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河南省加快培育创新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
河南省加快培育创新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重要讲话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促进全省创新型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 “突出引导、上下联动、统筹支持、量质齐升”的原则,建立完善 “微成长、小升高、高变强”创新型企业梯次培育机制,完善创新型企业服务体系,加大创新型企业引进力度,培育壮大创新型企业群体规模,持续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着力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集群,为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建成创新型省份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
到2022年,建立完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为基础、高新技术企业为支撑、创新 “双百”企业和科技 “雏鹰”企业为引领的创新型企业集群培育发展体系,力争全省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突破12000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突破9000家,筛选培育创新龙头企业和 “瞪羚”企业 (科技小巨人企业)各100家,培育科创板上市企业5家左右,培育引进一批 “独角兽” (培育)企业,打造形成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蓬勃发展的良好格局,引领带动全省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45%以上。
三、重点任务
(一)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 “春笋”计划,夯实创新型企业发展基础
1. 扎实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建立量质齐升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机制,摸清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底数,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评估分析,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应评尽评、应入尽入”,不断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全省覆盖面,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数据库入库规模。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全流程网上办理,组织省内各评价工作机构做好形式审查、集中抽查等工作,及时公示公告入库企业名单,通报各地科技型中小企业参评入库情况。
2. 建立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体系。加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双创基地等建设布局,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发挥创新资源、市场渠道、供应链等优势,高标准推进专业化众创空间、协同创新共同体等建设。完善孵化载体绩效评价机制,将孵化培育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数量作为孵化载体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并按照考评结果进行奖补。引导各类孵化载体打造市场化、专业化、全链条服务平台,完善服务功能、提高孵化效率。发挥孵化器联盟作用,建立多层次培训体系,支撑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培育。积极承办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行业总决赛等各类双创活动,营造创新创业良好社会氛围。
3. 强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服务。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力度,针对不同阶段的成长需求,开展梯度培育和差异扶持。鼓励各地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市场开拓、标准咨询、检验检测等服务。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享受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共享服务平台提供的服务。利用线上线下平台组织开展政策宣讲、重点辅导、咨询答疑等,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宣传解读相关支持政策,面向科技型初创企业集中在科技园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开展重点政策解读。
(二)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壮大创新型企业发展核心骨干力量
4. 建立高新技术后备企业库。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和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为重点,省市 (县、区)联动建设河南省高新技术后备企业库,力争 2020年底累计入库企业达到6000家以上,2022年底累计达到8000家以上。各地科技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入库企业遴选,企业名单报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地应设置入库企业培育台账,明确企业成长路线图和时间表,梳理企业存在的短板弱项,建立专人联系和挂钩帮扶机制,帮助入库企业尽快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
5. 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体系。实施 “千人万企”行动,重点面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会计师 (税务师)事务所、高技术创业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服务机构和各地相关部门等,遴选不少于20名政策培训导师、100名左右政策辅导员、900名左右政策宣传员,组建一支创新型企业培训服务队伍。采取培训导师牵头、政策辅导员协同的方式,按照 “分包地市、分片负责、覆盖全省”的原则,为全省高新技术后备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精准化培训服务。遴选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专业机构,加强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引导其做好培育服务工作。充分发挥郑洛新自创区、高新区培育载体作用,把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数量作为申报省级高新区和推荐国家高新区的核心条件,作为郑洛新自创区、高新区考核评估核心指标和郑洛新自创区、高新区奖补资金分配的主要因素。重点依托郑洛新自创区、省级以上高新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等建设一批创新型企业培育基地,省市县 (区)联动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工作。
6. 提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水平。认真落实 “放管服”要求,进一步优化高新技术企业联合工作机制,简化工作程序、畅通申报渠道、提高工作效率、加强服务指导、注重过程管理,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工作。加强对外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导和服务工作,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推动外资高新技术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网络评审系统功能,建立高新技术 (后备)企业培育服务及统计监测系统,打造方便、快捷、高效的一站式互联网服务平台。定期发布 《河南省创新型企业发展报告》,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加强专家和中介机构动态管理,完善评审专家库调整和评价机制,建立审计 (鉴证)中介机构信用制度。
(三)实施创新型企业树标引领行动,带动创新型企业集群发展
7. 大力培育创新引领型企业。研究修订河南省创新龙头企业评选标准,优化调整企业规模限制,进一步突出企业创新能力和行业地位,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为重点,遴选100家左右核心竞争力强、行业带动性大、综合实力和创新能力居全国前列的创新龙头企业 (即创新 “百强”企业)。研究制定河南省 “瞪羚”企业和科技 “雏鹰”企业评选办法,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为重点,遴选100家左右创新水平高、发展速度快、成长性好的 “瞪羚”企业 (即创新 “百快”企业),以及500家左右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的科技 “雏鹰”企业。着力提升科技 “雏鹰”企业创新发展水平,为培育创新龙头企业和 “瞪羚”企业奠定坚实基础。以创新龙头企业和 “瞪羚”企业为重点,力争培育10家左右 “独角兽”(培育)企业。
8. 加强企业动态管理。建立创新引领型企业发展监测系统,及时掌握企业经营发展状况和科技创新需求。建立完善企业年度评估体系,定期组织对创新龙头企业、 “瞪羚”企业和科技 “雏鹰”企业进行评估,实行 “有进有出”的动态调整机制,对于不再符合要求的企业予以调出,对于新满足条件的企业予以补充,确保创新引领型企业整体发展质量。
9. 推动创新型企业集群式发展。鼓励创新龙头企业平台化转型,构建大企业创新创业生态圈,孵化培育产业链上下游高新技术企业。修订 《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特色产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瞄准产业特色明显、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集聚的区域,建设一批河南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培育形成一批产业链上下游衔接、大中小创新型企业融通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引领带动区域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四、支持措施
(一)实施创新型企业财政奖补
1. 鼓励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 (市),国家高新区、郑州航空港区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资金奖补。省财政科技资金按照不超过市县补助额度,对高新技术后备企业库入库企业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连续三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配套奖励。对于未开展奖补的地方省级资金不予支持。
2. 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力度,对省外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我省的直接确认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省财政科技资金根据企业规模给予资金奖励,对迁入我省上年度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奖励100万元,销售收入5000万至2亿元 (含)的企业奖励50万元,销售收入5000万元 (含)以下的企业奖励20万元。鼓励各地对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补支持。对省外高新技术企业在我省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生产类子公司,直接纳入高新技术后备企业库予以支持。
3. 鼓励各地对入库的高新技术后备企业给予资金奖补,支持其尽快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二)实施企业研发费用补助
4. 积极落实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入库的高新技术后备企业,每年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补贴;对符合条件的 “瞪羚”企业每年给予最高300万元资金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创新龙头企业,每年给予最高400万元资金补贴。
(三)支持创新型企业培育服务体系建设
5. 每年对各地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数量等创新型企业培育情况进行评价。对评价结果较好的地方,在项目申报、企业入库等方面给予更大力度的政策支持。
6. 鼓励各地支持引导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发展,并根据服务成效给予奖励。加强中介机构动态管理,对不认真负责的中介机构予以通报。
(四)支持创新型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7. 省市各类科研计划项目重点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充分衔接 “十百千”转型升级创新专项实施,对于企业牵头实施的项目进一步突出支持重点,其中
“十”层级创新引领专项依托创新龙头企业实施;
“百”层级创新示范专项依托创新龙头企业、“瞪羚”企业实施;
“千”层级创新应用专项依托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
8. 对创新型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根据项目合同实施进展绩效,省财政按项目上年实际国拨经费3-5%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可达60万元,每个单位奖励额最高可达500万元。对创新型企业申请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未立项但排名靠前、评价良好的项目,优先列入省创新示范专项支持。
(五)支持创新型企业建设重大创新平台
9. 重点支持创新龙头企业、 “瞪羚”企业建设省技术创新中心、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省 (重点)实验室等省级重大创新平台,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
10. 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建设研发机构,着力实现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和销售收入亿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研发平台全覆盖。
(六)支持创新型企业培养引进高层次人才
11. 对符合条件的创新龙头企业、 “瞪羚”企业高层次人才,在申报中原学者、中原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中原科技创业领军人才、中原产业创新领军人才等省级人才培养计划时给予优先支持。
12. 鼓励各地发挥 “智汇郑州·1125” “河洛英才” “牧野英才”“许昌英才”等人才引进培养计划作用,重点对符合条件的创新龙头企业、 “瞪羚”企业、科技 “雏鹰”企业人才给予优先支持。
13. 鼓励各地完善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健全人才服务保障体系,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
(七)加大对创新型企业金融服务力度
14. 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为重点,遴选建设科技金融企业备选库并定期推送至相关银行等金融机构,集成科创类政府投资基金、 “科技贷”业务等对入库企业给予连续性资金扶持。
15. 放宽 “科技贷”业务准入范围,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有效期满尚未组织重新认定、评价入库前,可按上年度的资格和条件继续享受相关待遇。
16. 重点围绕 “瞪羚”企业和科技 “雏鹰”企业,筛选建立拟挂牌上市创新型企业备选库并提供分类指导,优先列为省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支持其上市和挂牌融资。
(八)积极落实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7. 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18. 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科研人员符合条件的股权奖励,可依法享受分期或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19. 对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九)强化创新型企业要素保障
20. 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环保 “白名单”,对名单内企业实行环保免检政策,不影响企业正常研发生产。
21. 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生产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产品,按照规定给予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相关政策支持,优先纳入新技术、新产品推广目录。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时,应合理设置首创性、先进性等评审因素和权重,不得设置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
22. 鼓励各类创新型企业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按照有关规定在企业专利申请、维权援助、人才培养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部门建立创新型企业培育联席会议机制,统筹推进创新型企业培育发展。各地政府要将创新型企业培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协调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工作体系,强化经费保障,积极推动创新型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强化责任落实。将万家企业法人中高新技术企业数量、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等纳入市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考核指标体系,将创新型企业培育情况作为对各地的重点督查事项,定期向各地政府主要领导通报工作情况。各地政府要将创新型企业培育工作纳入当地考核体系,明确目标任务,分解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加大推进力度,及时落实奖补政策,确保任务落实。
(三)加强信息化服务。构建创新型企业培育综合服务平台,加强高新技术 (后备)企业、创新引领型企业发展分析、动态监测、政策引导和个性化服务,不断完善推进创新型企业培育工作。提高创新型企业培育信息化服务水平,推动各级科技管理部门、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专业机构、企业培训服务队伍与高新技术 (后备)企业、创新引领型企业发展监测系统信息共享、服务联动,加大部门省市联动,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提升企业政策知晓率和政策获得感。
(四)营造良好环境。各地、各部门要针对创新型企业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出台相关政策,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加强政策宣传,开展创新型企业培育成效宣传和总结表彰,营造良好发展氛围。建立容错机制,对在开展创新型企业培育、科技创新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偏差失误,只要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勤勉尽责、程序合规、未谋私利,能够及时纠错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或减轻处理,不断强化激励干事创业和创新的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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