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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合浦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合浦县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扶持奖励措施

时间:2023-03-02 09:20:13|栏目:广西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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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合浦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合浦县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扶持奖励措施

合浦县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扶持奖励措施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北海市推进工业振兴各项决策部署,加快实施合浦工业振兴三年攻坚行动,制定如下扶持奖励措施。

一、扶持奖励原则、范围和方式

(一)奖励原则。必须符合国家、自治区、北海市和合浦县产业政策;必须遵守安全、环保等法律法规,没有发生大的安全、消防、环保等事故。

(二)奖励范围。重点扶持“1+4”主导产业,优先扶持经济效益好、税收贡献大、技术水平先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产值高的企业,对其他先进制造业给予适当扶持。资源型开采企业和专项扶持企业不列入本措施扶持范围,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扶持。

(三)资金使用。统筹发改、科技、工信、自然资源、乡村振兴等各方面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业技改项目建设和科技研发。

(四)资源调配。根据企业开工、竣工、投产的进度和相关协议,在土地指标、能耗指标、排放指标、融资等方面给予资源的调配支持。

二、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五)企业技术改造补贴。对列入工业投资统计范围的工业企业技改项目,按其生产设备实际投资额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同一项目如已获得上级项目资金扶持,则县本级不重复补贴。

三、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六)企业上规入统扶持奖励。在上级财政给予入统奖励的基础上,对新增企业上规入统参照当年比上一年新增增值税合浦留成部分金额一次性奖励给企业,最高不高于20万元,如上规入统之后三年内退库的,收回奖励资金。对原上规入统企业年纳税额1000-5000万元的,参照当年比上一年新增增值税合浦留成部分金额一次性奖励给企业,最高不高于50万元;对原上规入统企业纳税额5000万元以上的,参照当年比上一年新增增值税合浦留成部分金额一次性奖励给企业,最高不高于100万元。新建投产上规入统企业不在本条措施奖励范围。

(七)企业提档升级奖励。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含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产值完成1-3亿元(含3亿元)的,奖励3万元;完成3-5亿元(含5亿元)的,奖励5万元;完成5-10亿元(含10亿元)的,奖励8万元;完成10亿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

四、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八)企业建立研发中心补助。对县内工业企业建设并新通过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研发中心(含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10万元。

(九)企业技术创新奖励。对国家、自治区新认定的“专精特新”或单项冠军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自治区新认定的智能工厂和数字车间,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和3万元奖励;对荣获自治区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十)品牌建设奖励。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自治区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五、支持企业绿色发展

(十一)企业绿色体系建设奖励。对新列入国家、自治区绿色工厂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十二)企业绿色制造转型奖励。对通过区级、市级清洁生产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创区级、市级节水型企业合格并发文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

(十三)企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对新引进且与县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协议的重大项目,由县投资促进中心审核,县科技局进行奖励,三年累计不超过5亿元。具体情况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解决。

六、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十四)产品推广。鼓励企业研发先进技术和产品,政府部门予以积极推广,将县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含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合格产品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和推广目录。

(十五)标准制定奖励。对企业主持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西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北海市地方标准制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对企业参与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西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或者修订的,分别给予不高于主持完成同类标准制定奖励标准50%的奖励。

七、围绕企业发展配置资源

(十六)用地保障。优先保障效益好、税收高的企业发展用地,对于面积小的地块,可以通过直接设条件带方案出让给企业,并根据企业拿地后开工情况,给予用地优惠。

(十七)指标支持。对于建设积极性高、进度快的企业,积极协助企业编制能评方案、环评方案,优先帮助企业争取能耗、排放等指标。

(十八)营商服务。对于新用地项目企业,实行“一站服务、一张表单、一网管理”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各审批部门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容缺受理,全面提高审批服务效率,实现“拿地即开工”。

(十九)土地资源调配处置。对于已签订投资协议、取得土地使用权、前期开工但后期不继续建设的企业,撤销投资协议,将土地资源调配给其他企业;对于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开工的企业,根据土地闲置条例收回土地,并向上级机关申请撤销土地指标。

八、其他政策

(二十)规费优惠。对新入驻合浦县且签订项目投资合同的企业,属于国家、自治区和市级的行政和事业性规费费项,按最低收费(下限)标准计收。属于县级行政和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收费(下限)标准的25%计收,但国家规定必须收取和不得降低标准的费用遵从国家规定。属于县级事业单位提供的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收费(下限)标准的50%计收。

(二十一)子女入学保障。对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0万元或者年度纳税超过500万元的企业投资者、企业高管,其子女需要在当地入学的,由合浦县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合浦县高层次人才、企业投资者、企业高管子女入学优待实施办法(试行)》(合教通〔2019〕180号)优先安排入学。

九、附则

本措施涉及的各项优惠扶持项目的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国家、自治区和北海市已颁布的政策优于本政策措施的,或者在本措施发布前企业与县人民政府及园区签订了项目投资合同约定的优惠扶持政策优于本措施的,从其约定。

本措施发布后,每年度终了后下一年度的第一季度组织企业申报一次扶持奖励,企业申报材料报县工信局,县工信局联合财政、税务、工业园等部门对申报材料初审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县财政局下达资金扶持计划。

本措施发布后,《合浦县加快新型工业化跨越发展扶持奖励办法》(合办发〔2016〕20号)、《合浦县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资金实施细则》(合政发〔2017〕5号)、《促进“月饼小镇”和“北部湾(合浦)林产加工循环经济产业园”发展若干措施》(合政发〔2017〕53号)、《促进“广西合浦-浙江嘉善现代产业园”发展若干保障措施》(室发〔2018〕80号)、《合浦县鼓励回乡创办工业企业、做大做强现有工业企业扶持办法的通知》(合政发〔2019〕29号)同时废止。

本措施由县工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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