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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昭平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昭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商贸和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培育发展扶持的若干意见

时间:2023-09-26 09:07:22|栏目:广西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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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昭平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昭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商贸和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培育发展扶持的若干意见

昭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商贸和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培育发展扶持的若干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增长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桂财预〔2020〕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广西东融先行示范区(贺州)建设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发改开放规〔2020〕303号)、《贺州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鼓励工业企业做强做优做大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贺办发〔2012〕32号)和《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贸和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培育发展扶持的若干意见》(贺政发〔2017〕23号)等文件精神,为推动企业扩规提质增效、加速发展。经研究,现就加快工业、商贸和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培育发展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总体要求

积极培育和壮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力争到2020年底全县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家;新增限额以上商贸企业4家;新增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1家。到2021年全县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3家;新增限额以上商贸企业3家;新增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1家。到2022年全县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3家;新增限额以上商贸企业3家;新增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2家。到2023年,工业增速达到15%以上;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大个体户)零售额占全县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达到20%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增速不低于10%,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年均增速不低于15%。

二、主要任务

(一)构建绿色产业体系。

以突出生态工业集聚区扩能增效为重点,优化升级茶产业水产业、林业、种养殖等传统产业,重点突破环保制造优势产业,创新培育电子商务和新能源、新材料、健康养生、长寿食品、生物科技等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构建绿色产业体系,推动我县加快赶超发展。

(二)鼓励个体工商户转型为法人企业。

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个体经营户注册登记的管理,推进较大规模的个体工商户注册转型为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为法人企业后税负若高于原税负,头两年高出部分由受益财政予以补助。

(三)支持和鼓励工业企业逐步剥离非主营三产业务。

工业企业分离后的生产性服务业税负如高于原税负,头两年高出部分由受益财政对该企业予以补助。分离后新设立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设计、文化创意、服务外包、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企业,享受昭平县服务业用地、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

(四)健全规模以上企业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统计部门建立的 企业网报单位名录库、调查取得的规模以上企业统计数据要与相关部门运行监测大数据分析平台实现共享,并做到按月发布规模以上企业统计结果,按季印发规模以上企业报表资料。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基础数据、行业统计资料应及时报同级统计部门。 

三、奖励扶持措施

(一)奖励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

1.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1)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进入新年度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每户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2)对本年度新注册成立的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进入本年度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每户企业一次性奖励14万元。对由多家企业整合成立一家总公司,总公司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进入新年度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总公司一次性奖励14万元。积极为符合条件的规上企业争取扶持发展等资金,对达到上规条件而不配合入规的企业不再给予政策扶持。

2.对当年经统计部门确认新增上限入统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大个体户),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工业企业成立独立法人资格的销售公司并纳入限上统计,且当年或次年销售额超过 1 亿元、5 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电子商务企业被确认为新增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的,奖励资金增加两倍。

3.对当年新增月度上规入库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增年度上规入统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6万元。鼓励多种经营的企业把附营的其他营利性业务剥离出来,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并纳入规上统计,当年或次年营业收入超过 0.5 亿元、1 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 的一次性奖励。

4.加大对茶产业、健康饮用水产业等我县特色产业企业上规入统奖励,在达到第1条奖励条件的基础上分别再增加奖励金额5万元。

(二)扶持大型商品交易市场(大型卖场)集中收银、商场化经营管理。

对实行统一收银、统一管理,并申报入库统计的商业综合体或专业市场,给予最高不超过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所在乡镇,由乡镇根据其用于投入改造、提升集中收银工作设施设备的资金规模核拨至企业。对完成商业综合体或专业市场成功实施统一收银、统一管理并入库统计工作任务的相关乡镇,由县财政按每完成一家给予最高不超过20 万元的方式进行奖励。

(三)鼓励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

1.给予企业上台阶奖励。对年上缴税同比增长在20%以上(不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部分税款)且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0.5亿元、1亿元、2亿元、5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奖励4万元、10万元、14万元、20万元;对年销售额(营业额)首次突破 1 亿元、2 亿元、3 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商贸企业,及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0.5亿元、1 亿元、2 亿元、3 亿元、5 亿元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6万元、10万元、16万元、20万元,每个台阶只奖励一次。 

2.给予企业增速奖励。对年销售额(营业额、营业收入)同比增长 20%、30%、40%、50%、100%以上的商贸企业(大个体户)和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万元、2万元、3 万元、4 万元、6万元,每个台阶只奖励一次。 

3.以上两种条件都达到的,取奖励的最高值。 

4.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限额以上电子商务企业(大个体户)零售额达到以上条件的,奖励资金按照上述标准增加两倍。 

5.给予企业科技创新奖励。(1)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40万元;被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企业研发中心(包括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2)对研发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企业,每项奖励10万元;5年内累计研发5项以上的,额外奖励20万元。(3)企业制定的标准上升为国际标准的,奖励40万元;上升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奖励20万元。(4)对自主研发获得的发明专利或购买发明专利并在昭平县实现产业化、年新增税收5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10万元。以上奖金用于奖励企业技术创新有功人员。

6.给予企业上市奖励。(1)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完成首发上市,由县政府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2)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版”)成功挂牌的,由县政府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3)企业在其他全国性或省级以上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成功挂牌的,由县政府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4)在境外完成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5)挂牌企业如果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其他股权交易市场转板至主板、中小板、或创业板的,视同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由县人民政府按上市奖励政策予以奖励。(6)企业在境内外证卷交易市场实现买壳上市,并将上市企业注册地迁至我县,且融资超过1亿元,按上市奖励政策予以一次性奖励500万元。(7)挂牌企业在境内证卷交易所通过增发、配股或发行债卷等形式进行再融资,且融资超过5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7.给予企业品牌创建奖励。对新创贺州市知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00元;对新创自治区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新创中国驰名商的企业一次性奖励6万元。

四、工作要求

(一)要把握扶持范围和入统标准。以上所述的扶持范围仅限于在昭平县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或商贸大个体户),并严格按照以下的标准入统入库。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入统标准: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包括 2000 万元,下同)。

2.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是指销售额或营业额达到一定额度并纳入定期统计报表范围的批发企业、零售企业以及住宿餐饮企业。入统标准: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 2000 万元以上;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 500 万元以上;住宿业和餐饮业均为年主营业务收入 200 万元以上。 

3.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包括: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企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企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企业。入统标准:年营业收入分别达到 2000 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及以上。

(二)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职责分工。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工业及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对照责任分工,强化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并落实一定工作经费,强化统计人员力量,为工业及服务业统计工作开展创造良好条件。县里将此项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议程,部署和协调有关工作,评估分析统计数据质量,加强数据衔接。各单位的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1.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全县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发展的统筹协调工作,实现对服务业企业精准识别、精准统计、精准施策。

2.县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的安排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工作。 

3.县统计局负责做好统计业务指导,督促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全面、准确填报统计数据,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统计范围,核定企业相关统计数据。 

4.县经贸局负责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以及租赁业,商务服务业中的企业管理服务、咨询与调查、其他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业,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品修理业、其他服务业等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培育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负责指导工业企业成立独立法人资格的销售公司上规入统;负责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2个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培育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商贸企业成立独立法人资格的销售公司上限入统。 

5.县文旅局(县体育局)负责新闻和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娱乐业等4 个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培育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负责体育服务业企业培育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

6.县文旅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分别负责商务服务业中旅行社及相关服务、广告业、法律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培育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 

7.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教科局、县交通运输局等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业企业培育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 

8.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批发业、零售业销售额,住宿业、餐饮业营业额和其他营利性服务业营业收入增速年度目标任务落实,抓好新增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目标进度督促、检查、落实工作,推进大型商品交易市场(大型卖场)集中收银、商场化经营管理工作。对接近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要加强服务力度,培育企业发展壮大,并争取入库统计。 

9.支持企业开展宣传推广活动。支持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诚信规范的宣传推广活动,公安、城管等相关部门,在不影响交通及符合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对企业开展户外宣传推广活动给予大力支持。 

(三)要强化工业企业及服务业统计培训。县统计、发改部门要加强对工业企业及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统计业务培训,提升统计报表填报等业务水平。县里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以上工业企业及服务业等统计业务集中培训活动。 

(四)落实关联奖惩措施。各乡镇、各部门在授予企业各类荣誉称号、安排各种扶持资金时,要将企业履行统计义务,真实、准确、及时报送统计数据等情况,作为评选认定的前提条件。对于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不上报统计数据或无正当理由随意退库的新增规模上工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大个体户)、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由行业部门和统计部门共同确认)将收回奖励资金。对于已授予荣誉称号、但不依法履行统计义务一年以上的,取消其相关荣誉称号。

(五)加大督查考评工作力度。县政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及服务业统计工作专项督查,县发展改革局、县统计局每季度通报规模以上工业及服务业统计工作情况,对工作得力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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