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2022年三明市建宁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建宁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建宁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县域经济的扶持、激励作用,整合设立建宁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优化我县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我县中小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执行财政部门统一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章 使用原则
第三条 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原则。突出支持发展前景好、带动作用强的项目,特别是对产业集聚、产业升级、效益增长具有重大影响,已开工建设的重点项目和战略投资项目及重点招商项目。
(二)注重效益原则。重点支持投资规模大、税性高、盈利能力强、节能环保效益明显的项目;支持产业带动能力强,对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有较强引领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
(三)规范管理原则。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支持范围包括:
(一)鼓励增产增效。支持企业加大生产,稳定工业用电增长。
(二)支持固定资产投资。支持企业做大做强规模,鼓励企业购买先进设备、采用先进技术、新工艺提升产品质量。
(三)经营贡献奖励。对给县财政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给予一定经营贡献奖,鼓励企业争做贡献。
(四)支持创新驱动。鼓励主导产业关键技术、核心技术攻关及应用技术研究;对企业技术进步投入给予适当研发经费补助。
(五)加大融资支持。深化产融合作对接,推进企业补办不动产权登记,对重点企业采取适当贴息补助。
(六)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支持企业创业创新创造。
(七)支持市场开拓。对企业积极开拓市场活动给予适当补助。
(八)加强人才引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引才奖励。
(九)加强招商联引。对县外企业整体搬迁至我县的给予适当搬迁补助,对引进外资适当奖励。
(十)加强管理提升。实施上市、兼并重组、纳统入规奖励。
第四章 补助方案
第五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方案如下:
(一)鼓励增产增效
1.对季度用电量与去年同比呈正增长、季度工业产值完成3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铁合金除外),按季度用电同比增量部分实施奖励,单季度产值同比增长10%-15%且电量正增长低于5%的和单季度产值同比增长15%以上且电量增长5%及以上的企业,按当季用电增量每千瓦时分别给予0.05元、0.1元奖励;单家企业单季度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金额少于1000元的不予以安排。鼓励重点用电企业参与电力市场直接交易,对参加电力直接交易的企业不重复享受增产增效用电奖励政策。
2.对当年新增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的企业,按入规当季度用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02元奖励。
3.对经县委县政府认定的产业龙头企业、重点企业且年生产用电量超过3000万千瓦时的企业,予以适当电价补贴,列入县“一事一议”范畴议定。
4.对铁合金行业企业未执行弃水期电价时段,按企业实际用电量每度电奖励0.04元,奖励总额年度不超过50万元。
(二)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1.新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老企业技改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在规定期限内建成投产(固投500-3000万元,建设期14个月内;固投3000万元以上,建设期20个月内;固投5000万元以上,建设期24个月内;固投1亿元以上,建设期30个月内;固投3亿元以上,建设期36个月内;固投5亿元以上,建设期45个月内)的,按其固定资产投资(含购置土地、机器设备、建设厂房及配套设施)给予相应固投奖励。根据项目新建和技改分类支持:
(1)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标准以固定资产投资额及项目用地每亩投资强度:①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10000万元,且每亩投资强度达100万元及以上的,每亩奖励2.5万元;②固定资产投资10000万元以上,且每亩投资强度达100万元及以上的,每亩奖励4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由第三方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资产评资报告为准。
(2)技改固定资产投资。①固投500万元-1000万元,且上年财政贡献地方所得(不含非税贡献,以下同)30万元以上的,按完成固投额的5%奖励,企业当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②固投1000万元-3000万元,且上年财政贡献地方所得80万元以上的,按完成固投额的6%奖励,企业当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80万元;③固投3000万元以上,且上年财政贡献地方所得100万元以上的,按完成固投额的7%奖励,企业当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鼓励多层厂房建设。凡符合产业发展和投资强度要求,容积率≥1.2,其它规划指标达到控制标准要求,新建多层生产性厂房的(不含单层层高超过8米计容双层和局部计容建有夹层的),按照约定期限建成后,给予多层厂房建设补助。具体标准为第二层每平米补助50元、第三层每平米补助80元、第四层及以上每平米补助100元,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支持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建设。对企业完成从传统燃煤、燃柴锅炉转型为电锅炉、燃成型生物质锅炉、燃油导热炉、天然气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4.鼓励企业对环保设施提升改造。对原有大气、水污染治理等设施进行提升改造,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的,按实际改造资金补助12%,单家企业补助额不超过15万元。
(三)经营贡献奖励。企业自投产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年纳税总额100万元-1000万元,且每年每亩工业用地产生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属县级财政留成部分累计达2.5万元及以上的,以县级财政留成部分额度为基数,前三年分别给予80%基数、70%基数、60%基数的经营贡献奖励,后两年均给予50%基数的经营贡献奖励,次年一季度兑现上一年度奖励。年纳税总额1000万以上的,经营贡献奖励可采取“一事一议”确定。
(四)支持创新驱动。
1.企业当年用于研究开发或购买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技术创新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或研发投入的5%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25万元。
2.支持行业领军企业牵头承担实施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省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帮助企业申报争取国家和省级补助奖励;支持行业领军企业设立高水平研发中心,享受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补助政策,按企业所获得省实际补助额的10%比例给予配套奖励;鼓励企业建设申报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含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享受省上补助的,按企业实际获得省上补助额的10%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3.鼓励争创“双新”。积极扶持科技型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创新型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省级创新型企业、省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奖励, 对已通过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到期后当年参加重新申报并通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必须应用于企业科技创新活动;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中心企业的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获得省技术成果类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五)加大融资支持。对2019年后新增2000万元以上贷款且有市场、有技术优势、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获得的银行贷款优先给予贴息补助,按贷款期限内超过贷款基准利率上浮部分产生利息的80%予以贴补,补助资金用途必须用于增加固投(技改)。单个企业的年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贴息额度超过100万元和确实需要对困难企业进行贴息补助的,以“一事一议”方式报县政府研究确定。
(六)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关政策,对获得国家省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补助的,按实际补助额的40%给予配套奖励。对参加各类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前三名的,按实际奖励金额的30%给予配套奖励。支持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对获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认定的企业,配套奖励3万元。
(七)支持市场开拓。参加由县里组织的全国性、区域性大型专业展会和参加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举办的专业产品展示、展览展销等活动(须向县工信局报备),对参展的规上工业、限上商贸企业给予展位费补助,单家企业单场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单家企业展位费年度补助不超过2万元。涉外企业参加省、市相关组织的境外展会,在省、市补助展位费后,再给予1万元补助。贸易流通型出口企业、生产出口型企业按照每出口1美元分别奖励0.014元人民币、0.025元人民币的标准对企业进行奖励。
(八)鼓励人才引进
1.人才引进奖励。对被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优秀企业员工和重点龙头企业高管(副总经理、生产总监、财务总监级别),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构成县级财政留成部分,对高层次人才由县政府以“高级人才奖励金”的方式给予奖励,对高管的奖励由县政府分阶段(5年一期)议定高管个人所得税奖励,用于住房和生活补助。对到建宁制造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全日制博士、硕士毕业生分别给予一次性每人5万元、3万元津贴。对到建宁制造企业工作一年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每人补助一次性安家费2000元。协助入驻企业聘用的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办理职称评定。
2.协助子女入学。建立入驻企业业主及重点企业高管、龙头企业中高管(企业业主或章程中注明的股东,企业聘请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中高级以上职称的管理及技术人员)子女义务教育阶段优先择校就学联动机制,由县工信局与教育主管部门协商安排就学(由县工信局汇总并提供高管个税证明)。企业中其他员工(在职且任职1年以上)的子女需在城区入学的,持用工合同和户籍证明按居住地就近原则,按照进城务工随迁子女政策入学。
(九)加强招商联引。重点支持项目策划、生成、引进,对招商引进的县外企业整体搬迁至建宁,给予适当搬迁补助奖励,固投0.5亿元至1亿元项目并在24个月内建成投产的,奖励50万元;固投1亿元至3亿元项目并在30个月内建成投产的,奖励100万元;固投3亿元以上项目并在36个月内建成投产的,奖励150万元。新注册外资企业,按到资(外管局数据)1美元补助0.04元人民币的标准对企业的验资费用进行补助,同时对完成外资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
(十)加强管理提升
1.企业上市成功奖励。①企业在境内主板市场(指上交所、深交所)成功上市后,奖励150万元;②企业在境内中小板、创业板、科技板成功上市后,奖励80万元;③企业在境外直接上市(包括H股、N股、S股等形式)成功后,奖励100万元。
2.鼓励兼并重组或重整。对企业兼并重组或重整成功的给予兼并重组(重整)期间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及并购贷款利息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鼓励纳统入规。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上商贸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含纳入统计调查的规下工业、商贸企业)统计员及时准确报送报表的,给予每年1200元的统计信息经费补助。对新纳入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用于企业统计信息经费补助。对新纳入规模以上的商贸企业:批发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零售企业和餐饮及住宿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新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以上有关扶持政策,同一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结合省市文件可享受多项政策支持。涉及同一类型政策(如技改补助)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相应政策,若县级奖励力度高于省市奖励,企业在享受省市奖励后,差额部分从县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中补平。
第五章 申报与审核
第六条 申报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产权明晰,且在建宁依法注册和税务登记满一年。
2.具备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按章纳税,能及时向统计、财政等部门提供财务报表、纳税证明和数据信息。
3.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合格、属鼓励类型且具有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企业当年无不良社会诚信记录。
4.项目申报要求的其他条件,按项目申报指南文件执行。
第七条 文化旅游招商项目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奖励资金从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项目申报需要材料,项目主管部门每年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文件,项目单位根据申报指南提供所需材料。
第九条 项目资金申报和审批程序:
1.成立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领导小组和项目评审小组。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工作建议,专项资金项目领导小组对项目进行审核并提出工作建议。
2.项目申报受理、评审及审批。项目采取直接申报,由企业或项目单位向县工信局申报,县工信局负责受理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项目评审小组评审;项目评审小组对初审合格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拨付建议;项目领导小组对经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复核并报请县政府常务会研究确定后给予拨付。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未明事项,依照项目申报文件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县工信局和县财政局。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三年,《建宁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建政文〔2016〕241号)已到期不再执行。
附件:建宁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领导小组和项目评审小组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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