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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三明市清流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全县中小企业稳步发展若干措施

时间:2022-03-13 09:35:33|栏目:福建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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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三明市清流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全县中小企业稳步发展若干措施

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全县中小企业稳步发展若干措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围绕做实“四篇文章”,推进“四个着力”,深化“五比五晒”“项目攻坚年”活动,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20〕3号)、《三明市畅通产业循环市场循环支持制造企业加快发展十二条措施》(明政办〔2020〕40号)、《关于推动工业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明委办发明电〔2020〕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县财政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

中小企业加大投资、技术进步、增产增效、开拓市场、创业创新、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二、培育企业做优做强

(一)培育壮大重点企业。围绕氟新材料、建材、轻工与电子等产业发展,推动我县“一企一策”提质增效,重点扶持省级龙头、高成长、高新技术等重点企业及具有发展潜力的食品、林产行业企业,紧盯企业需求,提高政策精准度,对生产经营持续稳定、纳税贡献较为突出的,适时制定“一企一策”并积极兑现。

(二)引导中小企业发展。坚持“聚焦实体、精干主业、打造优势、以质取胜、规范经营、勇于创新”的发展思路,突出集约、创新、绿色发展理念。对获得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和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按照省、市奖励资金额的20%给予配套奖励。

(三)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创建。全面统筹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获得国家、省、市绿色体系创建奖励资金的,按照奖励资金的30%给予配套;对未获得国家、省、市奖励资金的的企业,列入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列入国家级绿色设计产品的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持续推动企业上规

持续做大工业经济总量,积极培育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引导符合条件的新投产企业做好纳入统计申报工作,对正式入库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对规下企业转规上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2、对新建投产企业入规模的,3月底前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的,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6月底前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的,一次性奖励企业4万元;9月底前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的,一次性奖励企业3万元;10月及以后入规模一次性奖励企业2万元(入规时间以国家统计局审核通过的日期为准)。

四、鼓励企业增产增效

对季度用电量与去年同比呈正增长、季度工业产值同比增长9%及以上的老规上工业企业(铁合金除外),季度用电同比增量部分实施奖励,单季度产值同比增长9%-15%和15%以上的企业,按当季用电增量每千瓦时分别给予0.05元、0.1元奖励;对当年新增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的企业,按季度用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02元奖励。以上奖励单家企业单季度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金额少于2000元的不予以安排。对年度用电量同比呈正增长的企业(铁合金除外),年度同比用电增量部分按照每千瓦时0.02元进行额外奖励(封顶30万),奖励金额少于5000元的不予安排,参加电力直接交易不影响增产增效用电奖励政策。以上补贴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实现税收县级实得部分,当季度税收贡献低于1万元的不予补助。

五、推动企业技术进步

(一)支持企业环保提升。对企业完成从燃煤、燃柴锅炉转型为燃成型生物质锅炉、电锅新增1家得30分,新增两家得50分。因自行退库的扣10分,因其他原因退库的扣3分(以一套表退库时间为准)。(此项得分不超过50分,最低分不低于0分)炉、燃油导热炉、天然气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拆除的燃煤锅炉按2万元/蒸吨给予补助。对原有大气、水污染治理等设施进行提升改造,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的,按实际改造资金补助20%,单家企业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

(二)鼓励企业两化融合。鼓励企业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工作,对首次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三)推动企业创业创新。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众创空间、星创天地、重点实验室、科技企业孵化器、技术转移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科技小巨人企业、产业领军团队创业之星、创新之星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新通过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予以1万元奖励。我县内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奖的第一完成人给予等额奖励,其他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共给予1万元奖励。对有填报国家统计部门的《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的企业,其当年度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应达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除享受省级政策外,县财政按照研发经费支出额的2%进行补助,每个企业封顶不超过30万元。

(四)推动企业研发机构(中心)建设。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自建或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研发机构,优先支持具备条件的龙头企业、领军企业、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建设一批高水平的企业研发机构(中心),对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60万元、20万元的资金补助。支持企业建设专家工作站,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资金补助。对认定的省级学会服务站给予5万元资金补助。

六、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支持举办或组织企业参加形式多样的产品推介、展览展销、协作配套、产品供需对接培训等各种帮助企业开拓市场活动,支持小微企业通过参加由我县组织参与的展会进行产品宣传展示,对企业参加省外展会给予展位费(以发票金额为准)补助不超过3万元;引导龙头企业、专业市场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发展覆盖产业链上下游的行业开拓电子商务销售渠道,发展电子商务专业服务企业,推动清货上网拓展市场;支持企业开拓市外市场,对企业在市外进行企业产品推介等广告宣传,根据企业实际发生费用(以发票金额为准)、所产生的宣传效果和取得的成效给予适当的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七、鼓励企业利用外资

(一)凡新引进外资项目注册资本达200-500万美元(不含500万美元)、实际利用外资到资率60%以上;注册资本达500-1000万美元(不含1000万美元)、实际利用外资到资率50%以上;注册资本达1000万美元以上、实际利用外资到资率达40%以上的,县财政一次性奖励引资单位人民币3万元。

(二)外资企业年到资达5万美元以上(含5万美元),由县财政按其实际到资,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8元,单家企业奖励每年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三)外资企业年到资达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另由县财政按其实际到资,每美元再给予人民币0.08元(或0.1元)的正向激励奖励,单家企业奖励每年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政策依据:延用《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外经贸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清政文〔2019〕68号)有关措施)

八、提升服务企业能力

(一)推动企业“上云”。落实“万企上云”行动计划,有序推动企业“上云”。支持已入驻省工业企业服务云平台、“福企网”的企业率先使用云服务。对新上云上平台的企业,给予每家不超过云服务费(以发票金额为准)的30%,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延伸服务触角。发挥现有重点工业园区各类服务平台、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创新工场、加速器等作用,为园区企业创业创新提供全流程“保姆式”服务,助力企业创新发展。支持县重点工业园区积极探索实践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政府购买机制,降低中小企业服务成本。

(三)提高管理水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和省工信厅有关实施意见,组织开展企业管理经验分享推广、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培训、企业家沙龙活动,统筹省、市、县相关专项资金给予一定补助。

九、支持规范统计,实施正向激励

对规模工业企业(含纳入统计调查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统计员及时报送报表的,给予每年1200元的统计信息经费补贴。对年度培育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贡献度前三的乡镇(参照“五比五晒”或绩效考评计分方法),分给予2万元、1万元、5千元的正向激励,用于规范统计工作。

十、强化监督检查,优化营商环境

充分发挥县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作用,不定期开展国家、省、市、县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情况督查,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增强企业获得感。依照《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配合市里持续开展全县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工作,推动我县持续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和营商环境。

以上奖励、补助项目与县委、县政府原出台政策措施重复的,以本通知为准(一企一策除外)。以上措施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所涉及的资金奖补政策适用年限为2021年至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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