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观山湖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贵阳市观山湖区关于加快重点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推进观山湖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构建大数据、大金融、大会展、大商贸、大健康、大旅游和现代制造“六大一制”产业体系,做大做强实体经济,推动观山湖现代服务产业试验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等文件精神,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深入推进大招商行动的工作部署,参照《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产业大招商政策措施的通知》(筑府发〔2018〕25号)文件内容,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1.企业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在观山湖区范围内(其中在本政策发布之日起,在观山湖区新注册成立,或新迁入观山湖区的企业为新入驻企业;已注册成立,或已迁入观山湖区的企业,为已入驻企业),从事金融、大数据、大健康、会展、商贸、旅游、现代制造或符合省市产业导向的其他行业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在经营年度内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及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无其他失信记录的企业及企业员工,或经观山湖区人民政府认定确有实际贡献的其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及其员工。
二、产业扶持政策
2.新入驻的企业,自符合本政策“适用范围”条件之日起三年内,对观山湖区年度实际经济贡献50万元以上的,自企业达标年度起5年内(共计60个月),参照该企业对观山湖区的实际经济贡献,前3年按50%给予产业扶持,第4、5年按30%给予产业扶持,5年内不达标的年度无产业扶持(在观山湖现代制造产业园区享受相关产业政策的企业,不享受本条产业扶持)。
三、支持重点产业项目政策
3.对新入驻的知名酒店品牌管理的高端避暑度假精品酒店,酒店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并在观山湖区上限入统,且酒店管理公司符合本政策“适用范围”条件的,给予酒店管理公司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新入驻的健康大数据、互联网医疗等大健康产业企业,对观山湖区的年度实际经济贡献达2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医疗专用设备购置费用的3%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5.对在境外知名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大数据企业,在观山湖区新设的全资子公司,对观山湖区的年度实际经济贡献在2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在国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大数据企业,在观山湖区新设的全资子公司,对观山湖区的年度实际经济贡献在2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大数据企业标准由大数据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6.新入驻企业在“贵州省万企融合项目调度系统”填报的大数据与实体经济融合项目,获市级部门评为示范项目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评为标杆项目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晋级补差。
7.新入驻企业在观山湖区实际经营管理5万平方米(指商业用途不动产,不含停车场,且系单个商业项目)以上的新商业项目,该新商业项目在观山湖区产生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给予实际经营管理的企业100万元的奖励;在观山湖区产生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每增加10亿元,增加100万元奖励;实行年度核算。单个企业历年累计最高奖励300万元。
8.对新入驻企业系商贸零售企业的,该企业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在观山湖区产生的商贸零售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按法人独立计算达到10亿元以上,给予该企业100万元的奖励;在观山湖区产生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每增加10亿元,增加100万元奖励;实行年度核算。历年累计最高奖励300万元。
9.对新入驻的餐饮企业,在观山湖区产生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年度对观山湖区的经济贡献超过1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在观山湖区产生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年度对观山湖区的经济贡献超过300万元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在观山湖区产生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年度对观山湖区的经济贡献超过500万元,给予50万元的奖励,晋级补差。单个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
10.对上规入统的工业,企业在上规入统后第二年度起年产值与上年相比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实行年度核算。奖励历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上规入统的工业企业,企业在上规入统后第二年度起年产值与上年相比,产值不满2亿元,增幅达15%以上的,给予不高于50万元的银行基准利率贴息,产值2亿元以上,增幅达15%以上的,给予不高于100万元的银行贷款贴息资金。贴息金额不高于企业同年实际银行贷款利息。
对上规入统的工业企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项目建成投产后,按统计部门认定的当年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新增上规入统的工业企业,给予40万元一次性奖励。
11.企业新获得国家、省、市工业主管部门项目试点示范或资质认定,在试点示范项目通过验收后或获得资质证书后,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晋级补差。
12.对观山湖区新建成投入运营的写字楼项目,办公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且有专业招商运营机构运营,对观山湖区的年度实际经济贡献总额超过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且招商运营机构符合本政策“适用范围”条件的,给予楼宇招商运营机构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晋级补差。
四、创新创业奖励政策
13.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型孵化器(众创空间)、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载体企业,给予上级政府或部门已奖励或补助资金50%的区级配套奖励。
14.大金融、大数据、大健康、大会展、大商贸、大旅游、现代制造产业企业入驻经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孵化载体,给予入驻企业2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在孵企业获得省、市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优势培育(试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孵化载体企业3-5万元奖励。拥有2件以上二类自主知识产权、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且继续在观山湖区经营的毕业企业,经认定,分别给予孵化载体企业10万元、毕业企业20万元奖励。
15.企业新举办创业创新大赛等活动,经区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同意后,给予实际发生费用30%以内、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活动经费补助。经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创业创新大赛决赛中获得前三等次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16.企业项目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进步、成果转化奖,分别给予50-100万元、20-50万元、5-20万元奖励。知识产权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专利奖,分别给予20-30万元、10-20万元、5-10万元奖励。同一事项晋级补差。
17.企业经认定为省级科技型成长梯队企业,给予5-50万元奖励,新授予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或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10-50万元奖励,晋级补差。新授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奖励,该两项不重复奖励。新批准设立的院士工作站,给予50万元奖励。
18.对企业新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并获得市级职能部门奖励的,按市级职能部门奖励的50%给予奖励。以上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作为主要担保方式的银行贷款,给予每年50%的贷款利息补贴,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50万元,单项贷款补贴连续不超过2年。
19.对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创新项目和科研课题的企业,经验收或结题后,按照所获各级项目、课题资金的20%予以配套奖励,单个项目、课题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0.所引进项目对观山湖区经济贡献突出的孵化型企业,按其所引进项目对观山湖区的经济贡献为参照,第1年至第5年按10%给予孵化企业招商奖励。
五、其他奖励政策
21.自企业按照本政策“二、产业扶持政策”开始享受政策年度起的5年内(60个月),该企业员工在该企业因用工关系产生的某一年度对观山湖区的经济贡献达到2万元以上时起连续5年(60个月),参照其因用工关系产生的区级实际经济贡献,按100%给予奖励,在5年内不达标的年度不予奖励。有关奖励统一拨付至员工所在企业。
22.新入驻企业对观山湖区的年度实际经济贡献超过5000万元的,参照企业对观山湖区的年度实际经济贡献,给予经营管理团队3%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年。有关奖励由企业负责申报,奖励统一拨付至企业。
23.对大金融、大数据、大健康、大会展、大商贸、大旅游、现代制造产业企业,按产业类别从经济贡献、社会贡献等方面进行年度优秀企业评选,给予一定额度奖励,奖励方案另行制定。
24.对世界500强企业、行业10强企业投资的优质项目;年度对观山湖区的经济贡献1亿元以上的企业;以及投资规模大、发展潜力大、重要经济指标等方面贡献特别突出的企业或人才,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研究给予政策扶持。
六、附则
25.本政策中所述经济贡献是指企业对观山湖区经济社会发展、产业拉动等方面所作出的贡献,相关经济指标由区有关职能部门认定。
26.享受本政策的企业,应与观山湖区人民政府或相关机构以书面形式明确投资或合作事宜,在观山湖区的工商税务关系及正常经营时间不得低于10年,在此期间减少注册资本、破产、迁出、注销的,全额退回企业或员工已享受的各项政策扶持及奖励资金;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7.同一企业(项目)同类事项满足多项奖励条件的,或者同时满足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其他政策文件规定的同类奖励条件的,除本政策另有规定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且只奖励一次。企业上述各项奖励具体数额以观山湖区相关部门核定为准。
28.符合本政策条件的企业提出兑现申请,由政策兑现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兑现工作。
29.本政策自正式发布之日起生效。本政策生效后,已按观山湖区其他政策启动兑现的,按原政策规定执行;已按其他政策兑现完毕的,不再享受本政策;已有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有相关协议约定的,按协议执行。
30.本政策由观山湖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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