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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打造创新活力之城的若干意见

时间:2022-06-16 09:01:23|栏目:湖北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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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打造创新活力之城的若干意见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产业产品创新向系统构建创新体系转变,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加快建设创新活力之城,高起点开启科技强市建设新征程,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支持创新主体培育

对当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批为省级百强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

鼓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对当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奖励支持。

二、支持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发展

对首次进规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对当年备案的市级主导产业技术研究院给予200万元支持,以后每年度绩效评价合格等次以上的按优秀、合格等次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不合格等次的予以摘牌。

对新备案(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联合体、专业型研究所、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分别给予3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备案的省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省级以上平台按认定时序予以首次奖励,同级平台不重复奖励。

对新备案的市级重点实验室、企校联合创新中心(企业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非市主导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研发机构,给予10万元补助支持。对市级规上制造业企业研发平台由市科技局牵头,会同市发改、经信共同认定授牌。

各县(市、区)认定的研发机构,由各县(市、区)制定政策给予奖励支持。

对重大创新研发平台建设“一事一议”。

四、支持“双创”平台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等“双创”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省级以上平台按认定时序予以首次奖励,同级平台不重复奖励。

对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双创”平台开展绩效考核,按A、B、C三类分别给予评优奖励,其中,对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星创天地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

五、支持企业开展重大技术攻关

对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项目的,按年度到位资金的10%予以市级配套支持,最高分别不超过300万元、100万元。鼓励各县市区按照比例予以配套支持。

设立市级主导产业重点研发专项,按照30万元/项标准,每年评选支持20项,鼓励企业开展重大技术攻关和新产品开发。对高新技术企业开发新产品通过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生产的,按单个产品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

六、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对我市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并在我市就地转化的,按技术成果交易额的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设立市院合作专项,按企业实际支付给与其合作的中科院科研院所总金额50%的比例进行补助。企业可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支付情况,采取项目实施结束后一次性申报或项目实施过程分年度分批申报,单个项目补助总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七、科技奖励

对获得国家科技奖励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科技奖励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市级重点企业“三链融合”产业创新优秀科技成果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获奖项目作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奖励资金,由第一完成单位进行合理分配。

八、支持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

每年面向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选派一批农业科技特派员、企业科技特派员,按照700元/人/月标准给予补助。

九、培育企业创新战略团队

支持企业(含独立法人产业技术研究院)创新战略团队建设,采取逐年遴选、梯次培育、分类支持的方式,按A、B、C三类评选,分给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经费支持。

十、支持科技金融融合发展

设立1亿元黄石市产业人才创新创业基金,基金规模首期5000万元,用于投资高层次科技人才入驻黄石项目以及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企业融资。市创新专项资金连续三年每年列支300万元。

设立5000万元的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对在我市指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所产生的坏账按贷款本金和发生利息的40%分担损失,单个项目的风险补偿或本金损失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一、附则

本政策意见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本政策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创新活力之城”十条支持政策的意见》(黄政发〔2018〕33号)同时废止。

黄石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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