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全面落实强首府战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全面落实强首府战略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 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广西高质量 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加强科技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 建设创新型城市和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全面落实强首府战略, 打造引领全区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增长极, 制定如下措施。
一、强化创新型企业梯级培育体系
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以年度企业符合并已享受税前 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为基数,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强度 及增量增幅,采取事后奖补、分档补助的方式给予财政资金奖补, 单个企业研发投入基础和增量奖补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每 年和150万元/每年。对规模以上企业首次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 业,并且研发投入纳入统计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其他获得(包括新获或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最高5 万元一次性补助。对经自治区认定的广西瞪羚企业和南宁市认定 的入库培育企业,分别按每年企业自筹资金投入研发经费总额的 10%和6%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在境内成 功上市、挂牌的科技企业,按现行政策,市财政按阶段分别给予企业最高500万元、100万元上市(挂牌)奖励和补助。〔责任单 位: :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工信局、市金融办、各 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排名第一的单位为牵头单位 下同〕
二、大力建设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
围绕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生物医药三大重点产业,重 点瞄准国家级科研院所、 “双一流”大学、国际知名高校和科研 院所、国内外知名企业等高端创新资源,积极参与国家实验室建 设和国家重点实验室体系建设,着力在邕合作建设一批重大战略 性、产业引领性和研发应用型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新型产业 技术研究机构由政府通过国有平台公司与依托单位共同持股的 最高给予 4000万元项目启动经费入股;政府不入股的,最高给 予 2000万元启动补助经费。对城市高质量发展和城市产业发展 急需引进的重大战略性高端研发机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 式给予重点扶持。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实质性组建落地并运行 良好的,给予最高 300万元科技项目经费支持。〔责任单位 1:市 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 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加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鼓励推广南宁一深圳 “飞地孵化器”模式,支持各级政府 开发区、企业围绕城市产业发展定位,在国内外创新资源富集城 市合作推进“创新飞地”和“人才飞地”建设,推动形成科技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融合联动发展新格局。经评审认定或考核合 格, “创新飞地”在研发项目、人才引进、科技孵化器等方面同 等享受在邕同类科技创新创业优惠政策。对获得认定的“人才飞 地”,给予最高100万元运营建设经费支持。对新认定为国家级 自治区级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 元、5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获得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 备案的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 元一次性补助;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 自治区级和市级大众创业万 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 性奖励(以上奖补对象中已利用市本级财政资金建设的孵化载体 除外)。年度绩效考核评为优秀等次的, 可分别给予国家级、 、 自 治区级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最高4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 运营补助,分别给予国家级、 自治区级和市级备案的众创空间最 高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运营补助。〔责任单位: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支持高水平创新平台建设
以培育创建国家、自治区实验室和重点实验室为导向,加大 财政投入,通过择优组建、内部整合、联合共建等模式,建设突 破型、引领型高水平创新平台。对经由我市推荐,新认定为国家 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创 新平台的,给予建设资助200万元;新认定为工信部重点实验室、工业领域国家认可实验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的,给予建设资助 50万元;对经由我市推荐,新认定为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企业 技术中心的,给予建设资助 130万元; 新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 心、工程研究中心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 新认定为市级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 市 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 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推进中国一东盟科技城建设
配合自治区推进规划建设集科技金融+基础研究+技术攻关+ 成果产业化+科技总部全过程创新生态链的中国一东盟科技城。 支持引进或联合国际排名领先的东盟国家高校科研院所,建设面 向东盟国家的国际科技交流合作中心、智慧城市研发中心和生产 性服务业产业集聚区,打造中国与东盟科技创新合作核心枢纽和 建设面向东盟的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持续深化面向东盟产业科 技创新合作,提升城市科技创新国际化水平。(责任单位:市科技 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五象新区管委会)
六、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着力推动一批短中期见效、有力带动城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和 新经济培育布局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对企业和市属高校 科研机构作为第一承担单位、高层次人才主持获批国家自然科学 基金、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 基地和人才专项的,按获批经费的 20%配套支持,单项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国家级科研院所、“双一流”大学、国际知名高 校和科研院所在南宁设立技术转移分支机构,经评审认定后给予 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促成通过自治区科技厅认定的落地南宁市 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三类标准予以阶梯式补助,单项科技成果 最高补助50万元。对促成实现技术交易的南宁技术转移机构, 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 1%给予奖励,单个机构每年最高奖励 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各县(市、 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七、促进军民技术双向转移转化
推进军民融合式创新,推进军民技术双向转移和转化应用, 着力提升军民协同创新能力。对本市企业承接部队军用技术转移 并实现项目产业化的,按照转移军用技术合同金额,给予 20%一 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围绕“军转民”、“民参军”、 军民两用技术产业化、军民资源互通共享等重点领域,深度推进 军民融合发展,对新获军工“三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 密资格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的, 给予每证补助20万元。获国家级、自治区级军民融合特色产业 示范基地(园区)称号的,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 奖励;首获国家级、自治区级军民融合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0 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首获自治区级军民融合科技协同创新 示范平台称号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发展 改革委、市工信局、市投促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 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八、推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改革试点
探索建立体现创新质量、贡献、绩效的科研人员激励机制, 高校科研院所可在绩效工资总量内,按有关规定自主确定绩效工 资结构、考核办法、分配方式、工资项目名称、标准和发放范围 绩效工资分配向关键创新岗位、高层次人才、作出突出贡献的科 研人员、承担财政科研项目的人员、创新团队和优秀青年人才倾 斜。持续加大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力度,优化市级科研项目 形成机制,探索“定向委托”、“揭榜制”等科研组织模式。按规 定简化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在市级财政科技计划基础研究和软科 学研究等领域,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开展项目经费使用 目“包干制” 改革试点。支持高校科研院所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缩短科研仪器设 备采购时间,对于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且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 准以上的,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视具体情况可不进行招投 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制度, ,支持高校科研 院所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 后,主要用于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 励和报酬、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责任单位: 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南宁学院)
九、强化科技金融服务支撑能力
探索科技金融新模式,推进南宁市绿色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建 设。支持各金融机构优先在南宁试点开展投贷担联动、金融科技 应用、知识产权质押、仓单、政府采购合同抵押等创新金融产品 对在全市新设立法人机构和自治区一级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按 规定予以奖补。健全重点科技企业“融资+融智+融技+投资一站 式”融资顾问服务,为科技企业提供全周期、全流程、跨市场和 智能化的金融服务集成方案。推进科技保险保费补贴制度, ,引导 企业参加科技保险,提高科技企业风险防范能力。〔责任单位: 市金融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 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加强科技创新组织保障
加强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全面领导, ,市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 取1次科技创新专题汇报,研究涉及科技创新的重大问题。建立 健全市级科技领导协调机制,加强对全市科技创新工作的统筹协 调,形成推进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的组织合力。各县(市、区) 政府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根据本级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将 科技支出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确保财政科技支出只增不减。加 强对科技改革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跟踪评估和督查考核,将研发投 入、创新平台建设、成果转化等科技支撑高质量发展指标纳入各 县(市、区)、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绩效考核。〔责任单位: 市 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政府督查室、市绩效办、市发展改革委、 市金融办、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市投促局,各县(市、区)政 府、开发区管委会〕
本措施执行期间,国家、 自治区出台相关政策的遵照国家 自治区政策执行。我市现行相关政策与本措施规定不一致的,按 照本措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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