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海南洋浦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洋浦经济开发区科技创新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洋浦经济开发区科技创新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进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鼓励区内企业创新,促进开发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结合洋浦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洋浦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局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的筹集、管理、预算分配、拨付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科技创新、技术改造、院士工作站运行等方面,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符合申报条件并在洋浦经济开发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运营、三年内未纳入失信名单的企业。
第二章 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第五条 对在洋浦当年首次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对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
第六条 从省外整体迁入我区且有效期不少于12个月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省科技厅确认并承诺6年内不迁出洋浦经济开发区的,一次性给予奖励60万元。从海南省内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不予奖励。
第七条 给予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增量奖励,每年额度为企业年度研发经费增量的30%,规模以上企业(纳入省统计局一套表网报平台企业)不高于100万元,其他企业不高于50万元;研发经费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可加计扣除研发费”为准。
第八条 给予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直接贷款贴息、担保贷款贴息奖励。对直接从海南省内的银行机构贷款,按直接贷款年日均余额的1%给予贴息,每家企业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贷款贴息范围为企业已偿还的直接贷款;对通过海南省内的信用担保机构担保,成功向银行取得担保贷款,按担保贷款年日均余额的1%给予贴息,每家企业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信用担保贷款贴息范围为企业已偿还的担保贷款。
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经营发生严重亏损,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相关规定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
第十条 申报材料和办理流程:
(一)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实行集中申报、审核确认等方式进行管理。
(二)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每年按工作计划发布本年度申报通知。
(三)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应向洋浦经济发展局提交申请,所提交材料分为通用材料和专用材料,包括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备查、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申请第五条至第七条奖励所需的通用材料主要包括:
1.《洋浦经济开发区科技创新奖励申请表》。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3.企业基本概况(包含:单位名称、性质、人员构成,企业主营业务、资产、主要研发人员、研发投入、纳税额度等基本情况)。
4.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
5.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6.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五)申请第八条奖励所需的通用材料主要包括: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2.企业基本概况(包含:单位名称、性质、人员构成,企业主营业务、资产、纳税额度、贷款用途等内容)。
3.财务报表及附注。
4.银行对账单。
(六)专用材料按类别分以下第1至5项材料。
1.申请第五条当年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的专用材料: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批复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
2.申请第六条高新技术企业在其有效期内从省外整体迁入我区奖励的专用材料主要包括:
(1)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从外迁移至开发区的需提供工商登记相关变更材料。
(2)高新技术企业批复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
(3)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报告。
3.申请第七条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增量奖励的专用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批复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
(2)近两年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不含申报年)。
(3)高新技术企业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表。
4.申请第八条高新技术企业直接贷款贴息的专用材料:
(1)《洋浦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直接贷款贴息申请表》。
(2)企业和银行的贷款合同、银行借款凭证、付息凭证。
5.申请第八条高新技术企业担保贷款贴息的专用材料:
(1)《洋浦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
(2)企业和银行的贷款合同、企业和担保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银行借款凭证、付息凭证。
(七)受理申报材料后,经济发展局、财政局、洋浦开发区税务局根据工作安排统一邀请具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第三方或相关专家对企业申请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联合会审后确定拟支持企业。所需费用由财政局予以经费保障。
(八)洋浦经济发展局对拟给予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的企业在洋浦经济开发区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工委管委会审定。
(九)工委管委会审定通过后,洋浦经济发展局将奖励资金拨付给符合条件的企业。
(十)申请第九条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6号)规定向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提交申请材料。
第三章 创新奖励
第十一条 对经省院士创新平台发展工作办公室认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外籍院士工作站,在洋浦设立工作站且进行项目孵化的,经省院士创新平台发展工作办公室考核“合格”以上的,按等次给予绩效奖励经费。奖励标准如下:
获得认定的院士工作站,考核“优秀”的,每次给予奖励经费200万元,考核“合格”的,每次给予奖励经费100万元。以上奖励,奖励经费的50%给予专家及其团队的核心成员;50%给予申报企业,主要用于日常运营、科研活动、人才培养等。
第十二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连续3年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运行经费扶持。奖励标准如下:
(一)国家级。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重点实验室,符合新一代信息技术、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航运技术、港航装备、新能源汽车制造、集成电路、高端医疗装备、物联网装备、智能制造装备、新材料等先进制造产业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并连续3年每年给予100万元的运行经费扶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重点实验室,符合海洋油气化工、生态环保、高端旅游消费品制造、健康食品加工等产业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并连续3年每年给予50万元的运行经费扶持。
(二)省级。对新认定的省级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符合新一代信息技术、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航运技术、港航装备、新能源汽车制造、集成电路、高端医疗装备、物联网装备、智能制造装备、新材料等先进制造产业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并连续3年每年给予50万元的运行经费扶持;对新认定的省级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符合海洋油气化工、生态环保、高端旅游消费品制造、健康食品加工等产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并连续3年每年给予10万元的运行经费扶持。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和办理流程:
企业在申请扶持时,所提交材料分为通用材料和专用材料,包括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备查,复印件加盖公章。
(一)通用材料主要包括:
1.《洋浦经济开发区科技创新奖励扶持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投资协议;
4.扶持申请文件;
5.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个人信息。
(二)专用材料包括如下规定明确所需材料:
1.申请院士工作站绩效奖励的,需提供工作站认定、批复或其他证明材料,进站专家相关信息及证明材料,站内孵化项目备案资料(项目技术水平为国际领先或国内首创,且符合洋浦产业发展方向),相关考核证明材料。
2.申请国家级或省级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机构奖励的,需提供认定、批复或其他证明材料。
(三)企业持符合申报条件的通用材料和专用材料,向洋浦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提交申请。
(四)受理申报材料后,经济发展局、财政局联合会审后确定拟支持企业,所需费用由财政局予以经费保障。
(八)洋浦经济发展局对拟给予创新奖励的企业在洋浦经济开发区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工委管委会审定。
(九)工委管委会审定通过后,洋浦经济发展局将奖励资金拨付给符合条件的企业。
第四章 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奖励
第十四条 对在洋浦建设符合国际航运枢纽、先进制造业基地、大宗商品交易基地、新型国际贸易创新示范区重点产业导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孵化器,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上一年度培育企业绩效显著的,经审核,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绩效奖励标准为:经培育,孵化的企业成为毕业企业的,3万元/每家;孵化的企业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的,5万元/每家;在公开资本市场上市的,15万元/每家。
具体条件如下:
(一)奖励主体为在洋浦开展固定资产投资并获得国家、省级相关部门认定或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二)培育或孵化方向符合洋浦重点产业导向;
(三)孵化的企业需在洋浦实质运营。
第十五条 申报奖励的专用材料和办理流程:
(一)企业本着自愿原则,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在获得国家、省级相关部门认定或备案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1年之内向经济发展局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二)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文件、营业执照、国家、省级相关部门认定或备案文件、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个人信息,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孵化绩效的相关证明等及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受理申报材料后,经发局根据工作安排统一邀请具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能力的第三方或相关专家对企业申请的材料进行审核,经济发展局、财政局联合会审后确定拟支持企业。所需费用由财政局予以经费保障。
(四)洋浦经济发展局对拟给予奖励的企业在洋浦经济开发区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工委管委会审定。
(五)工委管委会审定通过后,洋浦经济发展局将奖励资金拨付给符合条件的企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申报企业需合法经营,如实提交申报材料,如发现申报企业以欺诈、蒙骗等手段非法获取扶持资金或违反承诺的,除全额追回已取得的扶持资金外,三年内(自下一个申请年度算起)不得申请区内各类财政奖励和扶持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原《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洋浦经济开发区加快创新驱动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浦管〔2017〕149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洋浦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有效期为五年,若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洋浦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重大调整,则本细则亦做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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