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锦屏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锦屏县加强科技创新加快科技进步奖励补助办法
锦屏县加强科技创新加快科技进步奖励补助办法
为充分调动各创新主体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大力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推进全县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按照《中共黔东南州委办公室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促进科技创新加快科技进步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党办通〔2016〕7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补助内容
(一)积极支持引进和培育科技型企业
1.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
2.对来我县落户的省外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链缺失环节或薄弱环节的,县财政给予实际到位投资额2%、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3.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
4.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小巨人成长企业、科技型种子企业、大学生创业企业,分别由县财政按13万元、5万元、4万元、3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5.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和3万元补助。
6.通过网上注册并完成科技型企业备案的,由县财政对企业给予一次性500元补助。
(二)加强科技创新团队和人才培育
1.对在我县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并组建有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的单位,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建站补助。
2.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创新人才团队,按州补助标准的50%给予一次补助。
(三)加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和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建设
1.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中心、检测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5万元、10万元补助。
2.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在州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补助。
3.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5万元补助。
4.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5万元补助。
(四)支持企业自主创新
1.规模以上企业投资开展自主研发,年研发投入达10至50万元的奖励2000元,年研发投入达51万元至100万元的奖励3000元,年研发投入达101万元至500万元的奖励4000元,年研发投入超5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00元。企业自主研发投入由企业每年在统计部门联网直报网站上完成填报,并提供相关印证材料,其研发投入数额以统计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相关奖励资金由企业和研发活动统计人员按各50%的比例申报领取。
2.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驰名商标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补助;对获得贵州省专利奖的,按州补助标准的50%给予补助。
3.专利授权补助:发明专利4500元/件,实用新型1500元/件,外观设计700元/件,涉外(含台、港、澳地区)专利每个国家或者地区3000元/件。
4.发明专利年费(维护费)补助:对新授权及转让的发明专利给予前三年专利年费补助,由专利持有人凭专利年费缴费凭证领取。
5.注册商标补助: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批准注册的商标2000元/件;获省著名商标2万元/件,获国家驰名商标5万元/件。
6.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并获得地理标志认证保护的,每件奖励2万元;获植物新品种授权的,每件奖励2万元;获国家主管部门版权登记的每件奖励2000元。
(五)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1.对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新注册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由县财政从该企业实际上缴税收额县级部分的50%给予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的研发投入。
2.对成功实现转化的专利,实施转化前三年,县财政每年按审计后实施专利产业化所得的新增增值税的10%给予奖励。
3.对购买发明专利技术和核心技术到我县进行产业化生产并取得实效的项目,按企业购买专利费用的5%、最高不超过20万元给予补助。
二、奖励补助资金来源
奖励补助资金由县财政统一安排在县科技支出中“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科目列支。
三、奖励补助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锦屏县加强科技创新加快科技进步奖励补助审批表》(详见附件),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是法人的,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提供相关资质认证原件(核实后退还,下同)及复印件各一份,发明专利资助申请另需提供专利实质审查缴费单据。
3.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3款规定的涉外专利并提出资助申请的,需提供受理国或台、港、澳地区出具的专利申请受权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提供代理机构出具的代理费收据复印件一份。
(二)主管部门受理申请人申请,对相关申请资料作认真审核后提交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由管理部门负责发放并列入专项支出。
四、其他事项
(一)本县企业或法人具备《办法》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奖励或补助,每一类奖励或补助只能申报享受一次。
(二)获得相关资质申请补助的,必须在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补助。
(三)本办法所指认定的各类企业、基地、平台等均需由国家级、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官方机构进行认定。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五)本《办法》由县科技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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