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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荔浦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荔浦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实施办法 (2021年修订稿)

时间:2022-09-28 09:49:34|栏目:广西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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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荔浦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荔浦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实施办法 (2021年修订稿)

荔浦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实施办法

(2021年修订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 》(桂发〔2018〕11号)、结合《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2017〕10号),我市于2017年、2020年分别出台了《关于荔浦县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意见》(办发〔2017〕5号)、《关于荔浦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实施办法》(荔政发〔2020〕5号)。根据区、市最新要求和当前荔浦工业发展及科技创新发展状况,现对《关于荔浦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实施办法》(荔政发〔2020〕5号)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二条  荔浦行政区域内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单位和自然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荔浦市人民政府对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工作进行领导和总体统筹,协调推进科技创新发展工作。科学技术局负责本行政区域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工作。

第四条  荔浦市人民政府及时完善财政科技投入机制,由一次性拨款向更加注重滚动支持转变,由前期投入向更加注重后期补助转变,由零散投入向更加注重集中扶持转变。

第五条  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围绕荔浦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将大部分财政科技经费预算集中投向重大科学研究、重大科技攻关、重大新产品研发和国家、自治区、桂林市级创新平台建设。

其他资金坚持“抓大扶小”的原则,主要用于营造“创新创业”氛围,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培植发展后劲等方面。

第六条  经科技主管部门核定,对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采取以下支持政策

(一)对首次通过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人民币补助;

(二)对通过国家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人民币补助。

第七条  鼓励企业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对首次通过“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完成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00人民币,复申获得入库的企业奖励2000元。

第八条  经科技主管部门核定,对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建设采取以下支持政策:

(一)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一次性补助20万元人民币;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孵化器,一次性补助10万元人民币;对新认定的桂林市级孵化器,一次性补助5万元人民币;

(二)对通过国家备案的众创空间,一次性补助10万元人民币;对通过自治区备案的众创空间,一次性补助5万元人民币,对通过桂林市备案的众创空间,一次性补助2万元人民币;

(三)对通过国家认定的星创天地,一次性补助10万元人民币;对通过自治区认定的星创天地,一次性补助5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鼓励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对科技成果进行成果登记和自我转化,支持企业引进和转化先进科技成果。

(一)对通过自治区科技厅登记的科技成果,一次性给予每项5000元的奖励。(对完成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按科技成果转化奖进行奖励,不重复进行奖励)

(二)企业自有科技成果单个项目转化效益三年内累计大于500万元,并按要求完成自治区厅重大科技成果核验、公示的,给予每个项目一次性奖励3万元。

(三)引进先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对通过广西网上技术交易平台,单个技术交易额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万元人民币),给予每个项目一次性奖励3万元。

自技术交易完成之日起三年内实现产业化的,另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产业化后补助:

1.实现年新增销售收入在 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每个项目一次性补助2万元人民币;

2.实现年新增销售收入在 1000万元--5000万元的项目,每个项目一次性补助4万元人民币;

3.年新增销售收入在 5000万元—1亿元的项目,每个项目一次性补助6万元人民币;

4.实现年新增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项目,每个项目一次性补助8万元人民币。

每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凡经审核允许进入我市科技创新孵化器孵化的企业,提供30-50万元的启动资金;在我市成功实施孵化成果转化并实现税收的企业,按成果转化项目给予相应奖励;科技企业孵化器所培育企业在孵期间或孵化毕业一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每培育成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科技孵化器2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十一条  培育发展“瞪羚企业”。重点培育一批规模较大、增长速度快、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的企业逐步成为“瞪羚企业”,对获得“瞪羚企业”评选认定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人民币补助,支持其开展技术攻关、新产品研发、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活动。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加强研发费用投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一)企业申报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时,研发经费投入将作为重要审核指标,对上年度研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1%以上的规模企业优先支持。

(二)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鼓励规模及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同设立研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或企业借智引智,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发机构经科技部门审核认定给予1-5万元补助,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器材完善、人才引进、项目研究等。

(三)对于获得自治区研发补助专项资金经费奖补的企业,市财政按照奖补金额的20%进行配奖,年配奖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积极推进高水平创新研发平台建设。我市企业依托区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在重点行业、优势产业、新兴产业等领域建设一批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高水平研发平台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人民币,予以支持应用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科研条件能力建设与提升等。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团队和个人参加由国家各部委牵头举办的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增强创新活力。对晋级桂林赛区复赛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人民币,晋级桂林赛区决赛的一次性奖励4000元人民币,对晋级广西赛区复赛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人民币,晋级广西赛区决赛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人民币,晋级全国总决赛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总决赛中获奖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同一项目不重复奖励,按其获得的最好成绩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各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或者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骗取财政补助的,由市科技主管部门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参与促进科技创新发展补助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以上奖补项目采用公开申报的形式,符合条件的单位、企业或个人执相关材料到荔浦市科学技术局报审。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荔浦市科学技术局、荔浦市工业信息局、 财政局负责解释和对外咨询,由科学技术局每年对符合相关奖项进行统计和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

本办法与我市其他文件规定的扶持政策属于同类型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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