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促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关于促进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豫发〔2020〕21 号)等文件精神,坚持创新产业双驱动,加快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步伐,有效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质量发展,制定具体政策意见如下:
一、提升核心实力,培育一流创新主体
(一)支持创新型企业,集聚健全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培育更多“专精特新”企业、细分领域“小巨人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对建有市级以上研发平台且连续3 年备案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 3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或迁入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认定的创新龙头企业、瞪羚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贯标企业等,分别按照国家级50万元、省级 20 万元标准给予奖励。
(二)加大企业总部、第二总部、主板上市公司引聚力度,对新引入或设立的总部企业、第二总部企业和上市公司,依据企业入区协议履约情况,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并连续三年按照财政贡献给予最高1000 万元奖励。对年销售收入超过 2 亿元的科技型企业迁入高新区,自迁入年度连续三年给予企业高管团队 100 万元奖励。
(三)支持企业加大投资,针对亩均投资不低于 350 万元、产出不低于450万元的项目,以及投资 5 亿元以上内资项目或1 亿美元以上外资项目落户高新区,项目竣工投产后根据企业发展和对区财力贡献情况,通过产业引导资金给予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奖励,最长期限 5 年。
—3—新引进项目租用 500 ㎡以上标准厂房的,按照入区协议给予连续 3 年 10 元/平方米·月租房补贴,购置标准厂房或办公楼按照购房金额 10%给予一次性补贴,同一企业最高补贴100 万元。
(四)鼓励企业提质倍增,发展聚焦区重点发展产业,建立高成长性企业培育库,实施企业提质倍增梯次培育行动,推动形成“龙头领军企业+优势骨干企业+快速成长企业”的雁阵企业群。对主营业务收入增长80%以上、80%-50%、50%-20%的规上企业,分别按照年度营业收入年度增量8‰、5‰、3‰标准,给予企业高管团队每年最高20万元奖励;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亿元、10亿元、5亿元、1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高管团队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于首次实现“小升规”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奖励,对入库后主营业务收入连续三年增幅保持15%以上企业,追加10万元奖励。组织开展“周山之星”等高成长型企业评选,获批企业分别给予5-20万元奖励。
(五)支持企业实施“三大改造”,对纳入全市“三大改造”重点企业库并完成改造任务的企业,对改造方案设计费超过 5 万元部分,按照20%标准给予最高 5 万元奖励;对总投资 300 万元以上、设备投资200万元以上项目,给予设备支出总额15%,最高100万元奖励。对“三大改造”项目新租厂房,参照新引进项目每年给予最高30 万元租房奖励。
二、强化科技支撑,搭建一流创新平台
(六)支持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鼓励企业围绕行业发展关键核心技术开展研发创新,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国家揭榜挂帅任务的项目,按项目上年度到位资金5%,给予项目研发团队每年最高 100 万元奖励。
(七)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非职务发明人和企事业单位在高 新 区 开 展 知 识 产 权 创 造 活动,按照每件授权PCT专利20000 元、发明专利 5000 元、实用新型专利1000元给予奖励。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单位分别给予每项 30 万元、20 万元、5 万元奖励;获批国家、省级专利奖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奖励;获得驰名商标企业给予100 万元奖励。
(八)支持建设高能级创新平台,鼓励国家重点科研院所在高新区设立验证中心、中试基地、研发中心。支持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共建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对新设立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业中心、研发中心等创新平台给予国家级 500 万元、省级50 万元支持。对新型研发机构和科技产业社区、科技服务平台等重点创新平台,依据建设规模和对产业带动效应给予最高3000 万元奖励。支持各双创载体建设集科技金融路演、技术产权交易等功能于一体的全区开放性、公益性、综合性科技服务平台,视平台运行服务成效给予年度 100-1000 万元奖励。
(九)促进成果转移转化,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龙头企业在高新区设立成果转化中心,对通过市场化方式向区内非关联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按转化技术合同成交额分别给予成果输出方、输入方各 10%,最高 20 万元奖励。鼓励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发展,对具备相应资质且年技术服务额 1 亿元以上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 2%、最高 100 万元奖励。
三、加强引进培育,汇聚一流创新人才
(十)加快培育创新型人才,引导支持高端科技人才、优秀企业家、专业投资人、高技能人才成为创新创业主力军,对获评的两院院士、“百千万人才工程”、长江学者、中原学者等高端创新人才,给予国家级 40 万元、省级 10 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省(部)级表彰和荣誉称号的企业高层次人才,给予2 万元奖励。组织开展高新区各类优秀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对获评的优秀创新人才给予最高 6000 元奖励。
(十一)大力引进青年创新人才,大力建设青年友好型创新园区,聚集青年创业人才,对符合条件的青年人才给予就业补贴、创新创业补贴。就业补贴:推行毕业生“先落户后就业”,实行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凭毕业证落户零门槛制度,对连续两年在高新区就业的应届博士、硕士、本科等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分别给予每月 1000 元、500 元、300 元生活补贴,给予最高10 万元住房补贴和购房补贴。创新创业补贴:鼓励青年创业人才到高新区创新创业,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给予最高300 万元启动资金。
(十二)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持续实施“头雁人才”行动,对区内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高层次科研人才按贡献给予专项奖励。对在区内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实行“人才绿卡”制度,凭“绿卡”其未成年子女在辖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园入学可自由选择、优先安排。加大国外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和团队引育力度,对自创区引进的国外高层次人才办理签证、来华工作许可、居留等方面提供“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
四、优化资源配置,建设一流创新生态
(十三)支持发展科技服务业,鼓励各类科技服务机构、公共技术服务机构、金融中介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所等服务机构迁入高新区或在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根据其发展和服务成效,给予每年最高 30 万元奖励。
(十四)提升创新创业孵化育成质量,支持创新创业载体高质量发展,对首次通过各级备案的创新创业载体,按照国家级100 万元、省级50万元、市级30 万元给予奖励。引导载体为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检验检测、研发设计等多元化全链条专业服务,每年根据运营情况和考核结果给予最高 100 万元专业服务奖励。支持载体培育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上市企业等,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给予最高50 万元奖励。
(十五)鼓励企业上市融资,鼓励企业上市融资,成功上市给予600 万元奖励,对提交上市首发申请材料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上市募集资金 85%以上投资于高新区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对以配股或增发等方式实现再融资(不包含以资产认购),且募集资金 80%以上投资于高新区的上市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十六)强化科技金融支撑,持续发挥还贷周转金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作用,解决中小微企业还贷资金周转困难;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自主知识产权企业信贷投放力度,面向开展一年期以上专利质押融资合作银行按贷款实际发生额进行奖补,对完成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企业进行奖励。上市公司、创投企业高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参照“头雁人才”享受奖励。
(十七)引导基金聚集发展,鼓励设立天使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合伙人)公司。对于在高新区内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基金对比上年度在高新区投资新增额1%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对高新区内注册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其对区域经济贡献(以纳税额为准)增加额 10%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
(十八)鼓励创新创业活动,支持孵化载体举办高水平创新创业赛事,促进项目落地。对洛阳创业之星大赛等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落地高新区的企业,最高给予 15 万元奖励;对进入国家级赛事决赛新落户高新区的企业,依据企业入区协议给予最高100万元落地奖励;支持孵化载体开展“周山汇”双创品牌活动,按活动开展情况给予载体最高 10 万元奖励。
五、附则
本政策按年度兑现,与省、市同类优惠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不重复兑现。后补助奖励资金由承担单位统筹使用,不再按照科研计划项目模式进行管理。有协议约定的,以协议约定为准。探索推进奖励类政策兑现“免申即享”,以“创新积分”的形式对企业进行综合评价。本政策意见由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负责解释,自2021 年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此件发至乡科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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