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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商城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中共商城县委商城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县工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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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商城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中共商城县委商城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县工业发展的意见

中共商城县委商城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县工业发展的意见

(2018 年 4 月4 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我市工业发展的意见》《信阳市工业经济发展考评办法》《中国制造2025信阳行动纲要》《信阳市“企业服务 110”工作细则》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工业强县战略,做大做强工业企业,激发实体经济活力,推动我县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工业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

工业经济是实体经济的重要表现形式,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的主战场。全县各级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促进工业经济发展,对于加快我县现代化建设进程的重大意义,自觉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扛起发展责任,确保工业经济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动力源、助推器和支撑点。

(一)促进工业发展是实现我县经济转型升级的必然途径。党中央和国务院把工业经济,特别是以制造业为核心的实体经济发展作为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制定了工业发展十年行动纲领《中国制造 2025》。省委、市委也提出了打赢转型发展攻坚战的战略任务,明确指出了促进工业发展可以快速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水平。这些都为我县发展工业经济指明了方向。发展工业经济有利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发展速度与效益的双提升、结构与布局的双优化、转型与升级的双进步。

(二)促进工业发展是有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保障。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涵盖了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等五大内容。省委制定出台了《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坚持工业农业一起抓、城市农村一起抓”的工作要求。市委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明确指出发展工业经济具有培育富民产业、吸纳农民就业、反哺农业农村的重要作用,是联结农业与服务业、城市与乡村的重要途径,必须多措并举,发展工业经济。就我县而言,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既是政治任务,也是经济任务,需要尽快补齐工业经济短板,增强产业发展后劲,为乡村振兴注入动力,提供保障。

(三)促进工业发展是推动我县三产融合发展的有效抓手。2016 年,国务院确定我县是国家级一二三产融合发展试点县,任务虽然艰巨,更是发展机遇。尽管我县自然资源丰富、生态环境良好、发展愿望强烈,但是工业经济基础薄弱,制约了一产和三产的发展水平。落实好一二三产融合发展试点任务,核心是促进结构优化、推动产业转化。目前,我县优良的生态产品、优质的农业产品没有形成强劲的发展和经济优势,迫切需要发展工业经济,通过“农业+工业”“工业+旅游”等方式,发挥出纲举目张、一举求多效的带动作用,进而促进一二三产业相互支撑、彼此融合、共同壮大、协调发展,不断繁荣全县经济。

(四)促进工业发展是壮大我县县域经济实力的有力支撑。工业经济具有高成长、高利润、高税收的特点,是壮大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撑。我县是国家级贫困县,如期实现脱贫摘帽目标是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政治任务和民生工程,离不开以工业为主体的实体经济的支撑。只有充分发展工业经济,壮大县域经济实力,才能更好地满足全县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为此,县委、县政府把发展工业经济纳入“十三五”规划,赋予其有效承接产业发展、推动工业转型升级、带动农民持续增收的重大职责。因此,促进工业发展,不仅是确保我县如期脱贫摘帽的现实需要,也是实现县域经济持续发展、稳定增长、全面进步的有力支撑。

二、实施扶优育强战略,支持优势企业做大做强

(一)推进企业提质增效

1.做大产业集群。以产业集聚区建设为载体,重点抓好装备制造和食品加工两大主导产业,加快推进生产要素集中和产业链集聚,争取到 2020 年形成两个100 亿级的主导产业集群。支持县内龙头企业与大企业、大资本合作,扶持个体工商户转为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升级为规上企业、规上企业实现上市融资、招商企业在我县新设独立法人机构,壮大企业群体,提升产业能力。持续实施产业集聚区招商组装工程,加快环保产业园、物流产业园建设,逐步完善生产性服务设施,为企业和人员入驻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牵头单位:县产业集聚区;责任单位:县工信委、县财政局、县金融办、县工商质监局)

2.实施倍增计划。按照“抓大”的思路,对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以上、税收 200 万元以上的行业龙头企业实行点对点帮扶,针对企业的个性化需求,采取“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实施“一企一策”“一业一策”,重点扶植提升。实施企业“倍增计划”,选取 5 家左右高成长性、质量效益好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作为试点,力争通过 3 年努力,推动试点企业实现规模与效益倍增,试点企业每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6%,每年度按照企业税收增量本级部分的 5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牵头单位:县产业集聚区;责任单位:县工信委、县财政局)

3.设立专项资金。设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我县工业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市场开拓、经营贡献奖励等资金支持。设立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基金、产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支持高成长性制造业、战略新兴产业以及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食品加工和装备制造)发展。(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工信委、县产业集聚区)

4.鼓励自主创新。对成功创建市级、省级、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5000元、3万元、5万元;对评为市级、省级、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分别奖励 1 万元、5 万元、20 万元;成功创办博士后工作站的,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获得发明专利和实用技术专利的,一次性分别奖励 10 万元和3 万元;对报经科技部门立项,成功研发新产品,按研发费用实际支出的30%标准,给予企业科技成果奖励。(牵头单位:县工信委;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5.推进品牌战略。对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优质产品的企业奖励 20 万元,获得省级的奖励10万元(同一企业、同一产品、同一系列获得同一级别的只奖励一次);牵头组织起草产品生产标准,并通过省级及以上工商质监部门审查发布的,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单个标准)。(牵头单位:县工商质监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6.促进军民融合。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设立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和军民融合产业孵化基金。凡新取得“民参军”四证的,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县财政承担50%。(牵头单位:县工信委;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7.支持企业上市。对注册经营地在我县且成功上市的企业,按照《商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利用资本市场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商政〔2017〕4 号)规定给予奖励。对企业成功在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上市的,一次性奖励300 万元;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在新四板交易版挂牌的,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在新四板展示版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 万元(以上奖励不含市级及市级以上奖励)。对拟上市企业将注册地迁址至我县并成功上市的企业,除享受上述奖励外,再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牵头单位:县工信委;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财政局)

(二)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1.降低用电成本。对工业企业用地范围内非商用且单独装表计量的企业办公楼、内部职工食堂、倒班用房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牵头单位:县发改委;责任单位:县供电公司)组织符合条件且电压等级在10千伏及以上的企业进入电力直接交易市场,加快实现园区企业“打捆”进行电力直接交易。对符合能耗标准的先进制造业企业给予适当电费补贴,对企业自建双回路和双电源供电的,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牵头单位:县工信委;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供电公司、县产业集聚区)

2.降低用地成本。工业企业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前景较好、经营确有困难的(不局限于企业年报利润亏损),经企业申报,产业集聚区初审,财政、工信、税务等部门复审后,由县级财政给予相应资金扶持(按其缴纳部分的50%计算),最长年限不超过 3 年。(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工信委、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产业集聚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现有工业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土地价款差额(不包括工业地产)。大力推进工业用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等差别化供地方式,降低企业初始用地成本。租赁期满达到租赁合同约定的投资、建设、税收、就业等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或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县工信委、县产业集聚区、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住建局)

3.降低用工成本。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 号)精神,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总费率由 1.5%降至 1%,单位缴费费率由1%降至0.7%。(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4.降低融资成本。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服务,清理不必要的收费。(牵头单位:县物价局;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与银行建立支持贷款和财政存款挂钩机制,对银行恶意抽贷、压贷行为的,财政部门转出不少于两倍抽贷额的财政性存款。(牵头单位:县金融办;责任单位:县财政局、人行商城支行、各商业银行)

5.降低仓储物流成本。加快专业仓储物流园区建设,推进物流企业标准化建设及智能化物流升级改造。建设全县物流信息化平台,加大物流企业与制造企业的信息对接。对新建物流标准仓储及配送给予补贴。(牵头单位: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财政局)

6.降低其他成本。认真落实“营改增”等结构性减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坚决杜绝“征收过头税”“提前征收税款”等现象。(责任单位: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工业企业用地范围内的厂房及生产性配套用房(工业地产项目除外),不纳入人防易地建设费用征收范围。(责任单位:县人防办)入驻县产业集聚区、轻工业园区符合产业规划的各类生产性工业企业项目,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统一按15 元/平方米核收(工业地产项目除外)。(牵头单位:县发改委;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新增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庭院管网设施建设费中包含的主干管网设施建设费在现有基础上降低30%。(牵头单位:县物价局;责任单位:县城管局、县燃气公司)在符合单位产值节水标准前提下,据实调整生产用水计划指标,避免征收企业单位生产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牵头单位:县物价局;责任单位:县供水公司)

(三)帮助企业开拓市场。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引进培育出口导向型生产企业、出口龙头企业,对企业拓展国际市场、财政贡献达到 100 万元以上的,按照企业产品销往境外税收增量本级部分的 30%对企业进行奖补。(牵头单位: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工信委)鼓励使用节能环保产品,政府投资项目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优先使用《信阳市节能环保产品推荐目录》中产品,任何项目建设单位和业主单位不得规避《目录》中的产品采购。(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工信委)

(四)引进培育高级人才。落实《中共信阳市委、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信阳英才计划”引进培育创新人才(团队)的意见》,设立企业家能力素质提升专项资金,对引进的“高精专”优秀人才在住房、科研经费等方面进行专项补贴。实施“金桶工程”,通过校企合作、远程管控、建立研发平台等方式,培养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每年组织开展企业家专题培训,培训费用由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列出专项编制,鼓励各单位优秀后备人才深入企业挂职锻炼,支持企业加快发展。企业聘用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才,且全年累计在企业工作时间半年以上,按每人每年 2 万元标准给予企业引进人才奖励。(牵头单位:县工信委;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对全年税收贡献额在 1000 万以上的工业企业,如当年工业增加值与税收增长均高于全县 GDP 增速,对其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由每家企业推荐,不超过8 名,下同)进行奖励(计算标准为个人当年缴纳所得税的50%),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单个企业的奖励对象累计奖励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实缴税金县级分成部分的10%,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牵头单位:县工信委;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统计局)

三、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增强工业经济发展后劲

在全面落实市委有关促进工业发展、抓好招商引资政策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细化我县落实政策。重点突出对新招引落户县产业集聚区内的主导产业、相关产业链项目以及国家产业政策明确支持的其他产业项目,工商注册地、税务征收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我县境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统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 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地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招商引资工业企业,给予以下扶持措施。(一)工业用地扶持。工业生产性项目用地出让底价执行国家确定的我县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客商可以通过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入驻县产业集聚区的投产企业,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和投资强度大小给予不同等次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投资,下同)3000 万元以上且投资强度200 万元/亩以上的项目,以 3000 万元为基数,按上缴土地出让金总额的40%予以补助,每增加投资 1000 万元,补助比例提高5%,直至全部等额补助。对固定资产投资 1 亿元以上的项目、高科技产业项目和能带动县内产业升级的龙头项目,其用地补助政策实行“一事一议”。在项目用地范围外、工业园区范围内,提供规划可建商住的地块,按不超过项目工业用地总净用地面积10%配建人才房。对入驻县产业集聚区的新建工业项目,提供供水、排水、供电、道路、通讯、网络等公共配套基础设施服务,满足企业生产建设需要。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由于企业自身原因,超期未建或超过约定的建设期半年未能竣工验收或投产后两年内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的,取消扶持奖励。(牵头单位:县产业集聚区;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招商办)

(二)房屋租赁补助。对入驻县产业集聚区、轻工业园区且固定资产投资在 500 万以上的主导产业和其相关联的项目,鼓励租用现有标准化厂房开展生产经营。自入驻之日起,享受厂房、办公用房前 2 年租金全额补贴,第3 至5 年减半补贴,待达到一定经营规模后再依法提供工业用地。对重大工业项目(实际投资 5 亿元以上),允许为其代建厂房及配套基础设施,一定期限内免费供企业使用,企业可依法按评估价格购买。(牵头单位:县产业集聚区;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轻工业园区)

(三)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对固定资产(厂房、设备部分)一次性投资在 1 亿元以上(含本数)、5 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项目投产后,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厂房、设备部分)的3%给予补助;对投资额 5 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实行固定资产投资补助“一事一议”。(牵头单位:县产业集聚区;责任单位:县产业集聚区、县发改委、县财政局)

(四)经营贡献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 万元以上(含本数,不含土地投资)且年实际缴纳税收50 万元以上(含本数)的,自投产之日起,前 3 年按企业对形成县本级可支配财力部分 100%奖励企业。奖励资金用于该企业在本县内扩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牵头单位:县产业集聚区;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五)外商投资奖励。对新注册在本县设立的外资企业,实际到位资金在 1000 万美元以上3000 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人民币;实际到位资金在3000 万美元以上,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人民币。(牵头单位: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六)加大资金支持。金融资金支持,坚持市场化运作模式,由政府资金和社会资本联合建立企业应急周转金资金池,为落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贷款政策、发展前景良好、贷款即将到期而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的企业,提供按期还贷、续贷、短期垫资支持。产业引导资金支持,设立县产业集聚区产业引导资金,主要用于落户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房屋租赁补助、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经营贡献奖励、外商投资奖励等。产业发展基金支持,设立产业发展基金,对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食品加工、生物制药、新能源、新材料等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给予基金投资支持。对县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投资达10 亿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可以建立专项基金予以配套支持。(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金融办;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商城县支行、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商务局、县招商办、县产业集聚区)

(七)引进总部经济。对新迁入我县且第一年度纳税额超过 500 万元的企业总部,按当年纳税额本级分成部分的5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需承诺 5 年内不外迁)。次年起三年内,纳税额本级分成部分年度环比新增 10%以上的,按该新增量的4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对第一年度纳税超过1000 万元的总部企业购置一定商业地产作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每平方米最高 5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租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年总租金不超过200万元(含交税在我县,租用办公用房在外地),按租赁市场指导价的最高30%给予 3 年的补助。把设在我县的分支机构变更为子公司的制造业企业,其在我县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本级分成部分,总额达到 300 万元以上且年度环比新增10%以上的,在2年内按该新增量的 4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牵头单位:县招商办;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工信委、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八)鼓励全民招商。对非公职人员引荐投资项目并落地投产的,按照《信阳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信政〔2017〕20 号)规定给予相应奖励。对公职人员引荐各类招商引资项目并落地投产,年终予以通报表彰,并作为个人评先评优和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县招商办;责任单位:各乡镇<处>、各相关部门)

(九)严格政策兑现。同一项目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享受多项政策支持,但涉及同一类型政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兑现,支持政策不重复享受。若被扶持企业不兑现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金。对经营期限未满10 年而出让、转让企业的,收回已经给予出让人或转让人的各项扶持。外来投资客商包括境内外的投资者、本县在外成功人士回乡投资者。(牵头单位:县委办、县政府办;责任单位:县招商办、县财政局、县产业集聚区、县轻工业园区)

四、加强组织领导,优化工业发展服务环境

(一)健全工业经济领导协调机制。成立县工业经济与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县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办公室设在县工信委;建立工业经济发展联动机制,设立产业集聚区、招商引资和非公有制经济等 3 个工作专班,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各乡镇(处)、县直相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关组织,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建立强有力的工作推进体系。(牵头单位:县委办、县政府办;责任单位:县工信委、各乡镇<处>)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简审批事项、审批环境,落实招商项目评审和重大工业项目“联审联批”制,探索项目在线审批,健全审批监管机制。(牵头单位:县发改委;责任单位:县行政服务中心、县委编办、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招商办等部门)

(二)建立领导联系企业制度。开展“帮助扶持企业发展,帮助推进企业项目建设,促进营商环境改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简称“两帮两促”)活动,实行一名县处级领导带领一个职能部门、明确一名首席服务员、联系一家重点企业,着力解决重点企业发展难题。(牵头单位:县工信委;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

(三)完善企业服务体制机制。建立“企业服务110”工作机制,搭建企业问题交办和投诉办理平台,开通企业服务网和企业服务热线电话,及时收集整理企业反映的意见建议、困难问题和投诉举报。建立企业问题快办快结机制,县工信委受理企业提交问题后 1 个工作日内完成问题梳理、汇总、转交工作,督促有关乡镇(处)和部门限期整改;相关乡镇(处)和部门接到问题反馈后,业务类问题在1 个工作日内向企业答复,协调解决类问题在 5 个工作日内向企业答复,重大问题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后向企业答复。(牵头单位:县工信委;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各乡镇<处>)

(四)切实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每年将更新后的县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目录清单方式向社会公布,未列入清单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费,从严查处对违规收费等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牵头单位:县纪委监察委;责任单位:县行政服务中心、县委编办、县财政局)。落实企业首席服务员制度,推广审批代办制,列入省市县重点项目的实行专班专办(牵头单位:县工信委;责任单位:县产业集聚区)。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阻工、强买强卖、敲诈勒索等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活动。(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责任单位: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

(五)加强工业工作监督考核。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既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又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确保衔接顺畅、有效落实。各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和工作职责,在本意见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应出台实施细则,明确流程,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建立“一月一调度、一季一通报、半年一总结”的工作机制,科学制定工业经济发展考评办法,加大工业经济发展督导考核力度。建立强有力的问责机制,对不按规定落实减税降费等优惠政策,以及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阻碍工业经济发展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追责问责。(牵头单位:县委办、县政府办;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察委、县工信委)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原以协议方式且仍在继续履行的相关内容,在协议有效期内仍按原协议执行;合同期满后执行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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