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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六盘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加快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激励措施

时间:2024-09-11 08:57:56|栏目:贵州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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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六盘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加快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激励措施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国发〔2022〕2号文件,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持续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统筹引导资源要素向“强企业、促创新、补链条、建集群”全面发力,加快形成规模体量大、科技含量高、发展质效优、竞争实力强的现代产业体系,不断稳增长提质效、打基础利长远、防风险保安全,持续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六盘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六盘水高新区”)实际,制定如下激励措施。

一、壮大优质企业群体,带动产业提质扩量增效

1.对新增上规入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每户奖励5万元、3万元、3万元、3万元;对连续3年以上(含)稳定在库且每年主营业务收入达标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再分别给予每户奖励5万元、3万元、3万元、3万元。

2.对新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每户奖励0.5万元。

3.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户奖励10万元;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户奖励5万元。

4.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每户奖励1万元、3万元、30万元;对重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每户奖励0.5万元、2万元、15万元。

5.对新认定的省级、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每户奖励5万元、30万元;对重新认定的省级、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每户奖励3万元、15万元。

6.对新认定的省级、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分别给予每户奖励10万元、30万元;对重新认定的省级、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分别给予每户奖励5万元、15万元。

7.对新认定的国家4A、5A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每户奖励10万元、30万元;对连续3年以上(含)认定为国家4A、5A级物流企业,再分别给予每户奖励5万元、15万元。

8.对首次获评“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贵州企业100强”“贵州民营企业100强”的企业,分别给予每户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连续3年以上(含)获评“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贵州企业100强”“贵州民营企业100强”的企业,再分别给予每户奖励50万元、25万元、15万元、5万元。

9.对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分别给予每户奖励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5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每户奖励10万元。

二、推进数字化转型和绿色制造,发展新质生产力

10.支持工业企业按照智能制造国家标准打造数字产线、无人车间、智能工厂、灯塔工厂,对首次达到《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GB/T 39116-2020)2级、3级、4级、5级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每户奖励3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对首次获评世界经济论坛“灯塔工厂”的工业企业,给予每户奖励200万元。

11.对牵头起草编制数字化转型领域国际、国家、团体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户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参与起草编制数字化转型领域国际、国家、团体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户奖励15万元、10万元、3万元。

12.对首次通过《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要求》(GB/T 23001-2017)升级版贯标评定的工业企业,给予每户奖励5万元;对首次通过《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标准》(ISO 27001)认证的企业,给予每户奖励3万元;对首次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GB/T 36073-2018)认证并达到2级、3级、4级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每户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

13.对首次获批省级以上数字化转型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每户奖励10万元。

14.对首次获批省级、国家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每户奖励10万元、20万元;对重新获批省级、国家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每户奖励5万元、10万元。

15.对新认定的省级、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分别给予每户奖励10万元、20万元;对重新认定的省级、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分别给予每户奖励5万元、10万元。

16.对首次获批省级、国家级绿色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每户奖励3万元、5万元;对重新获批省级、国家级绿色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每户奖励1万元、3万元。

三、加强科技创新,提升区域竞争力

17.对获批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的企业,分别给予每户奖励30万元、50万元。

18.对首次获批省级、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企业,分别给予每户奖励3万元、5万元;对重新获批省级、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企业,分别给予每户奖励1万元、3万元。

19.对获得省最高科学技术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企业,分别给予每户奖励30万元、10万元、10万元、10万元、5万元。

20.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企业,分别给予每户奖励200万元、50万元、50万元、50万元。

21.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贵州省省长质量奖”“贵州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每户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连续3年以上(含)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贵州省省长质量奖”“贵州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再分别给予每户奖励25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

22.鼓励规模以上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力度,不断提高核心竞争力:

(1)对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规模以上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即研发经费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重)达到5%以上(含)的,按照最近一年研发经费的5‰给予奖励;对连续3年以上(含)达标的规模以上企业,按照最近一年研发经费的3‰再给予奖励。

(2)对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含)至2亿元以下的规模以上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达到4%以上(含)的,按照最近一年研发经费的5‰给予奖励;对连续3年以上(含)达标的规模以上企业,按照最近一年研发经费的3‰再给予奖励。

(3)对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在2亿元以上(含)的规模以上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达到3%以上(含)的,按照最近一年研发经费的5‰给予奖励;对连续3年以上(含)达标的规模以上企业,按照最近一年研发经费的3‰再给予奖励。

四、扩大对外开放,拓展发展空间

23.对进出口总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其他货币按照年度平均汇率折算,下同)的企业,给予每户奖励5万元;对连续3年以上(含)进出口总额保持在1000万元以上(含)且同比增速在10%以上(含)的,按照最近一年进出口总额的3‰再给予奖励。

24.对进出口总额同比增速首次达到25%以上(含)的企业,按照最近一年进出口总额的5‰给予奖励;对连续3年以上(含)进出口总额同比增速保持在25%以上(含)的企业,按照最近一年进出口总额的3‰再给予奖励。

25.对实际利用外资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含)的企业,给予每户奖励10万元;对连续3年以上(含)实际利用外资额保持在2000万元以上(含)且同比增速在10%以上(含)的,按照最近一年实际利用外资额的3‰再给予奖励。

26.对实际利用外资额同比增速首次达到25%以上(含)的企业,按照最近一年实际利用外资额的5‰给予奖励;对连续3年以上(含)实际利用外资额同比增速保持在25%以上(含)的企业,按照最近一年实际利用外资额的3‰再给予奖励。

五、资金申请兑付

1.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奖励资金申请书(法人签字及盖公章);

(2)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承诺书(法人签字及盖公章);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4)企业上一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盖公章);

(5)企业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盖财务章);

(6)所申请奖励资金对应的印证材料(如有效期内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官网发布的通知公告或认定批复文件等);

(7)申请实际利用外资额有关奖励资金的企业,还需提供已开工在建、已投产或已竣工达产的相关证明材料。

如申请材料涉密的须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2.材料审核与资金拨付:

(1)由科技创新局(经济发展局)牵头,每年3月1日-5月31日对上一年度的奖励资金申请材料进行收集审核(企业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如有材料不齐全等问题,科技创新局(经济发展局)通知企业在15天内(自然日,下同)提供有关材料核实,企业未按期提供的,视为企业自动放弃。

(2)经审核通过的拟奖励企业名单在六盘水高新区门户网站上公示15天,接受各界监督。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在门户网站上公告获奖励企业名单;有异议的,须在公示期内联系科技创新局(经济发展局)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科技创新局(经济发展局)联合有关部门核实处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

(3)获奖励企业名单确定后,科技创新局(经济发展局)会同财政局按程序拨付奖励资金。高质量发展奖励资金应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兑现。

六、附则

1.本措施适用于在六盘水高新区依法注册、纳税、入统,财务制度健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2.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3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奖励资金申请,并有权追缴其已享受的资金:

(1)存在偷逃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

(2)采取弄虚作假、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骗(套)取资金的;

(3)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4)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的;

(5)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3.同一企业满足两项及以上奖励条件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就高不就低、晋级补差额”的原则给予奖励。

4.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具体解释工作由科技创新局(经济发展局)承担,《六盘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六盘水高新发〔2021〕2号)、《六盘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试行)》(六盘水高新发〔2021〕10号)、《六盘水高新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引进事前评估及责任追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六盘水高新发〔2021〕12号)、《六盘水高新区关于加快健全科技创新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六盘水高新发〔2022〕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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