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东兴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东兴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
东兴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科技创新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推动我市创新发展新动能新产业,支持企事业单位争取国家及自治区创新资源,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健全科技创新体制机制
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将科技创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整合科技创新资源,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力度,引导各类创新主体参与科技创新活动并为其提供良好的创新环境。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工作协调机制,实施科技创新联席会议制度,推动科技创新工作跨部门、跨区域协同联动,整合资源,合理解决科技创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加大财政性科技创新投入
(一)建立以财政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金融市场为支撑的多元科技创新投入体系。加大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投入力度;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每年安排的科学技术经费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重不低于1%。
(二)加强科学技术资金统筹管理,建立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统筹协调机制,整合、梳理各类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重点支持对国家、自治区高质量发展有重大支撑作用的科技攻关项目,提高科学技术经费的使用效益。
(三)鼓励企业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对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技创新活动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科研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技术开发和转让税收减免等优惠待遇。
三、积极提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
(一)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引导和扶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推动企业成为科技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组织科研和成果转化的主体,保障各类企业平等获取科技创新资源,提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
(二)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引进及扶持力度,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土地、税务等方面的招商优惠政策,并给予招聘用工支持。
(三)支持申报瞪羚企业,对获得新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补助。
(四)支持企业申报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对获得新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补助。
(五)支持帮助企事业单位申报国家、自治区、防城港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争取在核心关键共性技术研发、高水平创新平台、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高层次人才团队等方面获得立项。
四、推进农业科技园区建设
(一)支持企业申报自治区级和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对获得新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40万元奖励补助。
(二)农业科技园区管理人员和企业工作的高级人才在我市定居,本人及随迁配偶、子女由园区专班协助及时办理落户手续,子女入托、入学、就业方面与本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入园企业中,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的企业聘雇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包括企业高管(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骨干科研人才以及其他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可享受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贡献奖励政策。
(三)对获得自治区科技厅绩效评估优秀等级的园区,给予20万元奖励。
五、加强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
(一)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人才储备,建立系统性、梯次化的高层次人才体系,制定科技创新人才发展规划和紧缺人才培养、引进计划,加大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力度。
(二)拓宽产学研合作路径。“中字头、国字号”知名高校院所在我市建立研发机构、中试基地、科创园区的,报市政府“一事一议”签订共建协议,对其建设运营给予支持。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产研院、产业基地、成果转化基地、技术转移中心等,根据其作用发挥情况,给予土地优先保障。
(三)支持农业科技特派员开展技术服务,助力乡村振兴。鼓励乡村科技特派员申报上级各类科技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推荐,将乡村科技特派员工作成绩作为评聘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乡村科技特派员工作期间的出差费用、餐补按市有关规定标准执行,由派出单位负责落实。
六、助力企事业科技创新开放合作
(一)以中越(东兴—芒街)国际商贸旅游博览会为平台,鼓励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业开展跨境跨区域创新合作,支持开展跨行政区域科技攻关、共建科技创新平台、联合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打造区域科技创新高地,发挥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区域科学技术资源开放流动,推动区域科学技术创新发展。
(二)贯彻落实《国际医学开放试验区(中国)促进医学实验室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在举办国际医学合作创新论坛、建设医药科技创新平台、引育高层次医药科技人才、研究设立国际医学开放试验区、科技重大专项、开展医药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建设医药资源开发保护基地、打造医药产业科技创新示范区、开展全方位技术转移等方面争取自治区项目和资金的支持。
七、附则
(一)本措施仅适用于在我市注册并开展科技创新的企事业单位、新型研发机构。各项奖补认定办法、申报程序及材料清单等配套实施细则由市教育和科学技术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卫生健康局等单位根据部门工作职责制定,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二)本措施由市教育和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期限2年,到期可根据政策执行情况及我市科技创新发展状况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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