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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白云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贵阳市白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22-03-23 11:12:48|栏目:贵州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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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白云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贵阳市白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贵阳市白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培育壮大我区高新技术企业队伍,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激发企业创新活力,鼓励、引导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持续按高新技术企业要求规范管理,支撑我区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的决定》(黔党发〔2011〕27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科技研发投入的实施意见(暂行)》(筑府办发〔2016〕46号)以及《贵阳市白云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白科通〔2017〕1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指在白云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助(以下简称“补助”)是指财政预算安排,为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实行补助的资金。补助资金从区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列支,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四条 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补助资金实施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年度补助资金预算,并纳入每年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预算;

(二)审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助额度;

(三)拨付补助资金。

第五条 补助条件及标准

(一)企业近三年内无环境、安全、知识产权和税务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在工商部门无不良记录。

(二)对2017年1月1日后初次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

(三)对2017年1月1日后重新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2008年以来曾经通过高企认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第六条 补助方式

补助资金采用后补助方式,即在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通过认定后下一年度给予补助。

第七条 申请材料

(一)填报《贵阳市白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助资金申请表》(加盖公章)。

(二)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以上材料所提交的复印件,需同时提供原件与之核对。提供的材料一式二份,统一使用A4纸张并按顺序装订。

第八条 补助工作流程

(一)提交申请。补助资金实行集中受理、集中审核拨付方式管理。统一受理时间一般为高企认定年度的次年6月份(具体时间每年度另行通知),逾期不予受理。申请单位需填报《贵阳市白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助资金申请表》,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审查。收到提交的材料后,区科技局相关科室对其材料进行审查,包括审查申请表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申报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然后梳理汇总拟补助企业名单。

(三)征求意见。区科技局根据梳理汇总拟补助企业名单征求财政、国税、地税、安监、市场监管、工信、环保等部门意见,如有异议,则暂缓或取消补助资金。

(四)资金发放。经审查合格的补助名单提交白云区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后,办理补助资金拨付手续。

第九条 获补助企业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和骗取补助资金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细则中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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