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临桂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临桂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实施办法
临桂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广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厅发〔2020〕29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桂林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市政规〔2021〕27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科技创新体系,激发创新创业活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单位和自然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对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工作进行领导和总体统筹,协调推进科技创新发展工作。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工作。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及时完善财政科技投入机制,由一次性拨款向更加注重滚动支持转变,由前期投入向更加注重后期补助转变,由零散投入向更加注重集中扶持转变。
第五条 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围绕临桂区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将大部分财政科技经费预算集中投向重大科学研究、重大科技攻关、重大新产品研发和国家、自治区、桂林市级创新平台建设。
其他资金坚持“抓大扶小”的原则,主要用于营造“创新创业”氛围,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培植发展后劲等方面。
第六条 自2021年起,经区科技主管部门核定,对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采取以下支持政策:
(一)对首次通过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
(二)对通过国家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3万元。
第七条 鼓励企业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自2021年起,对通过“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完成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的企业一次性补助2000元。
第八条 自2021年起,经区科技主管部门核定,对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建设采取以下支持政策:
(一)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孵化器,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新认定的桂林市级孵化器,一次性补助5万元。
(二)对通过国家备案的众创空间,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通过自治区备案的众创空间,一次性补助3万元;对通过桂林市备案的众创空间,一次性补助1万元。
(三)对通过国家认定的星创天地,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通过自治区认定的星创天地,一次性补助3万元。
第九条 鼓励技术卖方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自2021年起,对于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且合同金额不小于50万元的项目,一次性给予每项2000元的补助。
第十条 鼓励企业引进、转化科技成果。
自2021年起,对于以技术交易方式引进科技成果,单个技术交易额在30万元以上,并通过自治区科技厅重大科技成果核验、公示的,每个项目一次性补助1万元。
自2021年起,企业自有科技成果进行科技成果登记,且单个项目转化效益三年内累计大于500万元,并按要求完成自治区科技厅重大科技成果核验、公示的,每个项目一次性补助1万元。
第十一条 培育发展“瞪羚企业”。重点培育一批规模较大、增长速度快、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的企业逐步成为“瞪羚企业”,自2021年起,对获得“瞪羚企业”评选认定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支持其开展技术攻关、新产品研发、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活动。
第十二条 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开展科技成果交易落地临桂区的活动。对协助企业通过自治区科技厅科技成果登记和重大科技成果核验、公示的技术转移机构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助。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一)企业申报科技、工信等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时,研发经费投入将作为重要审核指标,对上年度研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1%以上的规模企业优先支持。
(二)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鼓励规模及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同设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或企业借智引智,建立国家及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创新中心、企业工程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等。新建研发机构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及通过区科技主管部门复审认定的研发机构给予1—5万元补助,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完善器材、引进人才、研究项目等。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团队和个人参加由国家各部委牵头举办的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增强创新活力。对晋级广西赛区复赛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晋级广西赛区决赛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晋级全国总决赛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在全国总决赛中获奖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一项目不重复奖励,按其获得的最好成绩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各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或者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骗取财政补助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参与促进科技创新发展补助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以上奖补项目采用公开申报的形式,上报材料前须先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报备,否则视为不符合奖补条件。符合条件的单位、企业或个人执相关材料到区科技主管部门报审。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需要依法评估修订。
本办法与临桂区其他文件规定的扶持政策属于同类型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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