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南安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抓好科技工作提高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抓好科技工作 提高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更好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发展方针,进一步优化自主创新环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推进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打造南安经济升级版,根据《中共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意见》(泉委发〔2016〕18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专利运用和保护的意见》(泉政办〔2016〕167号)和《中共南安市委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意见》(南委〔2017〕30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建设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任务要求,实施意见如下: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切实把科学技术摆在第一生产力的战略地位,建立健全激励创新体制机制,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培育壮大创新型人才队伍,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推动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全面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以高效率的创新体系支撑高水平的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为“创新南安、智造南安”建设提供强大支撑。
到2020年,充分发挥区位和生态优势,推动创新资源集聚和高端产业发展,综合科技进步水平、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指数居泉州市各县市区前列,围绕建设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政策先行区、海上丝绸之路技术转移核心区、海峡两岸协同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的定位,努力构建具有南安特色的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创新型经济格局初步形成。建设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深化南安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工作,到2020年,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19.7%,成为“中国制造2025”城市试点示范。组织实施30项重大产学研合作、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财政科技投入明显增长。逐步增加本级科学技术支出占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比重,引导企业增加科技开发投入,实现全市科学技术支出、企业研究与开发经费投入的持续快速增长。2020年,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大幅增长,力争2020年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全省平均水平以上。
——
1.促进现代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重点支持粮食、水果、茶叶、蔬菜、食用菌、中药材、花卉、林竹、畜牧、水产品等优良品种的选育、引进、繁育和推广;加强设施农业成套装备和配套技术研发及推广应用;推广无土基质栽培,加强栽培基质技术引进与研发;扶持农产品高值化精深加工技术和质量安全技术研发;扶持
责任单位:农业局、科技局、林业局
2.推进科技特派员和科技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扶持科技特派员创业示范基地建设;引导科技特派员带领农民创办、领办、协办科技型企业、服务实体或合作组织,培育和壮大一批区域优势特色产业。扶持科技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引导科技元素向农村转移,加快农业科技推广应用,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参照省和泉州市的做法和要求给予扶持和奖励。
责任单位:科技局、农业局
3.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以科技计划为导向,发挥科技创新对企业发展的推动作用,加大对企业研发活动、优秀专利产业化项目的支持力度。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照国家、省和泉州市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等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科技局、财政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
4.鼓励支持企业争取“中心”等认定。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独立或联合高校、科研机构共建实验室和提高产品质量的服务机构,提高企业的自主研发能力和企业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能力,提高企业科技成果产业化能力。对经认定的国家、省和泉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企业)技术开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扶持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同一企业获得不同级别认定的,就高不重复奖励。
责任单位:科技局、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
5.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鼓励高新技术项目招商引资和高新技术企业总部迁入我市。积极扶持现有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成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对被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扶持奖励20万,同一企业只给予奖励一次;
责任单位:科技局、财政局
6.扶持创新型企业创建。
责任单位:科技局、经信局
7.实施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培育计划。立足现有基础,加大遴选力度,引导一批专精特的行业龙头企业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的创新型企业申报福建省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作为引领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的重点骨干企业。对列入省级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培育库的给予扶持奖励10万元。
责任单位:科技局、财政局
8. 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对授权的发明专利权人每件奖励3万元,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每件奖励0.3万元,非职务发明同一专利权人、同一年度的实用新型奖励不超过5个。对获得境外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每件给予奖励5万元,同一发明专利获得多个国家授权的,奖励不超过20万元。
责任单位:科技局、财政局
9. 提升知识产权运用效益。支持企业优秀发明专利实施与产业化,根据其技术成果、产值规模、税收贡献、产业带动性等情况,市政府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特别支持。重点推荐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优势)企业申报省、泉州及本级专利实施计划项目,促进优秀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引导和扶持我市企业开展专利导航,对列入福建省专利导航试点工作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引导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鼓励企业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国家标准,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责任单位:科技局、财政局
10. 推进知识产权试点示范载体建设。对被列入国家、省、泉州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和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同一企业获得同级别不同称号的,只给予奖励一次;对同一企业获得不同级别认定的,就高不重复奖励。对获得“福建省知识产权试点学校”称号的中、小学,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责任单位:科技局、财政局、教育局
11. 加快构建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支持知识产权代理、咨询、评估、运营、法律服务、战略研究等中介服务机构集聚发展。推进中介服务机构创优建设和品牌建设,引导其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形成高水准的专业化特色服务。加强对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管,建立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等诚信管理制度,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对注册在我市的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专利代理机构(办事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责任单位:科技局、财政局
12. 加强科技平台建设。围绕我市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尤其是石材、水暖厨卫、机械装备三个千亿产业集群和泉州“芯谷”
责任单位:科技局、财政局
13. 推动众创空间创新发展。依托我市重点产业园区,打造一批运行模式先进、配套设施完善、服务环境优质、影响力和带动力强的特色众创空间。拓展众创空间范畴,以城镇“三旧改造”
责任单位:科技局、财政局
14. 完善高新技术孵化器功能建设。整合优化各方科技资源,拓展孵化功能,引进高校研究院所到创新大厦集中建设研究机构,面向全市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科技服务。对被确认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园区),产生成果且实际投产的,国家级、省级、泉州市级分别给予扶持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责任单位:科技局、财政局
15. 加强半导体研发平台建设。引导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单位到我市从事半导体的基础应用研究,为泉州“芯谷”南安园区提供技术支撑,对重大课题、重大贡献的科研单位给予重奖,具体由市政府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解决。
责任单位:科技局、财政局、泉州“芯谷”南安园区项目办
16. 加大科技奖励力度。对获得国家科技奖(中国专利奖)、省科技奖一等奖、省专利奖特等奖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50万元;对获得省科技奖二等奖、省专利奖一等奖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20万元;对获得省科技奖三等奖、省专利奖二等奖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10万元。对获得南安市科技创业奖的单位,给予奖励20万元;对获得南安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6万元、3万元;对获得南安市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6万元、3万元。同一企业同时符合不同奖励标准的,就高不重复奖励。
责任单位:科技局、财政局
17. 重点支持企业购买重大高新技术成果在我市落地转化并实现产业化。对购买的重大科技成果技术交易总额超过1000万元并实现产业化,且具有填补省内空白、附加值高、市场容量大、产业带动性强、有望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市政府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特别支持。
责任单位:科技局、财政局
18. 设立智能制造工业云产业投资基金。设立南安明匠智能制造工业云产业投资基金,积极引导各类资本投向制造企业的智能化提升项目及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拓宽创业风险投资渠道,大力吸引国内外创业投资机构来我市投资。
责任单位:财政局、经信局、金融局
(一)本意见列第一责任单位的为牵头单位。
(二)同一单位同一事项获得不同级别奖励的,就高领取,不予重复。除另行规定外,其余按年度每年累计并兑现一次。
(三)各级各部门出台的政策文件需由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牵头落实的事项,本实施意见如未涉及的,也由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负责抓好相关落实工作。
(四)本意见中的专利权人是指企事业单位注册地(个人户籍地)和联系地址均在南安市辖区内。兑现专利奖励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由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确定并另行通知专利权人。
(五)本实施意见解释权由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负责。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17 年 10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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