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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建安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加强招商引资、企业培育、科技创新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奖励办法

时间:2023-07-22 09:39:29|栏目:河南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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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建安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加强招商引资、企业培育、科技创新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奖励办法

加强招商引资、企业培育、科技创新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奖励办法

为深入贯彻区委一届一次全会精神,激励全区市场主体、各级各部门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企业培育、科技创新,加快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入驻原则及条件

新上工业或服务业项目均须入驻建安区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灵井特色产业园等园区和平台,园区和平台以外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入驻的新上生产性项目,自建厂房的,固定资产投资须达到1亿元以上,纳税强度每年不低于15万元/亩;入驻标准化厂房的,纳税强度每年不低于300元/平方米。所有新入驻项目必须在建安区注册独立法人资格,并纳入统计口径管理。

二、重点招引范围

(一)突出围绕农业现代化、一二三产融合、乡村振兴开展招商。

(二)突出围绕“222”现代产业体系,即电子信息、环保装备及服务、发制品、汽车零部件及装备制造、生物医药、食品加工及包装6大产业集群开展招商。

(三)突出围绕许昌出口贸易产业园、国家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中国(许昌)国际发制品交易市场、多式联运物流港等开放发展平台开展招商引资。

(四)突出围绕研发设计、咨询服务、金融保险等生产性服务业及酒店餐饮、文化旅游、城市综合体等生活性服务业开展招商。

三、招商引资主体及工作机制

坚持区级领导带头,建立乡镇办、园区、区直部门全员招商机制;发挥企业招商主体作用,不断延链、补链、强链,强化以商招商;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在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地区、中部发达地区等区域设立招商联络处,多层次、全方位开展驻地招商。

四、扶持奖励政策

(一)纳税贡献奖励

新入驻项目建成投产后,从第二个纳税年度起达到合同约定纳税强度的,开始享受纳税奖励支持政策。①新公司年度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超过500万元的(含500万元),支持期限为连续5个年度,合约生效起前2年、后3年分别给予地方留成部分的70%、50%奖励。②新公司年度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在200-500万元的(含200万元),支持期限为项目合约生效起头3个年度,每年给予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③新公司在享受纳税奖励支持期限内,达不到合同约定纳税强度的年度不享受纳税贡献奖励政策。

(二)设备补贴支持

新投产项目购置的高端装备制造设备(建设工期不超过两年)给予设备补贴支持。①设备实际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5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给予6%补贴。②设备实际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补贴。③每个项目设备补贴总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房屋租赁补贴

①新入驻项目租赁标准化厂房和办公用房的,企业采取先缴后补的模式,年度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达到规定纳税强度的,合约生效起前3年租金由区财政补贴企业。②为新入驻企业员工提供的保障性用房,租金每月不高于3元/平方米。

(四)企业培育

1. “四上”企业。每新增一家“四上”企业,奖励属地乡镇街道、园区5万元。

2. “专精特新”企业。对新获批省级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 企业上市。在境内外主板上市的建安区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按照上市辅导报备并受理、上报审核材料并受理、成功上市三个阶段发放。在新三板挂牌或入选新三板精选层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五)科技创新扶持

1. 创新主体。①认定为国家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给予100万元奖励。②认定为国家级创新型企业的,给予30万元奖励。③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④对新建立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给予10万元奖励。⑤认定为省级和市级创新型科技团队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2. 创新成果。①对建安区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给予奖励,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50万元。

(六)服务业项目扶持

新入驻服务业项目,自开业经营之日起,享受以下奖励政策:①新公司年度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在100-200万元(含100万元)的,支持期限为项目合约生效起头3个年度,每年拿出地方留成部分的40%予以奖励;②新公司年度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项目,参照本办法第四款第(一)条“纳税贡献奖励”执行。

(七)设立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

区政府积极参与河南省数字经济、生物医药新材料政府引导基金建设,重点支持新兴产业项目投资。

(八)招商贡献奖励

鼓励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凡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或服务业项目的自然人、单位、企业,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总额的5‰给予奖励。在项目开工建设后,按照实际投资额兑现奖励资金的40%;项目达到合同约定的竣工投产条件后,兑现剩余奖励资金。每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九)其他事项

1. 新引进入驻项目享受的各类政策奖励补贴资金总额在政策扶持期间不大于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2. 本奖励办法中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包含引进项目摘地、购置设备、地上构建物等费用(以审计结果为准)。

3. 对园区内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承诺制”模式,实现“拿地即开工”、“入驻即生产”,确保优质项目尽快落地,缩短审批环节,降低企业成本。

4. 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约定相关政策。

5. 各开放发展平台可在此基础上制定更完善、更有针对性的招商政策细则,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后实施。

五、营商服务承诺

建立“区级领导任首席服务官+科级干部任专职联络员”的制度,按照“政府做好围墙外的事,企业做好围墙内的事”的原则,积极帮助企业谋划思路,解决问题。同时,建立“企业评价部门服务优劣”制度,对职能部门营商环境分季度给予评价,提升服务的精细化水平,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六、扶持奖励兑现

所有扶持奖励资金原则上按年度予以兑现,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并承诺从第一次获得本办法制定的扶持奖励起十年内不将工商、税务登记迁出建安区,否则自愿退还全部扶持奖励资金并支付期间相应的利息。所在辖区乡镇(办)、园区管委会负责初核申报,区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区财政、税务、审计、发改、商务、科工、监察等相关部门审核验收,出具意见后提交区政府研究兑现。

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发改委、商务局、科工局负责解释,自正式发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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