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三穗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三穗县支持工业企业发展42条政策措施
三穗县支持工业企业发展42条政策措施
为大力实施“工业强县”战略,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进程,在总量上争取更大,在结构上实现更优,在质量上做到更好,进而推动全县工业转型升级,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根据省、州关于进一步支持工业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目前工业发展现状和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政策支持范围
在本县注册设立、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且投资领域符合国家、省、州产业政策和投资导向,享受本政策。
二、具体政策措施
(一)配套设施政策
1.进驻园区工业企业的“五通一平”由经济开发区负责,原招商落户园区内的工业企业按原签订相关合同、协议执行。
2.工业企业自行投资建设的环保设备设施,经环保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正常运转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一次性给予补助(除专门的环保企业外)。
(二)土地使用政策
3.对投资强度150万元/亩-25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在符合城镇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优先保障工业项目用地,且对投资强度达250万元/亩及以上的工业项目,实行“点供”方式供地。对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最低标准的70%执行,并按程序办理工业用地登记手续。
4.工业项目用地挂牌出让保证金,按应缴纳总保证金额度的50%进行缴纳,工业项目用地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有困难的,允许分期缴纳,但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2年内全部缴清。重点工业企业和重点工业项目用地申报可参照批次用地方式依法报批。支持工业企业采用长期租用、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工业用地供给方式。
5.对租赁园区国有厂房的工业企业,按《贵州三穗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管理办法》文件执行。
(三)税费政策
6.税务机关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县工业企业税费清单和税费优惠清单,严禁在清单之外向企业收取任何税费,认真落实税法规定范围的增值税抵扣或减免、所得税减免、出口退税、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税费优惠政策,工业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标准执行。
7.入园工业企业新建工业生产性建筑,所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由县财政全额安排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8.对年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按减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安置残疾人小微企业,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9.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敬老院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10.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
11.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医疗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包括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凡同时满足规定的条件,可免征其自用土地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12.工业企业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足额缴纳后,按照地方所得部分的80%的标准用县工业企业发展基金予以奖励。
13.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现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出口货物劳务企业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
14.对年税金增长15%以上且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按新增税收县级所得部分的50%的标准用县工业企业发展基金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15.工业企业从县级以上(含县级)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专项财政资金,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确因短期资金周转困难的工业企业,经省级以上税务机关依法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税款,延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严禁提前向工业企业重复征税、征过头税、提前征税。
16.被认定为经营困难、不能按照当地最低职工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除外),缓缴期限不超过3个月,缓缴期间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17.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证金。
(四)财政金融政策
18.县财政设立工业企业发展专项基金,实行县级财政扶持机制,对依法生产经营且税收缴纳和产值贡献较大的工业企业给予扶持。我县工业企业发展专项基金从2018年起安排2000万元,并纳入财政预算。之后的年份按不低于上一年的实际应扶持基数纳入预算,若实际需要超出当年预算,县财政按程序予以据实追加拨付。
19.对有市场、有销路、有订单,但暂时缺乏流动资金的工业企业,企业可用不动产、动产、订单等方式抵押,可从工业企业发展专项基金中借支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用于生产周转。
20.县内金融机构采取第三方担保贷款等方式支持工业企业融资贷款,实行“最高额抵押登记、一次授信循环使用”贷款服务。
21.县内金融机构对面临暂时流动资金困难的重点工业企业不降低现有授信额度,对资产负债率较高,但在警戒线以下的重点工业企业不降低信用等级。对长期盈利能力强、技术先进的企业,不搞“一刀切”抽贷。
22.对新入园的国家工信部、科技部、省经信委、科技厅等部门认定的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的工业企业贷款实行财政贴息三年政策优惠,第一年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50%给予贴息,第二年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40%给予贴息,第三年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30%给予贴息,每年度单户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l00万元。
23.对销售收入达1000万元并比上年增幅达20%以上、税收基数50万元以上且增幅15%以上的工业企业,当年内新增流动资金银行贷款,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30%给予贴息,单户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l00万元。
(五)创新发展政策
24.工业企业注册商标时,除享受国家、省、州政策外,县财政再给予注册费用 50%的补贴。鼓励工业企业积极申报各类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对当年获得省级以上质量认证的,一次性奖励企业 50 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级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 50 万元;对当年获得省级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 30 万元;对当年获得省级以上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 20 万元。同一企业的产品同年多级获评的,按最高标准一次奖励。
25.对被新认定为国家或省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工业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州政策外,县财政再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新认定为国家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除享受国家、省、州政策外,县财政再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工业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州政策外,县财政再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6.对入选创新型领军企业、科技型小巨人企业、科技型小巨人成长企业、科技型种子企业、经认定的大学生创业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州政策外,一次性分别奖励 300 万元、3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
27.支持众创空间建设,除享受国家、省、州政策外,县财政再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经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的众创空间(新型孵化器),除享受国家、省、州政策外,县财政再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的能力建设资金支持。
28.鼓励工业企业建立技术中心、产品研发中心等研发机构,提升企业研发能力,经县工信、科技、发改等部门认定,除享受国家、省、州政策外,县财政再给予建中心(站)5万元补助。
29.对符合电力直接交易条件的工业企业,积极协助客户办理电力直供交易手续,降低工业企业生产成本。
(六)人才支持政策
30.县级培训机构有计划有组织地为工业企业用工开展免费技能培训;对企业新录用人员,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企业自主开展培训的,经县级培训机构核准,按500元/人的标准补助给企业。
31.对与工业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同一工业企业务工两年(含两年)以上的高级技师、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等国家认可的高级职称人员,经县人社部门核准认可,按5000元/年、人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对在企业工作一年以上,新评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高级技师、高级技工职称的评定费用实行全额补贴。
32.鼓励工业企业技能人才参加国家、省、州行政机构(委托)举办各类技能大赛,对获得国家级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个人10万元、8万元、6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个人7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州级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个人3万元、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工业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参加省级以上工业企业行业生产或经营类提升管理培训(不含学历教育和商学院),经工信部门核实认定,凭证书和发票给予培训学费全额补助。
33.工业企业法人代表、职工及其家属的户口可以自愿迁入或者迁出, 其家属就业及子女在入学等方面与本县居民享有同等的权利。
34.对在我县企业工作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为其提供不少于100㎡的住房租赁补贴。同时,一次性给予所在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一年以上的硕士2万元、博士3万元的生活补助。
(七)市场促销政策
35.工业企业参加由国家、省、州、县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省内外、境外各类工业产品展览展销会议或活动,对企业人员交通费、食宿费、产品运输费、企业展位费等费用给予80%补贴。
36.积极组织推荐县域工业企业产品进入《黔东南州中小企业推荐目录》,县直各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在实施项目时,需优先采购本县中小企业产品。
(八)其他相关政策
37.支持工业企业“创安”。新创建安全标准化三级、二级、一级工业企业(矿山、烟花和危化品企业除外),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由县财政分别补贴3万元、5万元、7万元工作经费,规模以下的工业企业,由县财政分别补贴1万元、3万元、5万元工作经费。
38.支持工业企业“入规”。对当年新“入规”的企业(注销后新注册的除外),除州级奖励10万元外,县财政再奖励40万元。
39.支持工业企业技改。工业企业当年引进单台价款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不含税价)的先进装备,给予10%的财政补贴,单个企业(集团)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40.支持工业企业上市。对注册在我县,且在境内主板成功上市的企业奖励200万元;在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企业奖励150万元;对纳入州级上市后备资源库并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奖励30万元。
(九)服务管理制度
41.实行县级领导干部联系服务工业企业制度,重点解决企业(或项目)准入落地问题、订单服务问题、市场开拓问题、物流成本问题、招工用工问题、资金短缺问题、乱摊派乱收费等服务事项。鼓励工业企业生产、复产、满产、达产,提高工业产值和增加值。
42.建立行业主管部门服务工业企业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主动服务工业企业并制定具体服务工业企业措施报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备案。
三、其他有关规定
自本政策措施施行后,原有工业发展政策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本政策措施中未涉及事宜按国家、省和州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政策措施与国家、省和州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从其规定,本政策措施由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负责解释,本政策措施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共三穗县委办公室
2018年6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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