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建宁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建宁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建宁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县域经济的扶持、激励作用,整合设立建宁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县财政统筹各类资金(含上级补助资金)安排用于优化我县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我县中小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执行财政部门统一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章 使用原则
第三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原则。突出支持发展前景好、带动作用强的项目,特别是对产业集聚、产业升级、效益增长具有重大影响,已开工建设的重点项目和战略投资项目及重点招商项目。
(二)注重效益原则。重点支持投资规模大、税性高、盈利能力强、节能环保效益明显的项目;支持产业带动能力强,对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有较强引领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
(三)规范管理原则。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支持范围包括:
(一)鼓励增产增效。支持企业加大生产,稳定工业用电增长。
(二)支持固定资产投资。支持企业做大做强规模,鼓励企业购买先进设备、采用先进技术、新工艺提升产品质量。
(三)经营贡献扶持。对给县财政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给予一定经营贡献资金扶持,鼓励企业争做贡献。
(四)支持创新驱动。鼓励主导产业关键技术、核心技术攻关及应用技术研究;对企业技术进步投入给予适当研发经费补助。
(五)加大融资支持。深化产融合作对接,推进企业补办不动产权登记,对重点企业采取适当贴息补助。
(六)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支持企业创业创新创造。
(七)支持市场开拓。对企业积极开拓市场活动给予适当补助。
(八)加强人才引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实施人才补助政策。
(九)加强招商扶持。对引进外资给予适当产业扶持。
(十)加强管理提升。实施上市、兼并重组、纳统入规补助。
第四章 补助方案
第五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方案如下:
(一)鼓励增产增效
1.对季度用电量与上年度同比呈正增长、季度工业产值完成3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铁合金除外),按季度用电同比增量部分实施产业扶持,单季度产值同比增长10%以上且电量正增长和单季度产值同比增长15%以上且电量增长5%及以上的企业,按当季用电增量每千瓦时分别给予0.05元、0.1元产业扶持。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享受一个季度增产增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金额低于0.1万元的企业不纳入奖励范围,该奖励项目与省、市增产增效用电奖励项目可叠加享受。
2.对当年新增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的企业,按入规当季度用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02元产业扶持。
3.对经县委县政府认定的产业龙头企业、重点企业且年生产用电量超过3000万千瓦时的企业,予以适当电价补贴,列入县“一事一议”范畴议定。
(二)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1.新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老企业技改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在规定期限内建成投产(固投500-3000万元,建设期14个月内;固投3000万元以上,建设期20个月内;固投5000万元以上,建设期24个月内;固投1亿元以上,建设期30个月内;固投3亿元以上,建设期36个月内;固投5亿元以上,建设期45个月内)的,按其固定资产投资(含购置土地、机器设备、建设厂房及配套设施)给予相应固投补助扶持。根据项目新建和技改分类支持:
(1)新建固定资产投资。扶持标准以固定资产投资额及项目用地每亩投资强度:①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10000万元,且每亩投资强度达220万元及以上的,每亩产业扶持3.5万元;②固定资产投资10000万元以上,且每亩投资强度达220万元及以上的,每亩产业扶持5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由第三方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资产评资报告为准。
(2)技改固定资产投资。鼓励企业实施“机器换工”,应用数控技术和智能装备对传统生产设施进行自动化智能化技术改造,建设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对企业实际设备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并按规定备案核准的,按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8%进行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对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 500万元,其中省级龙头企业最高 1000 万,本条与省市技改政策不重复享受。
2.鼓励多层厂房建设。凡符合产业发展和投资强度要求,容积率≥1.2,其它规划指标达到控制标准要求,新建多层生产性厂房的(不含单层层高超过8米计容双层和局部计容建有夹层的),按照约定期限建成后,给予多层厂房建设补助。具体标准为第二层每平方米补助50元、第三层每平方米补助80元、第四层及以上每平方米补助100元,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支持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建设。对企业完成从传统燃煤、燃柴锅炉转型为电锅炉、燃成型生物质锅炉、燃油导热炉、天然气的,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5万元。
4.鼓励企业对环保设施提升改造。对原有大气、水污染治理等设施进行提升改造,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的,按实际改造资金的12%进行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
(三)地方经济贡献扶持。企业自投产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年地方经济贡献达100万元-1000万元,且每年每亩工业用地产生的地方经济贡献达2.5万元及以上的,以地方经济贡献为基数,前三年分别给予80%基数、70%基数、60%基数的地方经济贡献予以扶持,后两年均给予50%基数的地方经济贡献予以扶持,次年一季度兑现上一年度扶持资金。年地方经济贡献1000万以上的,地方经济贡献扶持可采取“一事一议”确定。
(四)支持创新驱动
1.企业当年用于研究开发或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技术创新投资50万元以上的,经科技部门组织的第三方认定,按研发投入的5%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按省、市、县财政4︰4︰2配套。
2.支持重点企业、龙头企业牵头组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级重点实验室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平台,凡上述平台通过省级认定的,除享受上级补助政策外,再按照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10万元奖励扶持,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给予5万元奖励扶持,若奖励标准与我县其他部门不一致由企业择一享受;鼓励企业建设企业技术中心,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中心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产业扶持;获得省、市技术成果类奖的企业(第一作者),一次性给予5万元、2万元产业扶持。
3.鼓励争创“双高”企业。积极扶持科技型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即到期的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复审,给予1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必须应用于企业科技创新活动;支持地方发展壮大医药制造业,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等电子器件制造业,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等高技术产业,对新入规的高技术企业,在获得入规奖励的基础上,再一次性追加5万元产业扶持。
4.支持企业引进县外高技术人才、技术团队,凡具备申报科技特派员(团队)资格的一律推荐申报省、市、县级科技特派员(团队),并给予省、市、县科技特派员每人每年2万元、1万元、5000元经费补助(补助经费就高不就低),县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与县人才政策重复的,由个人择一享受。鼓励科技特派员与服务企业建立利益共同体,支持企业转化科技特派员(团队)技术成果,转化效果突出的优先推荐申报省、市科技特派员后补助项目;鼓励支持企业与科技特派员(团队)共建科技企业孵化器、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平台,通过省级认定的参照本条第二点享受奖励。
(五)加大融资支持。对2021年以后新增2000万元以上贷款且有市场、有技术优势、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获得的银行贷款优先给予贴息补助,按贷款期限内超过贷款基准利率上浮部分产生利息的80%予以贴补,补助资金必须用于增加固投(技改)。单个企业的年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贴息额度超过100万元和确实需要对困难企业进行贴息补助的,以“一事一议”方式报县政府研究确定。
(六)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关政策,对获得国家省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补助的,按实际补助金额的40%给予配套产业扶持。对参加各类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前三名的,按实际补助金额的30%给予配套产业扶持。支持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对获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认定的企业,给予配套扶持资金3万元;对新增纳入省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年报库的企业,给予每家配套扶持资金2万元,本条与省市补助可叠加享受。
(七)支持市场开拓。参加由县里组织的全国性、区域性大型专业展会和参加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举办的专业产品展示、展览展销等活动(须向县工信局报备),对参展的规上工业、限上商贸企业给予展位费补助,单家企业单场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单家企业展位费年度补助不超过2万元。涉外企业参加省、市相关组织的境外展会,在省、市补助展位费后,再给予1万元补助。贸易流通型出口企业、生产出口型企业按照每出口1美元分别给予0.018元人民币、0.025元人民币的标准对企业进行产业扶持。
(八)鼓励人才引进
1.人才引进扶持。对到建宁制造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全日制博士、硕士毕业生分别给予一次性每人5万元、3万元津贴。对到建宁制造企业工作一年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每人补助一次性安家费2000元。协助入驻企业聘用的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办理职称评定,此条与县人才办政策重复的由企业择一享受。
2.协助子女入学。建立入驻企业业主及重点企业高管、龙头企业中高管(企业业主或章程中注明的股东,企业聘请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中高级以上职称的管理及技术人员)子女义务教育阶段优先择校就学联动机制,由县工信局与教育主管部门协商安排就学(由县工信局汇总并提供高管个税证明)。企业中其他员工(在职且任职1年以上)的子女需在城区入学的,持用工合同和户籍证明按居住地就近原则,按照进城务工随迁子女政策入学。
(九)加强招商扶持。新注册外资企业(含增资),当年实际到资不足200万人民币的(外管局数据)按1美元补助0.04元人民币的标准对企业的验资费用进行扶持,当年实际到资200万人民币的企业给予5万元人民币扶持,每增加到资200万元人民币增加5万元人民币扶持,封顶60万元人民币,此条与省市补助可叠加享受。
(十)加强管理提升
1.企业上市成功扶持。①企业在境内主板市场(指上交所、深交所)成功上市后,给予扶持150万元;②企业在境内中小板、创业板、科技板成功上市后,给予扶持80万元;③企业在境外直接上市(包括H股、N股、S股等形式)成功后,给予扶持100万元。
2.鼓励兼并重组或重整。对企业兼并重组或重整成功的给予兼并重组(重整)期间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鼓励纳统入规。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上商贸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含纳入统计调查的规下工业、商贸企业)统计员及时准确报送报表的,给予每年1200元的统计信息经费补助。对新纳入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扶持5万元,用于企业统计信息经费补助。对新纳入规模以上的商贸企业:批发企业一次性给予扶持2万元、零售企业和餐饮及住宿企业一次性给予扶持3万元。对新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扶持5万元。
加强管理提升3条政策与省市补助政策可叠加享受。
第五章 申报与审核
第六条 申报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产权明晰,且在建宁依法注册和税务登记满一年。
2.具备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按章纳税,能及时向统计、财政等部门提供财务报表、纳税证明和数据信息。
3.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合格、属鼓励类型且具有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企业当年无不良社会诚信记录。
4.项目申报要求的其他条件,按项目申报指南文件执行。
第七条 文体旅游招商项目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资金从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扶持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项目申报所要材料。项目主管部门每年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文件,项目单位根据申报指南提供所需材料。
第九条 项目资金申报和审批程序:
1.成立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领导小组。专项资金项目领导小组对项目审议、复核提出工作建议。
2.项目申报受理、审核及审批。项目采取直接申报,由企业或项目单位向县工信局申报,县工信局负责受理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报项目领导小组复核并提出拨付建议;对经过复核的项目报请县政府常务会或专题会研究确定后给予拨付。
3.企业补助金额内容在政府网站公示7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未明事项,依照项目申报文件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对中央、省、市有单独规定奖补扶持政策管理办法或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县工信局。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三年。《建宁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建政文〔2020〕103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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