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大龙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贵州大龙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鼓励社会投资,营造良好投资营商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铜仁市招商引资优惠 政策暂行办法》(铜党办发〔2014〕41 号)和《铜仁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补充意见》(铜委办字〔2018〕7 号),以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投资者投资大龙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项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禁止投资的领域和限制类、淘汰类项 目除外)。鼓励投资者投资以下重点领域:
(一)高新技术产业和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新能源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数字创意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新能源产业、现代化工产业、金属表面处理产业;
(三)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交通运输和生态环境建设;
(四)文化、教育、卫生、旅游及相关产业;
(五)国家、省、市鼓励投资的其它领域。
第三条 新入开发区的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 100万元/亩, 项目投产达效后,工业项目年产值一般不低于 150 万元/亩,年税收一般不低于 10 万元/亩。
第四条 本政策如与国家、省、市相关优惠政策有重叠的, 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落实,不重复享受。
第二章 土地优惠政策
第五条 投资者使用土地,采取出让、租赁、租让结合、先租后让、划拨等方式保障项目用地需求,其中工业类等实体投资项目不挂钩配套商业用地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对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目录的工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最长期限不得超过 20 年;出让方式供应土地,推行弹性出让方式供地。
第六条 投资工业项目的,按照大龙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选址入驻相关工业园区,用地按照招拍挂程序和摘牌价格进行出让。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确有困难的,允许分期缴纳。首期付款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 50%, 剩余款项按出让合同约定期限按时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七条 对投资营利性的民生事业(文教、卫生、康养等)项目,按照项目土地定级级别的基准地价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对投资非营利性的民生事业项目用地,实行有偿划拨方式供地,按规定缴纳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
第八条 商贸物流业项目用地,按照《中共铜仁市委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铜党发〔2013〕19号)规定的土地优惠政策执行。
第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履行完法定程序并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后,依申请在 5个工作日内核发不动产权证。
第三章 财税优惠政策
第十条 招商引资项目(企业)所须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基金等各项税费和招商引资项目(企业)扶持优惠政策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投资者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投达产等情况分阶段兑现扶持优惠政策:项目基本建设(含设备安装)投入完成80%后,兑现扶持资金总额的50%;投达产后,兑现扶持资金总额的30%;完成首年纳税后,再兑现扶持资金总额剩余的20%。企业资金确实存在困难的,企业可在项目开工前向开发区管委会申请提前兑现扶持资金。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价款缴清后按以下标准进行扶持:投资5亿元人民币(以下货币形式均为“人民币”)及以上的按土地招拍挂价款等值金额80%进行扶持;投资2亿至5亿元人民币(不含5亿元)的按土地价款65%进行扶持;投资0.3亿至2亿元(不含2亿元)人民币的,按土地价款50%进行扶持。针对符合第一章第二条、《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工业产业的企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投资方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革新。投资者若未达到招商引资合同(协议)约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投资强度的,依法收回扶持资金;造成土地闲置或擅自改变用途以及擅自进行土地转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工业产业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在200万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企业,按照地方所得部分的60%进行扶持,在500万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企业,按照地方所得部分的50%进行扶持,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地方所得部分的40%进行扶持;第4年、第5年按上述标准减半扶持。
(三)国际性、全国性和大区域性的企业运营总部或分公司,以及国内外企业的管理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财务中心、投资中心和营销中心等具有职能性总部的核心营运机构、职能机构或省级以上分支机构在我区注册成立的,实行统一核算,并在开发区境内汇总缴纳税收,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开发区地方所得部分给予企业相应奖励,其中:建筑安装类企业,第1至3年给予60%的扶持,第4至5年给予40%的扶持;工商业、影视文化和其它服务业类企业,按第1年给予95%的扶持、第2年给予90%的扶持、第3至5年给予85%的扶持。奖励方式:按月或季度进行奖励,即企业在每月缴清当月税款后,开发区财政于次月(或次季度)将上月(或上季度)奖励 兑现给企业。
(四)对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链缺失环节或 薄弱环节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给予实际到位投资额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对具备上市条件且其总部迁至我区注册上市,并将其上市募集资金的50%(5000万元以上)继续投资我区的省内外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给予100万元补助。
(五)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国家名牌产品的招商引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省级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年产值达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六)招商引资企业副总经理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和中级职称以上技术人员,在开发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前2年按照地方留存部分的 100%奖励给个人,后3年按照地方留存部分的50%奖励给个人,其奖励的人数不超过企业总人数的15%(含15%)。
(七)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有新的规定时,按最新的优惠政策执行。
第四章 收费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向企业和社会公布收费标准和收费部门。
第十二条 招商引资项目(企业)在审批、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应该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费用,除上缴国家、省和市级外的地方所得部分,实行先征后奖,奖励投资者用于扩大再生产、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
(一)科技、新技术转让、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开发的项目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全额先征后奖。
(二)投资开发“三废”利用及环保的项目,从生产之日起3年内的地方留存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全额先征后奖。
(三)投资通讯、电力、供水等基础设施的项目,园区建设配套费实行全额先征后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酌情先征后奖。
(四)按照有关规定,以上未涉及到的投资项目应缴的规费有区间范围的,一律按最低额度收取,并视其情况实行先征后酌情奖。
上述奖励必须建立在企业未发生违法经营、拖欠农民工工资、安全生产事故、环境违法行为和偷税漏税等情况的基础之上。
第五章 厂房租赁及厂房代建政策
第十三条 招商引资企业以租赁形式取得标准厂房使用权,单层标准化厂房须满足年纳税额达到300元/平方米以上或用工人数达20人/千平方米以上或外贸进出口额达到500 万元以上;多层标准化厂房须满足年纳税额达到200元/平方米以上或用工人数达20人/千平方米以上或外贸进出口额达到500万元以上。
第十四条 当企业满足上述第十三条标准化厂房中(含单层和多层)的两项条件后,实行“两免三减半”,即投产后前两年对企业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实际缴纳给园区管理公司租金价款的100%,第3年、第4年、第5年按实际缴纳给园区管理公司租金价款的50%进行奖励。当企业每年纳税达500元/平方米以上,投产后前5年对企业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实际缴纳给园区管理公司租金价款的100%。从第6年开始之后厂房租金按园区管理公司标准化厂房收费标准缴纳。
第十五条 招商引资企业厂房租金按园区管理公司标准化厂房收费标准进行缴纳,为鼓励和扶持企业发展,厂房租赁政策实行“企业缴+财政补”和“先缴后奖励”,即厂房租金由租赁方按不低于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先缴纳给园区管理公司,不足部分由开发区财政局向园区管理公司进行补贴,待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一年(当年未发生违法经营、拖欠农民工工资、安全生产事故、环境违法行为和偷税漏税等情况,若发生上述情况,将不予兑现当年奖励),且达到优惠标准后企业按程序向开发区管委会申请第十四条中所述奖励。
第十六条 对符合开发区主导产业,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且科技含量高、产业带动力强的工业项目,确需代建厂房的,由开发区根据项目需要出资代建厂房,投资方须交纳不低于10%的代建保证金并与开发区通过合同约定回购期,投资方每年还需缴纳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总投资额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回购时限最长不超过5年。
第六章 科技创新支持政策
第十七条 对世界500强企业、国内外行业领先的大企业集团,知名高校、国家重点科研院所等在开发区新设立的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科研人员达到50人以上,且按约定时间开工运营,前3年每年可最高给予300万元的研发及运营经费支持;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重要技术支撑或取得全球领先研究成果的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科研人员达到200 人左右的,第4年至第5年每年可最高给予500万元的研发及运营经费支持。
第十八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一次性奖励 500万元。
第十九条 开发区辖区企业作为第一完成单位新获得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新获得贵州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在开发区投资企业引进或获得发明专利技术并转化应用,一次性按其转化实现年度税收地方所得税部分的50%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 支持企业开展科研创新,按照《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铜委办字〔2018〕91 号)文件执行,即对在大龙开发区新建并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且运行正常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10万元科研补助;对新建并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且运行正常的,分别给予100 万元、50万元补助;对新建并通过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且运行正常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且运行正常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其他科技型企业且运行正常的,按照省科技厅补助经费的10%给予补助。
第七章 企业上市及挂牌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挂牌上市直接融资做大做强。
(一)企业在主板成功上市的奖励350万元在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成功发行股票上市的奖励240万;在新三板挂牌的奖励40万。以上奖励在企业挂牌上市成功后一次性兑现。
(二)企业从新三板转至创业板、中小板、主板、科创板等成功上市的,在已奖励的基础上,一次性补足差额部分奖励。
(三)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按照对应板块,参照本政策予以奖励。
第八章 委托招商、以商招商、中介招商奖励政策
第二十三条 奖励对象为大龙开发区提供真实项目投资信息、协助开发区与投资主体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并实现项目落户开发区的企业、社会团体等中介机构或个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其他财政拨款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除外,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除外,因协助招引项目已经根据相关文件政策享受其他奖励的除外。
(一)对引进投资额在5000万元至2亿元(不含2亿元) 的奖励10万元。
(二)对引进投资额在2亿元至5亿元(不含5亿元)的奖励20万元。
(三)对引进投资额在5亿元至10亿元(不含10亿元)的奖励30万元。
(四)对引进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奖励50万元。
(五)对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 强、中国民营500 强、中国工业行业100 强的或引进境外资金(单个项目不低于 1000万美元或等额外币到账),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 1亿元以上的,除比照上述奖励外,一次性另外奖励20万元。
(六)对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中国行业100强企业的,由开发区管委会颁发“招商顾问”或“以商招商先进企业家证书”。上述“投资额”是指按照项目投产后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总额, 即引荐的区外资金最终形成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含项目用地实际支出费用),不含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 引进项目的企业或个人在申报奖励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企业(本人)书面申请;
(二)填写《大龙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引荐人登记表》;
(三)营业执照、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正式发票/完税证明/资产审计报告等复印件(确认时需核对原件);
(四)引进境内外合资、合作项目,应当同时提交正式合 同复印件;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竣工验收报告;
(六)其他资料。
第二十五条 招商引资奖励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开发区招商引资局在收到引进项目的企业或个人提供的资料后,应当在30日内会同财政、经发、纪检等部门进行考核认定,提出拟奖励名单,并将奖励项目名单、奖励金额、引荐人等相关信息报管委会,同意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1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正式奖励名单。
第二十六条 凡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资金的,一经发现,追回享受奖励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一事一议”政策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一事一议”条件的项目,在享受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实行“一事一议”,享受更加优惠的政策。符合“一事一议”条件的重大招商项目包括:
(一)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和民营企业500强企业在我区投资1亿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
(二)高新技术产业和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三)现代化工、金属表面处理、现代装备制造业;
(四)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总部经济企业;
(五)对“补链”“延链”“创链”等延伸产业链、拓宽产业幅、推动产业集群发展、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六)上市公司、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在我区一次性投资额1亿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七)产业关联度强、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对我区产业发展具有重要带动作用,且一次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
(八)对开发区解决就业,助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重大战略具有明显带动的劳动密集型项目。
第二十八条 “一事一议”项目可以享受搬迁补贴、物流补贴、人才补贴、设备补贴、电价补贴、培训补贴、装修补贴、厂房租金奖励和工业扶持等政策,享受的具体政策及有关事宜在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十章 保障服务政策
第二十九条 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限,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办结时限原则上比法定时限缩短50%以上。
第三十条 实行项目指挥长制度,对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内资项目及利用外资千万美元以上外商投资项目,实行“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个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强力推进投资项目建设。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招商引资项目跟踪服务机制。建立项目引进前、建设中、投产后的全方位服务体系,建立重点、重大招商项目领导分工负责制度,继续深化“一企一策”精细化服务,帮助企业协调关系、解决问题。完善招商引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解决招商项目报批、建设及生产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办理项目立项、报批、设计,办理不动产证等所需的中介服务业务,由企业自由选择有资质的机构,任何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指定和干涉。
第三十三条 外来企业业主和员工及家属在户籍、子女入学、就业、就医、参军等方面享受区内居民同等待遇。
第三十四条 禁止执法部门借执法检查之名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和“吃、拿、卡、要”,对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由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开发区各职能部门主动对接联系招商引资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对发现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及其他违纪违法问题,严肃查处,严肃问责。
第三十六条 开发区实行一站式服务,做到“一栋楼办公、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公开办事内容、程序和时限,对投资商申报的事项,凡资料齐全、文件齐备的,内资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外资企业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 开发区内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如期足额到位后,需向银行申请贷款的,银行须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利率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开发区完全遵循市场经济运行法则,依法保障区内一切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合法经济活动和权益,为广大投资者提供法律、中介、物业管理等各项服务。未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在开发区进行收费、摊派、评比等活动。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政策由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本政策执行期间,如遇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调整,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四十条 本政策实施前签约的招商引资项目按原约定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优惠政策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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