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泉港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泉港区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环境,调动企业自主创新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和引导更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科技人才引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结构调整和生产方式转变,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鼓励扶持企业自主创新
(一)建立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资金补助。
(二)对获得“国家创新型企业”、“福建省创新型企业”、“泉州市创新型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三)对确定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重新认定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四)对发起成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单位,给予理事长单位扶持资金20万元。
(五)对纳入国家、省级各类科技计划的企业研发项目,对单个项目得到扶持资金(年度实际到账)50万元以内的,按国家级30%、省级20%给予配套奖励,超出部分按国家级20%、省级10%奖励配套,单个项目奖励配套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其他各类政策引导性的国家、省级项目(立项但没有资金扶持)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分年度项目未能按时完成项目研发的,将不给予后续经费的配套奖励。
(六)加大对企业科技项目研发的引导扶持力度。对区级科技小巨人重大专项每项经费扶持标准为20万元,对区级科技计划项目工业类每项扶持标准为8万元,农业类、社会事业类每项扶持标准为6万元。同时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项目现场考察意见按照扶持标准进行适当增减调整。
(七)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奖的单位给予奖励: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给予5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给予3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省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市科技奖一等奖的给予20万元奖励;获得省科技进步奖三等奖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八)设立泉港区科学技术奖(奖项包括科技创业奖,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对获得科技创业奖的每项奖励15万元,对获得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每项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对获得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每项分别给予奖励8万元、6万元、4万元。具体奖励细则由区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制定。
(九)经认定为市级以上科研院所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给予70万元补助。
(十)对获得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和智能制造试点专项项目的,一次性给予实施单位10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和25万元补助;鼓励企业与“数控一代”公共服务平台合作,建设一批生产示范流水线,竣工并完成验收后,给予不超过140万元补助。对区内企业采用列入泉州“数控一代”示范项目产品的,购买数量为10台(套)以内和11~50台(套)的,分别对每台(套)按采购发票总价的14%和10.5%给予不超过210万元补助;购买数量为51~100台(套)的视同省级技术改造重点项目,在省级财政对每台(套)按采购发票总价的5%给予补助的基础上,区级再给予3.5%的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350万元。区内智能制造企业销售给泉州本地企业的“数控一代”示范项目产品,按销售发票总价(不含税)的7%给予不超过140万元补助。
(十一)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由企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税前抵扣力度,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给予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区财政按企业实际加计扣除的25%予以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二)对众创空间建设奖励按《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试行)》(泉港政综〔2016〕2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鼓励扶持自主知识产权
(十三)专利申请和授权的扶持奖励
1.国内申请。①职务申请: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的每件奖励0.2万元,对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3万元;对获得国内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0.3万元,同一专利权人、同一年度实用新型专利奖励不超过6万元;对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奖励500元;②非职务申请:对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3万元;对获得国内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0.3万元,同一专利权人、同一年度实用新型专利奖励不超过3万元;对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奖励500元。
2.国外申请。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采取授权后一次性资助的方式:进入国家阶段或直接申请外国专利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人民币3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人民币1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奖励人民币0.8万元。对向两个以上国家申请同一件专利的,扶持最多不超过两次。
3.港、澳、台申请。向香港、澳门、台湾申请专利的,采取授权后奖励,具体金额参照上述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奖励额度执行。
(十四)鼓励我区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或优势企业。对列入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或优势企业分别给予奖励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对以上同时列入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或优势企业的按最高级别予以奖励。
(十五)对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的单位及个人给予奖励: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给予5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专利金奖、省专利奖一等奖的给予3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优秀奖、省专利奖二等奖、市专利奖一等奖的给予20万元奖励;获得省专利奖三等奖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十六)对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给予贴息补助。对同一笔贷款项目采取企业还贷后给予一次性核拨的办法,补助标准为按发放贷款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30%,贴息时间从计算贴息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同一企业贴息补助不超过20万元,同一贷款项目已从其他途径获得本级财政性补助的,不再享受本贴息补助。
(十七)对获得省知识产权局认定的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标准合格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三、科技人才引进培育
(十八)加强创新型紧缺型人才队伍建设,形成一大批适应产业转型发展需要、自主创新意识较强的科技人才。对经评选引进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按照《泉港区关于加强优秀和紧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泉港区人才公寓管理规定》等政策执行。
(十九)对入选国家、省、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分别给予个人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二十)鼓励领军人才创(领)办科技型企业(领军人才应为法定代表人或第一大股东,股权不低于30%),对产业化效果好、主导产品有市场需求和较强市场竞争力的项目,经评审为A类、B类、C类的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启动资金补助。对各类优秀人才自带技术成果到我区转化落户的,优先安排本级科技项目立项,优先推荐上级科技立项,并给予相应的科研经费资助。
(二十一)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人员职称评价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6〕1号)文件精神,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营造有利于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环境,加强创新人才队伍建设,为加快我区产业转型升级提供人才支撑。
四、强化资金管理
(二十二)加大政府财政性科技投入。区财政要把各项鼓励科技创新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不断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力度,根据实际扶持奖励需要,不足部分给予追加,若有结余,作为下一年度科技专项经费预留指标使用。切实做到财政每年科技投入的增长速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确保财政科技投入逐年稳步增长。
(二十三)本规定同一项目、同一年度多级获奖的,以最高等次予以奖励,不予重复奖励;申请扶持或奖励专利的申请地应属我区范围(以省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供数据为准),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如有专利权属纠纷,应待法定部门裁定后再申请扶持奖励。
(二十四)扶持、奖励项目均按有关规定要求集中申报,以该项目得到正式批准和确认的当年及下一年度为申请的有效期限。
(二十五)本规定第(六)款的区级科技计划项目按《泉港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及《泉港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符合第(九)、(十)款奖励规定的按照《关于贯彻“泉州制造2025”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泉港委发〔2015〕7号)规定执行。
五、认定申报程序
(二十六)本规定鼓励扶持企业自主创新奖励申报程序为:区科技知识产权局发布奖励申报征集公告——企业(个人)提出申请——区科技知识产权局初审——组织评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技术专家召开评审会议——在有关载体公示——区政府审批——兑现。
(二十七)本规定鼓励扶持自主知识产权奖励申报程序为:区科技知识产权局发布奖励申报征集公告——企业(个人)提出申请——区科技知识产权局初审——区科技知识产权局局务会研究——在有关载体公示——区政府审批——兑现。
(二十八)本规定有关的科技人才引进培育工作由区人才办牵头,协调区编办、科技和知识产权局、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共同审核兑现。
(二十九)本规定适用于泉港区内所有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第一专利权人)。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单位证明(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等)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所在地的居住证明。委托代办的,还需出具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明。
六、其他事项
(三十)申请享受本优惠政策应同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泉港区政府有关要求。
(三十一)本规定由区科技和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三十二)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我区出台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条款若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本规定。《泉港区科学技术奖励暂行规定》(泉港政〔2007〕综54号)、《泉港区鼓励促进企业自主创新若干规定》(泉港委〔2011〕60号)、《泉港区鼓励扶持自主知识产权若干规定(试行)》(泉港政综〔2013〕191号)、《泉港区鼓励促进企业自主创新若干规定实施意见》(泉港委办〔2014〕69号)同时停止执行。
中共泉港区委办公室
2016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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