡献奖的获奖者,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对获得市级奖励(即重庆市自然科学奖、重庆市技术发明奖、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 2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获得重庆市企业技术创新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 万元。作为第二完成单位的,按照获得奖励资金的 30%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 5 万元;作为其他顺序完成单位的按照获得奖励资金的10%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3 万元。

第七章 申报与受理

第二十四条 县科技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确定的经费管理使用原则和资助奖励事项,制定有关条款实施细则。明确申报途径、受理时间、受理流程等。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根据申报指南申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支持政策,在同一年度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县级财政补助及优惠政策。

第八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及使用监管,县科技局负责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凡采取弄虚作假骗取资助奖励资金经查证属实的,终止资助奖励并有权追回已拨付财政资金,取消申报资格,并将失信信息归集到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获得奖励(补助)资金的企业、单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各类奖励、补助只能用于开展科技研发、创新创业等科技活动。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其他有关科技创新资助奖励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垫江县促进科技创新扶持办法》(垫江府办发〔2020〕29号)同时废止。

2024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办法实施之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科技创新扶持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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