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黄石市西塞山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西塞山区推进招商引资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市决策部署,积极应对招商引资新形势、新要求,用创新的思维和举措抢抓产业发展机遇,加快项目建设步伐,全力营造招商引资浓厚氛围,切实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再上新台阶,结合我区实际,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制定本意见。
本意见遵循以下原则:重点产业优先支持原则,对符合本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或项目,给予优先支持。支持与贡献一致原则,对企业的资金扶持,与企业对本区区级经济发展贡献相一致。就高不就低原则,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省、市、区出台更优惠政策和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一、工业
第一条 适用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在西塞山区注册、纳税的特钢及延伸加工、模具制造和汽车零部件、智能装备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二条 用地支持。对投资额在3亿元至5亿元(含3亿元)、5亿元至10亿元(含5亿元)且投产后第一年税收达到3万元/亩,第二年税收达到7万元/亩,第三年税收达到15万元/亩的工业项目,依照工业园区土地基准地价确定出让底价,根据投资额度分别按照土地基准地价40%、50%的比例给予基础设施补助。
第三条 厂房支持。对投资额5000万元及以上且投产后税收达到第一年5元/㎡/月,第二年10元/㎡/月,第三年20元/㎡/月的项目,若属租赁厂房则给予两年免租政策;若属购买厂房,厂房可按照成本价出售且可以分期三年付清(前两年各支付30%,第三年支付40%)。
第四条 财政贡献奖励。企业投产后,前3年,按企业对区级财力贡献的100%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建设。从第4年开始,对区级财力贡献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企业对区级财力贡献的50%再奖励1年;对区级财力贡献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企业对区级财力贡献的50%再奖励2年;对区级财力贡献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企业对区级财力贡献的50%再奖励3年。
第五条 高管人才奖励。按每家企业不超过5名高管人员,连续三年依其个人对区级财政贡献的10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的奖励对象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对本区财政贡献的30%。
第六条 进规奖励。对投产后半年内进规的企业给予一次性6万元奖励;对投产后一年内进规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对投产后一年以上且首次进规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对新进规企业,给予1年期的银行贷款贴息,单个企业的贴息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融资支持。由区平台公司、银行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1亿元西塞山区产业专项引导基金。对具有高成长性的企业提供股权资本,扶持企业实现更快成长。
第八条 补链项目奖励。对属于主导产业发展规划首家关键性补链投资项目,经区政府认定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主辅分离奖励。对工业企业通过主辅分离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前3年,按企业对区级财力贡献总额的100%奖励给企业,后3年,按企业对区级财力贡献总额的50%奖励给企业。
第十条 “助保贷”支持。项目建设期间,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需要,协助项目公司申请区政府“助保贷”100万元-300万元贷款。项目投产后,根据项目生产经营需要,协助项目公司申请区政府“助保贷”100万元-500万元贷款。特殊贡献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一条 物流成本补贴。新投产的工业企业,当年对区级财力贡献累计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按照经审核后的货物物流运输费用总额的10%对该企业进行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50万元。对域外搬迁落户本区的投资企业,根据企业设备总搬迁费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 设备补贴。对符合主导产业的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的2%给予补贴。对主要股东是湖北籍,回归创业的企业,按照设备投资额的3%给予补贴。对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按照设备投资额的4%给予补贴。对湖北新冶钢下游企业,可在原有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个百分点给予补贴。
第十三条 优先入园政策。对本政策发布后,进入工业园区前十家的省外及武汉的投资企业,如果租赁厂房,可给予三年免租政策;如果购买厂房,可按成本价出售,且可分四年付清(每年支付25%);如果购地自建厂房,可在原有补助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0%的比例给予基础设施补助。
第十四条 重大项目奖励。对总投资额达1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按照企业购买土地数量,参照项目土地成交价的80%进行基础设施补助;对企业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设备补贴;可采取重资产代建厂房,企业按成本价分期回购;可实行“一事一议”,另行商定。世界500强企业、中国制造业500强企业及沪深主板、香港及国外主要证券市场上市公司,投资额达3亿元及以上且设备投资额达10%以上的企业,即可享受此项奖励政策。
第十五条 原材料支持。对使用湖北新冶钢公司等本地企业特钢原材料的投资项目,可享受同钢号、同标准最低出厂价格。
第十六条 产业集群奖励。对符合西塞山区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且同属一类产业,达到5家(每家投资不少于5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抱团来西塞山区投资产业集群项目,按照每家5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支持建设多层厂房。以集约节约土地为目标,支持投资项目购地建设多层厂房。对容积率在1.0以上的项目,竣工投产后,按55元/㎡的标准对二层及以上厂房建设进行一次性奖励。
第十八条 退城入园政策。(1)鼓励退城入园企业加快搬迁改造升级进度,对在土地收储合同约定期限内按时或提前搬迁交地(净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50万元的搬迁费。(2)对购买土地自建厂房的投资项目,协调有关部门按土地基准地价的70%—9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3)对新上设备按照设备采购金额的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进行补助。(4)企业正式投产后,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对区财力贡献的100%连续3年奖补给企业。
第十九条 企业兼并重组(盘活闲置资产)政策。(1)债务补贴奖励:对停产企业、僵尸企业进行兼并重组的企业,重组后每亩投资强度不少于200万元的,给予债务金额的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企业投产后给予奖励的50%,进规后再给予50%。(2)设备购置补贴奖励:对新上设备按照设备采购金额的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进行补助。(3)助保贷支持:对兼并重组的企业进规后给予300万元-500万元额度的“助保贷”贷款。(4)盘活闲置资产:在享受上述(1)(2)(3)政策的基础上,对租赁模具材料产业园入园企业厂房等闲置资产的项目,给予两年免租政策;对购买模具材料产业园入园企业厂房等闲置资产的项目,在成本价出售的基础上,给予50元/㎡的补贴。
第二十条 支持其他工业企业发展。对非我区主导工业企业,减半享受上述扶持政策。
二、高新技术产业
第二十一条 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当年通过国家级、省级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与20万元奖励,对再次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内纳入本区规模以上企业统计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省级高新技术产品登记备案并正在使用的非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当年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按市级奖励金额的100%给予配套。
第二十二条 支持企业研发平台建设。对行业龙头企业来本区设立研发中心的(常年研发人员达到50人以上),从设立之日起连续三年、每年给予研发中心100万元补贴;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校企共建研发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通过复评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校企共建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给予5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列入省级创新能力建设专项扶持的项目,给予20万元配套补助。
第二十三条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对我区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并在我区就地转化的,按技术成果交易额的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获得国家科技奖励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省科技奖励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按照上级奖励资金的20%同步给予奖励;对获得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的,给予5万元奖励。
三、现代服务业
第二十四条 支持企业落户。对新设立的现代服务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自开始经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营业额达200万元以上的,按实缴注册资本1%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该企业同期对本区财政贡献额。
第二十五条 资金配套。设立西塞山区现代服务业引导发展资金100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项目,分别按照资助金额的30%、20%、10%给予资金配套支持。
第二十六条 支持产业发展。对经国家、省、市商务部门认定的文化创意、电子商务、通航运营、卫星运用、信息服务、数字出版、生命健康示范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七条 营收增幅奖励。对限上商贸服务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限上标准(已进限)且增幅达到20%、30%、40%及以上并能顺利通过统计核查的,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纳入限上统计的商贸服务业企业,正常运行一年以上并能顺利通过统计核查的,一次性给予企业负责人5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八条 支持物流企业发展。积极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对购地自建厂房的物流项目,依照工业园区工业项目土地基准地价确定出让底价。鼓励物流企业装备改造升级,对物流企业当年购进物流设备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设备价值2%的一次性扶持,最高限额100万元。
第二十九条 支持教育、医疗、养老产业发展。对利用我区闲置教育资源投资教育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适当房租减免。购地自建且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教育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3%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利用我区闲置资源且固定资产投资分别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的医疗、养老类项目,分别给予5年、10年的免租奖励;对符合规划和准入资质,由省市级审批的社会力量开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区卫健部门积极协助办理审批手续。对购地且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医疗、养老类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总部经济
第三十条 厂房租赁补贴。按照企业的贡献率提供房租补贴奖励,对年税收达到1500万元以上,企业缴纳的租金年终一次性返还100%;对年税收达到800万元-1500万元,企业缴纳的租金年终一次性奖励80%;对年税收达到200万元—800万元,企业缴纳的租金年终一次性奖励50%。新注册小企业年税收每平方米达到2万元的,每家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5万元奖励。财力贡献奖励按照市级政策执行(《市政府关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培育总部经济若干意见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 支持总部企业开发建设。总部企业开发建设大型商务楼宇或购买区内现有楼宇并引进其它企业入驻,整栋楼宇引进的企业年度合计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存部分首次突破5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贴。
五、互联网产业
第三十二条 支持企业落户。经认定,对新入驻我区重点扶持的互联网企业,前3年和后2年分别按其对区级财政贡献度的100%和80%给予奖励。新设立的互联网企业租用办公用房用于经营,经营面积达100㎡以上,网络年销售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照每月每平方米8至10元,对其给予3年的租金补贴。
第三十三条 促进电商发展。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贸易,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按照企业网络销售额每100万美元给予1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开通国内知名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经认定,按电子商务平台当年年服务费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自开通之日起半年内通过国内知名电子商务平台产生线上交易数据的企业,给予1000元的突破奖励。
六、现代农业
第三十四条 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改善。支持在农业基础配套硬件设施及村庄整治中,投入资本,创建示范。当年在村庄整治考核验收中评为省、市级示范镇、村庄的,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鼓励河口镇和10个村成立农民特色合作社,当年新获得省、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三十五条 发展乡村农旅休闲项目。在符合区镇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充分利用村庄空闲地和荒山、荒坡“四荒地”,采取自办或联营、入股等方式投资民宿、餐饮、休闲农业等乡村旅游项目,提供优质种苗、无偿技术服务和收购条件,创建自有特色农产品品牌,获得省、市品牌认证,按发展面积,对辐射带动能力较强、经济效益较好的龙头农业企业予以奖励。
七、 外资企业
第三十六条 “注册奖”政策。对新引进境外投资工业企业,实收注册资本(含后续增资)500万美元及以上(以黄石外汇管理局提供的数据为准),给予投资主体奖励人民币30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万美元,再奖励人民币5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第三十七条 “开口奖”政策。对新“开口”的外贸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对年出口100万-500万美元的外贸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00万美元,一次性奖励2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八、文化旅游产业
第三十八条 支持旅游产业发展。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或扩建旅游景点,按其对区级财政贡献情况由区财政给予奖励,前3年给予区级留存部分的100%奖励,后2年给予区级留存部分的50%奖励。
第三十九条 基础配套政策。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新建旅游景区、旅游饭店等项目,待成功申报A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后,且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1亿元、1.5亿元以上的,土地出让金区级纯收益部分由区城建部门分别按50%、80%和100%奖励该项目用于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重大旅游投资项目“一事一议”。
九、建筑业
第四十条 支持企业落户。对新设立的特级、一级建筑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自建办公场所及基地的,所有区级行政性规费(不含土地出让综合价款)由区财政进行补助。
第四十一条 税收奖励。对区外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商、税务及建筑企业资质注册登记迁入我区,且在我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凡注册在外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迁入我区注册,从注册当年起,一级建筑企业(含专业承包一级)凡当年本地缴纳税收总额1000万元以上、二级建筑企业(含专业承包二级)凡当年本地缴纳税收总额500万元以上的,由区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注册地在我区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区外承接工程项目的,由区财政根据缴税情况给予企业适当奖励。
第四十二条 晋升奖励。注册地在我区的建筑施工企业晋升总承包特级的奖励200万元;晋升总承包一级的奖励30万元;专业晋升一级资质由住建部批准的(如水利水电类、交通、钢结构类等)奖励20万元。奖励资金由区财政承担,同一年度多项晋升的不重复奖励,按最高奖项予以奖励。
十、创新创业及其他
第四十三条 支持落户。给予创新创业团队成员及高层次创业人才每人每月最高2000元的生活补贴,连续补助3年。在我区首次购买住房的,给予购房总金额50%、最高20万元安居补助。根据企业规模和职工人数,由我区提供100—1000㎡办公厂房或厂房租金补贴,连续补贴3年。需购置土地实施产业化的,按最高土地出让价格30%的比例给予补助基础设施建设。对民营企业建设“双创”平台的,按每个入孵企业每月500-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推动民营企业现有“双创”平台提档升级。
第四十四条 税收贡献奖励。创新创业领军团队及高层次创业人才创办的企业,按其对区级财政贡献情况,连续3年给予区级留存部分的100%奖励。
第四十五条 贷款贴息。创办企业获得银行等贷款,给予当年贷款利息额75%,最高50万元的贴息,连续补贴2年。
第四十六条 产品扶持。研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及时纳入政府采购目录;采用首购、订购等非招标采购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推动新技术、新产品在我区先试先行。
第四十七条 品牌培育奖励。对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和市级知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主持研制国际、国家、行业、区级标准的单位,每项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企业产品被认定为“中国名牌”“湖北名牌”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所属企业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四十八条 支持企业上市。对在境内外主板(创业板)上市企业、“新三板”及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四十九条 优化营商环境。(1)规范收费标准。行政规费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各类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实行“一个口子打包”收取。(2)服务企业用工。大力实施“新黄石人”计划,实施“春风行动”、专项招聘、网络招聘等线上线下招工措施。民营企业吸纳16至24周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企业最长6个月的就业见习补贴。民营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按照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奖补。(3)送工中介奖励。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站)等送工主体输送人员(工作时长不少于6个月)到民营企业的,按规定给予送工主体1000元/人标准的补助。(4)住宿及子女就学。按照企业职工需求,可为其申请办理入住政府人才公寓及公租房,享受前两年免租、后两年租金减半政策;并可按成本价购买政府人才公寓;企业高管子女享受市级子女入学政策;企业职工子女入学享受与本区居民子女入学同等待遇。(5)区执法部门到园区企业执法检查(环保局、应急管理局除外),须事先经区委、区政府许可。
第五十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最终解释权归西塞山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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