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重庆市九龙坡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重庆市九龙坡区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扶持办法(修订)
重庆市九龙坡区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扶持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发展新动能,根据《重庆市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行动计划(2018—2020年)》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和本区产业规划,成果在本区且在本区注册纳税的市场主体和成果在本区且在本区纳税的自然人。
第二章高新技术
第三条 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新认定的规模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一次性补助15万元。对新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条 被认定为市级以上牛羚企业、瞪羚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补助,被认定为创新引领企业的,以一事一议方式确定补助金额。
第五条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向银行取得流动资金贷款的,按照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不超过三年的贷款贴息,其中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比例提高至100%。单个企业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六条每年实施一批科技计划项目(工业、农业、社会发展和软科学研究类),总金额不超过400万元;重点扶持一批科技企业,对重点扶持科技企业给予每年总额不超过80万元扶持。
第三章研发投入
第七条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已享受市级研发准备金制度补助政策的企业,区财政比照市级补助额度给予50%配套补助,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比照市级补助额度给予70%配套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认定次年起,有效期内按照其区级财政贡献额增量部分的50%给予返还,每个企业每年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作为研发专项资金补助。
第四章研发平台
第九条对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创新平台(研发机构)市级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国家级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同一机构、平台获得多层级认定的,在低等次已作一次性补助的,晋升到高等次时,新的一次性补助只补助差额部分。
第十条鼓励科研院所、龙头企业、中介机构等牵头成立协同创新组织(协同创新中心、协同创新联盟等),对新成立的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可的协同创新组织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鼓励协同创新组织开展各类产学研对接活动,经备案后对其开展技术对接、转移、交易、投资推介等活动经费给予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一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和20万元补助;同一院士专家工作站获得多层级认定的,在低等次已作一次性补助的,晋升到高等次时,新的一次性补助只补助差额部分。
第五章知识产权
第十二条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补助10万元和5万元;对新认定的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补助2万元。
第十三条获得国内职务发明专利授权的,一次性资助15000元/件;维持期在10年及以上的有效发明专利,每年资助5000元/件。通过PCT专利申请渠道获得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瑞士六国其中一个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一次性最高5万元/件资助,获得其他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一次性最高3万元/件资助,同一个发明专利获得多个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最多只对该发明专利在其中3个国家或地区获得的发明专利进行资助。
获得国内非职务发明专利、个人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000元/件、800元/件资助。
第十四条企事业单位获得国内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分别一次性资助1200元/件和600元/件;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软件著作权的,分别一次性资助2000元/件和1000元/件。同一企事业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五条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10万元、30万元和5万元补助。
第十六条支持企业实施建立专利专题数据库、开展关键技术专利分析、知识产权风险评议及维权、知识产权管理贯标、发明专利转化等项目,经主管部门评审合格每项给予5万元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七条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对注册在本区开展知识产权托管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每新增免费托管一家具有10件以上有效专利的本区企业,给予一次性500元补助,每家中介服务机构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六章科技成果
第十八条对新获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产品,一次性给予3000元/项的补助。
第十九条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和技术发明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补助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获得重庆市科技进步、技术发明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按照市级奖金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补助,第二完成单位按照第一完成单位标准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二十条对企业向境外提供技术服务出口的,按其当年技术出口收汇金额的5%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重庆科技服务大市场购买技术成果的(含线上、线下平台),按其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金额的1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此款年补助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超出此限额时,按比例核定;购买技术转移、科技咨询评估等其它科技服务的(含线上、线下平台),按其实际发生交易金额的5%给予经费补助,每个企业年补助不超过5万元。
第七章科技中介和人才
第二十二条 年开票营业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签约并入驻重庆科技服务大市场的科技查新检索、专利代理、咨询、办理项目服务、技术对接和交易、技术评估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不含分支机构),自入驻年度起,分三年给予补助,累计不超过15万元。
第二十三条支持科技人才积极申报九龙坡“人才龙卡”。按规定享受医疗、子女入托、身份管理、住房保障、岗位补贴和个税奖励、配偶子女就业、落户及出入境、学习培训等服务。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指各种认定的主体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和有认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第二十五条同一产品、项目、标准获得多项扶持补助的,按全区“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扶持补助。
第二十六条 享受扶持政策的市场主体应当书面承诺:
(一)不得漏报、少报科技类统计数据;
(二)不得存在申报信息弄虚作假或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自获得扶持资金之日起原则上连续经营期限不低于8年。
违反第(一)项,对漏报、少报科技类统计数据部分不给予资金补助;违反第(二)项,取消当年补助资格并收回已发放补助资金;违反第(三)项应全额退回所获扶持资金。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重庆市九龙坡区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扶持办法》(九龙坡府办发〔2019〕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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