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保亭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试行)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和中央12号文件精神,加快提升保亭科技创新水平,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海南省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创新型企业培育行动计划(2020-2022年)》、《加快海南科技创新开放发展实施方案》、《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琼发〔2017〕12号)、《关于印发海南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琼府〔2020〕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是指创造和应用新知识和新技术、新工艺,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提供新服务的过程。
第三条 成立县科技创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县科工信局、县发改委、县资规局、县财政局、县市监局、县税务局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科工信局。
第四条 县领导小组负责全县高新技术企业、搭建服务平台、购买科技服务、科技型企业培育和引进工作,组织科技服务小组深入企业帮助申请专利、组织材料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及办理各项补助和奖励。
第五条 设立保亭县科技创新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每年不多于500万元,纳入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引进、搭建服务平台、购买科技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等奖励,具体见第二章奖励措施。
专项资金由县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管理和使用,县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奖励措施
第六条 认定支持。对于首次和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同一家企业奖励不超过2次(含2次)。
第七条 入库培育扶持。对于当年申报进入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于当年首次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
第八条 引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在认定有效期内将注册地迁入本县且迁入后年产值达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部分迁入或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县设立分支机构,具有独立法人且年产值达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于贡献特别突出的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第九条 研发经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用于自主研发的R&D经费(研究和试验发展),按国家统计口径年度投入超过100万元的,经核定后按实际投入的10%给予研发资金支持,每一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期限3年。进入培育库企业三年培育期内用于R&D的经费(按国家统计口径),采用事后奖补方式,经核定后,每年按年度实际投入额的20%给予支持,每一年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 企业增值税财政奖励。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自纳税年度起,企业纳税后,比照其增值税的县级财政贡献额,按第一年70%、第二年50%、第三年30%的比例给予财政奖励。
第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财政奖励。首次认定或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自纳税年度起,企业纳税后,比照其企业所得税的县级财政贡献额,按第一年70%、第二年50%、第三年30%的比例给予财政奖励。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扶持。高新技术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超过2000万元的项目,项目竣工后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扶持,对同一家企业的扶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三条 建立科研机构奖励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机构。对获批为国家级、省的科研机构从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资金扶持。扶持资金主要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添置、技术引进、人员培训与科研人员奖励等。
对经省认定授予“海南省院士工作站”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20万元。国内外著名科研院所、大学在我县设立的科研机构的,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扶持。
第十四条 创建创新载体奖励支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等科技创新载体,积极支持和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对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的企业的运营经费,按照其获得省级支持额度的20%给予配套资金奖励扶持,每年度每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及第三方服务机构每成功培育孵化或引进1家高新技术企业,并在我县经营满三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第十五条 发明专利奖励政策。企业购买发明专利或拥有发明专利5年以上,独占实施许可权并在实际生产中应用的,以及申报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且该专利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经县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对其购买或申报费用给予评估价格30%以内的补助,每个企业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其中,购买发明专利的,需提供专利转让协议书及国家专利局出具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购买专利5年以上独占实施许可权的,需提供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协议书及发票,并由县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进行专利独占实施许可的备案核实。申请发明专利奖励需提供授权证书。
第十六条 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宣传和培训,引导企业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协助企业申请、办理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引导企业建立科技创新的激励机制,建立研发投入核算体系和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等。
第十七条 奖励措施适用对象仅限于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并在保亭县依法申报纳税的培育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及上述所提及的单位。
第三章 申报、审批和资金下达
第十八条 奖励申报。企事业单位根据县科技工业信息部门发布的申报指南对上年度获得的奖励类别自主申报。
第十九条 奖励审批程序及要求
(一)申请单位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二)县科工信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推荐;
(三)县领导小组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评定,将拟奖励和资助的对象名单及金额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四)县领导小组将拟奖励和资助结果报县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资金下达。县政府批准后,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批准文件将资金下达至县科工信局,县科工信局再将资金拨付给获得奖励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领导小组要加强对申请奖励的企事业单位使用专项资金的监管,定期到申请奖励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监督。
第二十二条 申请奖励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提供真实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处理,将企事业单位列入诚信黑名单。
第二十三条 申请奖励的企业年终要向县科工信局提交使用经费总结及开展科技创新工作进展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科工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为三年。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将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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