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六盘水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六盘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
为全面贯彻高质量发展要求,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持续优化创新创业生态、聚集高端创新要素、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做大做强主导产业,为申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全国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园区提供有力支撑,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稳步提高财政科技支出比重
六盘水高新区每年财政科技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不低于5%且逐年提高,专项用于支持高新区加快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推动主导产业迈向中高端水平。
二、壮大科技型企业群体
鼓励企业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型种子企业、科技型小巨人成长企业、贵州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贵州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企业、贵州省创新型领军企业或国家创新型领军企业,经认定后最高奖励100万元。鼓励企业不断提高主营业务收入,经认定后最高奖励300万元。鼓励企业上市,经认定后最高奖励200万元。鼓励企业主导制定高新技术及应用相关标准、推进标准化管理运营,经认定后最高奖励50万元。鼓励企业入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全国行业百强”、“贵州百强”或“贵州民营百强”,经认定后最高奖励500万元。鼓励企业申报“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贵州省省长质量奖”、“贵州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六盘水市市长质量奖”或“六盘水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经认定后最高奖励50万元。鼓励企业申报国家“三品一标”,经认定后奖励2万元。
三、建设新型研发机构
聚焦六盘水高新区主导产业技术领域,整合创新资源,鼓励各类主体建设以需求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检验检测中心、重点实验室、博士(后)工作站、院士工作站、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四、支持创业孵化机构发展
支持各类主体在六盘水高新区建设和运营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等创业孵化机构,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分别奖励200万元、50万元。利用现有存量房产资源改(扩)建创业孵化机构或新增孵化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的,按照改(扩)建或新增孵化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2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但每个创业孵化机构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入驻创业孵化机构的科技型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认定之日起到毕业期间产生的实际租金,按照50%的标准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100平方米。在孵期间或者毕业后2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给予创业孵化机构运营管理方2万元奖励。对建立专业技术服务平台的创业孵化机构,按照实际技术服务收入的2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连续奖励2年。
五、鼓励承担省级以上科技计划
以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融合发展为重点,支持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申报省级以上科技计划,对获得科技部、省科技厅立项并验收合格的,分别给予上级财政资助资金30%、5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50万元;对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资助要求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六、贯彻知识产权战略
鼓励六盘水高新区各类主体积极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分别奖励1.5万元、0.2万元、0.1万元;对获得登记的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每件分别奖励0.2万元、0.5万元;对获得授权的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每件分别奖励0.3万元;通过PCT途径申请国外发明专利获得国家受理后,每件奖励2万元,获得授权后每件再奖励2万元;通过巴黎公约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后,每件奖励2万元;获得港澳台地区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0.5万元。同一件发明专利最多资助3个国家(含地区或组织)的申请及授权。获得欧美日注册商标或中国驰名商标,每件均奖励10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试点)企业的,最高奖励2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专利金奖(优秀奖)的,每项最高奖励10万元。对六盘水高新区内作出突出贡献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年代理区域内单位专利申请量超过150件的,奖励2万元,每增加100件追加1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同一年度对同一单位给予的知识产权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对承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重大科技成果在区域内成功转化的企事业单位,转化效果经省级相关部门认定后,按照技术交易实际产生费用的10%给予奖励,每个企事业单位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区域内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八、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
经《六盘水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暂行办法》认定并持有“六盘水市高层次人才直通服务卡”的高层次人才,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到六盘水高新区创办科技型企业,3年内对其上缴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高新区留存部分以“先征后奖”的方式全额奖励给企业。高层次人才创办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首次认定之日起3年内,对其上缴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高新区留存部分以“先征后奖”的方式全额奖励给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年度实缴税收首次超过0.1亿元、0.3亿元、0.5亿元、0.8亿元、1亿元的,按企业实缴税收高新区本级留存部分的30%给予奖励。高层次人才到高新区科技型企业工作,与企业签订了3年以上协议、每年实际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帮助企业破解了重大发展难题并经省级有关部门认定的,在工作期间,给予每人每年奖励5万元用于生活津贴,并按照相关规定优先给予人才公寓保障。
同一事项适用于多项政策内容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就高不就低、晋级补差”的原则给予奖励。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六盘水高新区科技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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