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钦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引进暂行办法
钦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引进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实施“建大港、兴产业、造新城、强科教、惠民生”五大方略,大力培育和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全市高新产业快速发展,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引进应遵循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孵化与引进并重、服务企业的原则。
第二章 培育条件和组织管理
第三条 列入培育的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钦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或正在申请并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即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八大重点领域;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上一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之一: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比例不低于4%;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比例不低于3%;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比例不低于2%。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六)企业有较强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在2项以上,含专利的实施应用,也可购入技术成果,但需以正式技术合同为准;
(七)企业领导重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有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能力;
(八)近两年企业的总资产增长率和销售增长率达到20%以上。
第四条 成立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科技局、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
第五条 市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规划指导和统筹协调,各县区政府(管委)具体负责辖区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组织科技服务小组深入企业帮助申请专利、组织材料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及办理各项补助和奖励。
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名单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培育条件进行初选,报市领导小组批准,其后可以适当增补。
第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期为3年,列入培育计划的企业要制定本企业的认定方案,明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具体工作措施、工作进度以及年度目标;要明确专人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市领导小组保持工作联系。
第八条 企业的培育实行动态管理,年末企业需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培育总结。该年度企业如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方面无申请、授权或拥有5年以上独占实施许可权,取消其培育资格。
第三章 扶持措施
第九条 设立专项资金。建立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市本级财政每年在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专项资金,并视财力实际适当调整专项资金规模,主要用于高新技术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建立科研机构和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成果转化、发明和引进专利、申报认定奖励等。鼓励各县区政府(管委)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
第十条 科研项目立项扶持政策。企业申报的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市级科技项目优先立项,并积极指导、推荐申报国家和自治区科技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或已被受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材料的企业获得国家和自治区科技项目支持,市给予一定资金配套支持,如1个项目同时获得国家和自治区支持,则以两者中最高的为依据予以配套。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专项资金中给予其科研项目30万元以内的经费支持,该科研项目不能与配套支持的项目内容重复。
第十一条 建立科研机构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机构。获批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的科研机构从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资金扶持。扶持资金主要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添置、技术引进、人员培训与科研人员奖励等。
第十二条 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扶持政策。完善市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为企业提供研发、生产、经营场地和设施以及政策咨询、投融资、培训等服务,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鼓励投资主体多元化,引导和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孵化器建设。每年从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支持和引导孵化器建设,以及在孵企业的项目贷款贴息和补助。
第十三条 成果转化扶持政策。指导企业取得科技成果,促进成果转化,优先推荐参加各级各类科学技术奖的评选。
第十四条 引进发明专利扶持政策。努力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积极帮助企业申请专利、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企业购买发明专利或拥有发明专利5年以上独占实施许可权并在实际生产中应用的,且该专利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经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评估,对其购买费用给予评估价格30%以内的补助,每个企业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购买发明专利的,需提供专利转让协议书及国家专利局出具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购买专利5年以上独占实施许可权的,需提供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协议书及发票,并由市知识产权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专利独占实施许可的备案核实。
第十五条 科技服务扶持政策。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宣传和培训,引导企业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协助企业申请、办理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引导企业建立科技创新的激励机制,建立研发投入核算体系和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等。
第十六条 项目引进优惠政策。对落户钦州的高新技术企业新建的科研、生产性项目,除社会保障性收费、工本费、代中央及自治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上级明文规定不能减免的收费以外,其他符合减免规定的行政性收费予以减免,事业性及服务性收费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项目用地优先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项目用地,用地价格在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下,按照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通过认定的奖励政策。对通过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专项资金中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已获得本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资金的企业,同期内不能重复申请市本级其他有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的财政性奖励资金。对帮助引进的企业在我市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或个人,按我市招商引资奖励政策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扶持措施适用对象仅限于钦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独立法人企业,并在钦州市依法申报纳税的培育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以及上述所提及的单位或个人。各项补助、奖励、配套资金需在取得相应条件后,1个月内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经市领导小组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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