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促进鄂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措施
促进鄂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措施
为贯彻落实《促进湖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鄂政发〔2020〕28号),进一步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工作措施。
一、发展目标
(一)发展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提高高新区发展质量和效益为目标,坚持“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方向,把握“高”和“新”的定位,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部署产业链,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努力将高新区建设成为全市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力争全市省级高新区达到2家,积极创建国家高新区。高新区生产总值超过600亿元,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超过200亿元,高新技术企业超过150家,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占园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7%左右,每万名从业人员当年专利申请量超过300件,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引领带动能力显著增强。(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完善高新区布局
(三)完善省级高新区布局。围绕“三城一化”和光谷科技创新大走廊鄂州功能区建设,坚持“以创促建”,鼓励和引导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通过创建省级高新区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支持省级高新区创建国家高新区。(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加快促进园区协同发展。支持高新区加强与先进地区高新区交流合作,高质量承接成果转化与产业转移。鼓励高新区发展“飞地经济”“一区多园”,完善共建园区生产总值核算、财政收入分成制度。鼓励葛店省级高新区整合或托管区位相邻、产业互补的市内产业园区和镇街,被整合或托管的产业园区和镇街的生产总值、财政收入等可按双方协商方案进行分成。深化光谷科技创新大走廊协同机制创新,支持高新区加强与武汉、黄石、黄冈、咸宁等地高新区的交流合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三、提升高新区创新能力
(五)建设重大创新平台。葛店省级高新区要积极参与东湖科学城建设,助力武汉创建国家科技创新中心和东湖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支持高新区深化与高校院所的合作,积极申报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支持高新区以骨干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院所建设市场化运行的新型研发机构,鼓励探索团队持股、综合预算管理、自主职称评审等改革。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创新平台给予不低于500万元支持,对新获批的省级创新平台给予不低于1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六)加快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围绕主导产业,加大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投入,组织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增强技术供给与技术支撑能力。面向全市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和产业发展急需的科技成果,实施科技项目揭榜制。支持企业积极参与国家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对当年度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等,按照当年度实际到位资金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配套支持。对当年度企业牵头承担的省科技重大专项、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等,按照当年度实际到位资金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配套支持。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高新区内企业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七)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支持高新区利用湖北技术交易大市场、国家技术转移中部中心等平台,开展成果转化对接活动。支持高新区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推动一批重大创新成果在高新区落地转化。对省科技厅认定通过的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探索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推动高新区集聚发展一批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加强专业技术经纪人培养。根据实际技术合同成交额对技术转移机构及人员进行奖补,奖补金额按实际成交额的0.01%执行。支持高新区内企业研发、生产、使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八)完善科技创新综合服务。着力推进现有技术研发中心、成果转化平台、知识产权机构、创业孵化载体等资源整合、错位发展,打造一批创新资源配置优、协同创新能力强、开放服务水平高的科技创新公共服务综合体,提供检验检测、标准信息、成果推广、创业孵化、国际合作、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大力支持高新区建设主导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完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
四、壮大高新技术产业
(九)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面向企业创新需求,按照“项目来自企业、平台建在企业、成果对接企业、人才服务企业”的要求,加快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注重发挥企业特别是头部创新型企业的引领作用,支持企业牵头承担国家和省科技重大专项。高新区要建立财政科技资金稳步增长机制,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研发机构,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奖补政策,抓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对当年度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各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要按照不低于10万元的标准给予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十)建立企业梯度培育体系。鼓励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和企业科技人员在高新区创办科技型企业。优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服务,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倍增、规模升级与能力提升,培育更多细分领域“小巨人”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加大企业总部、第二总部引聚力度。(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
(十一)提升企业孵化育成质量。加快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孵化载体,实施科技创业孵化载体提质增效工程,在高新区培育高水平科创空间。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50万元补贴。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20万元补贴。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10万元补贴。支持高新区举办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创新创业品牌活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十二)做大做强特色主导产业。支持高新区立足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聚焦优势产业,提升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支持葛店省级高新区围绕光电子信息、智能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电子商务等产业,布局相关重大产业项目。(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
(十三)积极打造新兴产业集群。支持高新区统筹布局科技与产业,大力发展“光芯屏端网”、生命健康、智能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发展脑科学、量子信息、基因工程、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未来产业,争创有影响力的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加快形成战略性新兴产业引领、先进制造业主导、现代服务业驱动的现代产业体系,聚集一批千亿、百亿级特色产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
五、优化高新区资源配置
(十四)加快高端人才集聚。实施多层次人才引进培育计划,重点引进硬科技创业者、科学家创业者、高层次人才、企业家和投资人等高端创业人才。完善人才跨国界、跨地区、跨体制流动机制,对外籍人才提供出入境、停居留、工作、创新创业许可便利,为非本地高端人才提供户籍居民同等待遇。鼓励企业或创业孵化载体采取离岸模式引进海外人才和智力,鼓励科研人员在高校院所和企业之间双向流动,探索企业家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
(十五)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支持高新区加强知识产权创造,探索以运用为导向、以专利导航为手段的高价值专利培育机制,发展知识产权代理、转让、登记、分析、评估、认证、咨询及相关投融资服务,构建全链条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支持高新区加强知识产权金融创新,鼓励高新区对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等业务予以利息或保费补贴。支持高新区设置商标受理窗口,开通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受理业务。引导高新区建立特色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海外布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十六)创新科技金融支撑。鼓励商业银行在高新区设立科技支行,支持金融机构在高新区开展产品与服务创新。支持高新区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支持高新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融资。支持高新区引进市场化股权投资基金,对注册且资金托管账户设在区内的,由高新区管委会按其完成投资金额的5%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昌达公司,鄂州银保监分局)
(十七)保障土地资源供给。支持葛店省级高新区申请扩大区域范围和面积。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对高新区给予倾斜。引导高新区强化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强度、投资强度、人均用地指标整体控制,促进园区空间集聚、土地集约发展。深入推进用地再开发,鼓励以业态调整、“腾笼换鸟”等方式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引导企业实施“零增地”技改,原出让或划拨的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建设多层厂房、实施厂房改造加层或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而提高容积率的,不再收取土地出让价款,重点技改项目容积率可提升至2.0以上。鼓励高新区探索新型产业用地(M0)模式,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依法依规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创新创业载体,统筹规划产业、创新、城市等功能,坚持产城融合协调发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
六、深化高新区体制改革
(十八)优化高新区管理体制。建立授权事项清单制度,按照应放尽放原则,最大程度下放市级经济管理权限。支持高新区探索建设、运营、招商和园区服务的市场化模式。支持省级高新区开发建设主体发行债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重组上市。高新区可在核定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总数内,自主设置内设机构,探索员额和岗位管理制度,自主决定高新区的行政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调配、管理、福利待遇、任免和奖惩。拓宽选人用人渠道,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后,可对急需人才实行特岗特薪、特职特聘。(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十九)优化营商环境。全面对标一流营商环境,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加快投资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提升企业开办、注销、办税缴费便利度,深化“不见面审批”、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改革。加强高新区创新创业文化建设,弘扬科学家精神和企业家精神,营造鼓励创新、崇尚成功、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税务局)
(二十)探索“三区”联动发展。支持高新区引进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高校在园区布局建设大学科技园。支持高新区充分利用城市社区的存量建筑、闲置空间、生活配套功能,建设技术攻关、人才培养、创新创业的平台载体,探索多样化、特色化的“三区”融合联动发展模式,打造良性循环的科创集聚区。(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住建局)
(二十一)加快融入全球创新体系。鼓励高新区探索与国际科技产业高地共建海外创新中心、海外创业基地和国际合作园区,支持国际科技产业园区与高新区共建产业园区。支持高新区引进外资研发机构,支持高新区龙头企业“走出去”到海外设立或并购研发机构、孵化载体。支持高新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人才交流、技术合作和产能协作,积极参与中非创新合作中心建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
七、加强高新区组织管理
(二十二)规范高新区管理。坚持党对高新区工作的统一领导。高新区管委会要切实承担高新区建设的主体责任,各市直部门要落实促进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给予高新区充分的财政、土地等政策保障,增强高新区对全市乃至全省经济的辐射带动作用。(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
(二十三)加强评价监测。省级高新区要对照省高新区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体系,有针对性补齐短板,实现在全省排名持续提升。省级高新区每年1月底前将本区的发展情况报告市政府。(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要加强同有关部门的衔接,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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