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忠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忠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创新主体培育实施意见的通知
忠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创新主体培育实施意见的通知
忠府发〔2017〕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四届九次全会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战略的意见》精神,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依据《重庆市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0号),结合中共忠县县委十三届九次全会和《中共忠县县委、忠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忠县委发〔2016〕17号)精神,切实推动以科技为核心的全面创新,现就鼓励支持我县创新主体培育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县创新体系基本构建,全县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达到3亿元以上,建成行业领军型研发创新中心1家、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2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10家、县级企业研发创新中心20家、各类众创空间10家。培育科技型企业400家,其中高新技术企业10家,创新型领军企业5家。专利授权500件,研发新产品100个以上,科技型企业增加值占GDP比重10%以上,科技进步贡献率提高到50%以上,建成渝东北创新高地。
二、政策措施
(一)对认定为国家、市级创新型领军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80万元、50万元。对认定为牛羚企业、瞪羚企业的高成长性科技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支持;对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由县科委负责牵头兑现,县财政局、县经济信息委配合)
(二)对近2年连续盈利且销售收入高于500万元、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科技型企业,在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1年期内,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年限不超过2年,累计贴息不超过50万元。对新挂牌上市的科技型企业,按县政府有关政策给奖励。(由县科委负责牵头兑现,县财政局、县经济信息委、县农委、县金融办配合)
(三)对新认定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纳入县级技术研发中心计划的企业,每年给予10万元补助,年限不超过2年。(由县科委负责牵头兑现,县财政局配合)
(四)对新认定为国家、市级、县级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20万元。对获得国家、市级科技项目立项支持的众创空间(孵化器),按争取到的项目资金批准额度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被认定为国家级、市级、县级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在完成年度运行工作目标后,前三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运行管理补贴。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引进、培育的项目,如一次性获得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投资的,且资金用于企业自身发展,可按投资金额的1%给予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辅导奖励,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由县科委负责牵头兑现,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配合)
(五)对企业内部研发和委托外部研发经费新增部分,均按年度增长额的1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鼓励研发机构法人化,对科技型企业、科研院所在忠县完成独立法人登记注册新设立的研发机构,凭工商营业执照、国家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等,当年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研发机构独立法人化运作三年内,应按当年缴纳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50%作为计算依据,以科技项目形式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年。研发机构租赁忠县或重庆主城指定的孵化平台、办公楼的,其房租第一至三年按应缴金额的100%、第四至五年按应缴金额的50%由县财政补贴给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法人化研发机构当年引进投资500万元—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战略投资的(不包含科研设备的投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6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研发机构新购置先进科研设备,且仪器已纳入重庆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平台的,给予所购设备金额的15%补贴,累计总额不超过50万元。(由县科委负责牵头兑现,县财政局、县经济信息委、县统计局、县审计局配合)
(六)对认定为重庆市重大新产品,评定的次年按重大新产品评定当年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作为计算依据给予财政补助,第二年按重大新产品年上缴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作为计算依据给予财政补助;对具有发明专利的重大新产品,第三年再按重大新产品年上缴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作为计算依据给予财政补助。(由县经济信息委负责牵头兑现,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科委、县国税局、县地税局配合)
(七)围绕柑橘、医药、锂电材料、装备制造等产业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根据联盟运营情况,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每年给予每个产业技术创新联盟1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对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内的企业成功申报国家、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按照国家、市级下达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内的企业,围绕县内产业领域关键性共性问题开展县级科技计划项目攻关的,实行“一事一议”原则,给予经费支持。建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首席专家制,对企业聘请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家可择优聘任为政府产业发展首席专家、顾问,每年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补助。(由县科委负责牵头兑现,县财政局、县经济信息委、县农委、县果业局配合)
(八)对新设立的院士工作站,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对新设立的国家级、市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由县人才办牵兑现,县财政局、县科委、县人力社保局、县科协配合)
(九)对企业购买或引进先进技术成果并实施产业化,实际支出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根据企业实际支付技术合同(以科技合作处备案的技术合同为准)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资助,单个技术合同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有多个技术成果的,累计不超过50万元。鼓励企业推动专利技术产业化,加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研发并加快实施产业化,其单项产品初始年销售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按销售收入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中50%给予生产企业,50%给予研发机构。对中试成果在我县形成产业化、向下延伸打造产业链,按中试项目核定实际投资规模的10%给予一次性资助,单个中试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有多个中试项目的,累计不超过50万元。(由县科委负责牵头兑现,县财政局、县经济信息委配合)
(十)设立忠县科技创新企业奖,每年根据企业科技创新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择优评选“科技创新企业”,最多不超过10个,予以通报表彰奖励,并一次性奖励10万元科研项目经费。(由县科委负责牵头兑现,县财政局配合)
三、相关要求
(一)本文件所指的企业、研发机构必须是在忠县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二)本文件规定的扶持政策,所需资金由县财政预算安排,在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财政补助及优惠政策。申请、使用和监管细则由各牵头单位制定,各责任单位积极配合。
(三)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负责资金的监管,本文件核定企业补助或奖励研发投入、投资额、销售额等均以国家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骗取资助、奖励的,应当取消奖励、补贴和资助资格,并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县联合征信系统,三年内不得申请各类财政资金支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核、认定的部门、机构和人员应依法认真履行职责。伙同或帮助他人骗取资助资金、奖励资金,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忠府办发〔2013〕126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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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 目:重庆高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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