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恩施州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九条措施
恩施州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九条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县域创新驱动发展,激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创新创业,现就加快推进我州科技创新提出九条措施。
一、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针对生态文化旅游、硒食品精深加工、生物医药、清洁能源四大产业集群和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科技需求,聚焦重点,增加投入,优化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布局,重点支持关键核心技术和共性关键技术科研活动,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和科技创新创业服务能力建设,支持科技合作、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落实《恩施州科技特派员工作实施方案》相关要求,支持科技特派员选派工作。
二、激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支持企业建立科研机构开展研发活动,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攻关、产品开发,力促成果转化。对州内高新技术企业、州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科技型企业等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和省财政补贴政策的同时,州、县市财政对企业的研发投入予以补贴,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5%以上的部分,按10%予以补贴,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4%以上的部分,按5%予以补贴,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三、开展科技金融服务。州、县市建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培育和壮大一批成长型企业,重点支持处于种子期、初创期、早中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支持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组建天使投资基金,建立天使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不低于3000万元的天使投资基金按实际出资额的30%予以配套支持。支持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发起设立创业种子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不低于300万元的创业种子基金按照到位资金的50%给予配套支持。
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培育计划,加大高新技术产业招商引资力度,大力支持生物医药、新材料、电子信息、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保、先进制造等领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抓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工作,选择一批符合申报条件、成长性能好、有发展潜力的创新型企业进行培育。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补助;对新登记备案的高新技术产品,每个给予1万元补助。
五、加强科技孵化平台建设。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众天地等创新服务平台,开展场地租赁、政策咨询、商务代办、创业孵化、人才培训等服务。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州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80万元、40万元、2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州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州级星创天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专业化技术服务平台新购置通用、基础性仪器设备的费用,在落实省财政补贴政策的同时,再按照不超过15%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创新平台建设,整合创新资源,培育创新主体,提升服务能力。在落实省财政补贴政策的同时,对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50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给予25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湖北实验室、湖北省产业技术研究院,给予10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湖北省工程技术中心、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给予3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湖北省校企共建研发中心、恩施州工程技术中心,给予20万元补助。
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认真落实省政府《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规定,确保高校、科研院所研发团队在恩施州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转让的收益,其所得不得低于70%。研发团队将个人收益直接用于创办企业或者投入受让企业所形成的股权收入,在形成现金收入后,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委托给高校、科研院所的技术开发项目并进行了合同备案登记的,在落实省财政补贴政策的同时,按照企业实际支付研发费用的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八、支持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科技咨询培训、科技孵化服务、技术创新服务体系、投融资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支持技术转移机构、科技咨询服务机构为企业技术创新、提高竞争力提供社会化、产业化服务。鼓励科技中介机构代理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年度通过认定5家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对科技中介机构促成科技成果在州内转化,技术实际交易额在10万元以上的,每个给予2万元补助;技术实际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上的,每个给予5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补助。
九、支持科技人才开展创新服务。鼓励企业集聚创新创业人才,对建有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优先支持其申报省级双创战略团队和州级重点创新团队。落实科技特派员制度,鼓励科技特派员到企业、基层经济组织开展科技服务,科技特派员通过自主创业、技术入股分红、成果转让等多种方式取得的收入、兼职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所有;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特派员兼职及取酬,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建立科技特派员兼职获得股权及红利等收入报告制度,所得收入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奖补资金州、县市财政各承担50%。州高新区招商引资项目补贴标准按《恩施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招商引资八项政策清单(2018年)》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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