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平坝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支持平坝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优惠政策(试行)
关于支持平坝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优惠政策(试行)
为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产业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支撑作用,增强区域经济活力。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平坝区产业结构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适用范围
符合平坝区产业导向目录,在平坝区范围内登记注册,并在黎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机构、独立核算、依法在平坝区纳税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重点支持领域
(一)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包括下一代通信网络、大数据技术应用、智能终端制造、物联网、三网融合、新型平板显示、高性能集成电路和高端应用软件等产业。
(二)高端装备和特种设备制造业。包括航空装备、轨道交通装备、智能制造装备、电梯设备、机械停车设备、自走式采棉机、新型电解铝设备、高低压氧舱、井下救生舱、汽车及零部件等高端装备和特种设备制造产业。
(三)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包括与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能等领域相关的产业和与信息材料、能源材料、生物材料、汽车材料、纳米材料、超导材料、新型航空材料、新型有色金属合金材料、新型建筑材料、新型化工材料、新型包装材料、生态环境材料等领域相关的产业。
(四)节能环保产业。包括节能技术和装备、高效节能产品、节能服务、先进环保技术和装备、环保产品与环保服务等产业。
(五)生物医药产业。包括医药生物技术、工业生物技术、农业生物技术、制药、生物医学工程等相关产业。
(六)高技术服务产业。包括共性技术、现代物流、集成电路、业务流程外包、创意产业支撑技术、技术咨询服务、精密复杂模具设计、工业设计、科技成果公共中试平台、商务CBD、一体化电子商务平台等服务产业。
三、重点优惠政策
(一)项目扶持政策。
1.对入驻园区自建且自用生产厂房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项目投资强度达每亩150万元且亩均产税收达5万元的,在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按程序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等指标的增加幅度达到《平坝区招商投资指南》规定的“工业项目地价优惠标准<一>”的,土地价格分别按工业用地出让基准价、工业用地出让基准价的70%、工业用地出让基准价的51%收取。项目投产后,每年每亩土地税收贡献在5-10万元之间的土地价格按工业用地出让基准价的80%收取(由区财政结算后返还,下同);10-15万元之间的(含10万元)土地价格按工业用地出让基准价的70%收取;15万元以上的(含15万元)土地价格按工业用地出让基准价的51%的收取。
2.对入驻园区租赁标准厂房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项目投产后,每平方米税收贡献在0.03-0.045万元之间的、0.045万元-0.06万元之间的(含0.045万元)、0.06万元以上的(含0.06万元)或每1000平方米就业人数在25-30人之间的、30-40人之间的(含30人)、40人以上的(含40人),可分别连续三年享受5元/平方米、10元/平方米、13元/平方米的补贴资金。并在技术改造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项目申报中给予优先支持。
3.对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在平坝区购买研发和办公用房(需经相关部门核定面积)的高新技术研发型企业,给予企业自用部分所缴契税县级实得部分同等额度50%的奖励。兑现方式为:企业取得房屋产权证后第一年给予应得奖励额度的25%,第二年给予应得奖励额度的15%,第三年给予应得奖励额度的10%。
4.对在平坝区租用研发和办公用房(需经相关部门核定面积)进行高新技术研发,纳入平坝区第三产业限额以上统计的企业,企业年度所缴纳税收达到100万元并持续保持增长的,第一年给予当年场地租金同等额度15%的补贴资金,第二年给予当年场地租金同等额度10%的补贴资金,第三年给予当年场地租金同等额度5%的补贴资金。
5.对新注册在平坝区并在平坝区纳税的国内外高新技术大型企业(集团)总部、研发中心,自开业年度起,企业三年内缴纳税收县级留存部分全额补贴给企业,第四年至第五年减半补贴。
(二)产业发展政策。
1.税收优惠政策
⑴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⑵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进口增值税。
⑶从企业产生税收年度起,企业当年缴纳的高新技术产品和新产品的增值税经申请确认后,将县级留存的增值税环比增量部分按程序用于奖励企业。
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2015年1月1日起,购进的用于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⑸国家、省、市制定的其它税收优惠政策。
2.投资优惠政策
⑴对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高新技术生产性纳税企业可以按一定比例申报县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从企业投产年度起,第一年以企业缴纳税收县级留存部分为限申报,第二年以企业缴纳税收县级留存部分的75%为限申报,第三年以企业缴纳税收县级留存部分的50%为限申报。
⑵对实际投资额超2亿元的重大高新技术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予以特殊优惠。
3.标准化建设优惠政策
对企业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的,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的,给予50万元奖励;企业标准转化为行业标准的,给予30万元奖励,晋级补差。
4.自主创新优惠政策
⑴企业项目获得当年国家科技进步(成果)奖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获得当年省级科技进步(成果)奖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获得当年市级科技进步(成果)奖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⑵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⑶对在平坝区已纳税的企业申报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并成功的申报费用给予补助;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的,在争取省的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上,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3万元的补助,晋级补差;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补助;对购买发明专利技术和核心技术到平坝区进行产业化并取得实效的项目,给予企业购买专利费用的5%、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积极为企业提供专利侵权的维权服务。
⑷对有增长潜力且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在申报黔微贷,贵工贷等融资产品支持和“3个15万元”等中小微企业项目资金扶持上给予重点倾斜,培育具有创新能力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创新型企业。
⑸大力支持软件产业的发展,对新通过CMM-2级以上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5.研发服务体系建设优惠政策
⑴对新认定并在平坝区纳税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并在平坝区纳税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并在平坝区纳税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补助,晋级补差。
⑵对新认定的由区相关企事业单位牵头组建并在平坝区纳税的国家、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补助,并在科研项目立项上给予重点倾斜支持;对新认定并在平坝区纳税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检测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并在平坝区纳税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检测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
⑶对符合黎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总体要求,经认定在园区内从事科技咨询、知识产权、工业设计、法律法规、技术转让、交易、评估、检测等并在平坝区已纳税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且年服务园区企业30个以上,每年根据服务的业绩给予3-5万元的补贴。
6.品牌建设优惠政策
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和全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名牌产品和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7.企业股改上市优惠政策
对围绕主板、创业板、新三板新上市公开发行股票融资的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其中10%用于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
8.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以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产品的项目工程按项目设计要求和实际需求,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本地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不按要求优先采购本地产品和服务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三)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成功引荐国内外企业或个人到平坝区兴办高新技术产业独资项目的,自(企业)投产(营业)之日起,按企业上缴税收县级留存部分(含应上缴税收减免部分)2%的比例对引资人连续奖励三年。对成功引荐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落户平坝的引资人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予以奖励。
(四)人才鼓励政策
鼓励国内外创新创业团队或人才带资金、带项目、带技术入驻园区创业,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骨干企业科技人员入驻园区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对入驻黎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企事业单位或领办、创办企业的领军人才和人才团队,经评审认定,当年给予每个(名)人才团队和领军人才100万元奖励,提供工作场所、必要仪器设备、科研启动资金、工作助手和120平方米住房等条件,解决和帮助做好配偶安置、子女就学、医疗保险、出入境及项目申报、职称评定等问题和服务。黎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科技人员职务发明成果转化的所得收益,扣除成本后,可按高于60%的比例由研发人员及其团队自主分配,或以股权形式奖励专业技术人才。对于符合股权激励条件的团队和个人,给予股权认购、代持及股权取得阶段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代垫等资金支持。对到黎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施成果转化、兴办高科技企业的高层次技术人才,在住房、子女入学、厂房租赁、资金扶持等方面给予优惠。支持黎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在国内外设立研发机构,利用外地人才为平坝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服务。
四、政策实施保障
(一)组织保障。成立由平坝区人民政府区长任组长,分管财政、发改、工业、科技的副区长和黎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直各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工作领导小组指导统筹本优惠政策实施相关工作。
(二)资金保障。区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经费,同时整合区发改、工贸、科技等部门的财政专项资金共同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三)资金申报时间。企业(项目)当年符合本政策中相应奖励、补贴和扶持条件的,由企业于次年年初向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四)资金审核程序。各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由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工作领导小组召集领导小组成员会商审查认定并提出建议后,出具资格认定材料,报平坝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兑现。
五、附 则
(一)同一企业(项目)和个人符合多项扶持政策原则上就高不就低,特别约定除外。
(二)企业(项目)在享受政策扶持期间,出现较大安全事故、环保问题或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取消当年政策扶持资格。企业(项目)在享受政策扶持期间或享受政策扶持期间结束后5年内迁出或注销的,必须进行财政、税务清算,所享受优惠政策的款项需全额退还平坝区人民政府。
(三)本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政策由平坝区工贸局负责解释。
(五)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对政策施行后入驻园区的企业按本优惠政策执行;对已享受平坝区原有优惠政策的企业继续执行原政策至优惠期满;新旧优惠政策不得交叉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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