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蕲春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新创业行动的若干政策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八里湖办事处,李时珍医药工业园区、蕲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赤龙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五个蕲春”建设,全面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全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引导和鼓励企业通过科技创新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税收贡献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中发〔2015〕8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引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7〕5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我选湖北”计划大力促进大学生在鄂就业创业的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以下若干政策意见。
一、营造宽松便捷的创业准入环境
(一)全面实施先照后证。创新创业人员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除省政府明文规定的29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目录外),实行零收费。大学生和创业人员在注册企业时,注册资金不需要会计事务所验资,只需要在企业章程中认缴即可,认缴年限自己决定。企业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只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不用再办理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社保登记证和统计证,即可在银行开户。个体工商户实行“两证整合”,只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不用办理税务登记证即可在银行开户。工商部门推行核发营业执照全程电子化,为创新创业人员提供便利服务。创新创业人员根据自己需要,既可选择网上申报登记注册营业执照,又可选择到工商登记注册窗口现场办理营业执照。
(二)全面实施首违免罚。加强对创新创业人员的政策法规宣传服务,对其在经营过程中首次发生的、情节轻微的违规行为可以依法免予行政处罚,以行政教育为主。
二、引进和培养创新创业人才
(三)实习实训补贴。对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的大学生,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生活补贴;挂职实习实训的硕士、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分别给予1500元、2000元生活补贴,解决好挂职实习学生的食宿问题,在交通、差旅等方面给予适当补贴,并为实习实训大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开通“绿色通道”。对有意向到蕲春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符合《蕲春县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绿色通道”实施细则》(简称“绿色通道”)规定的,经考核合格后,可通过“绿色通道”直接引进。对来我县实习实训的大学生,符合规定资格和条件的,可优先引进。
(五)实施“工匠工程”。引进的技能大师和高技能人才的奖励政策,比照引进硕士、博士的各项优惠政策执行,享受同等待遇。对技能大师工作室、高技能人才工作站的建设,据实给予10万—50万元补贴,所需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发放生活津补贴。与企业签订工作合同满3年以上的,博士每人每年发给生活津贴20000元,硕士每人每年发给生活津贴12000元,本科生每人每年发给生活津贴6000元,高职专科生每人每年发给生活津贴4000元,连续发放最高5年,政府负担50%,用人单位配套50%。签约在我县企业单位工作3年以上的硕士、博士,财政一次性给予1万元安家费。
(七)落户与住房保障。毕业生来蕲春创业就业的,公安部门及时办理落户手续。如需在蕲春购买住房,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就业合同的,博士或正高级职称的由县财政一次性补助15万元,硕士或副高级职称的由县财政一次性补助10万元;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博士或正高级职称的由县财政一次性补助8万元,硕士或副高级职称的由县财政一次性补助5万元,本科生由县财政一次性补助2万元。毕业生首次购买住房的,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后,即可申请公积金住房贷款。
对通过招聘录用考试来蕲春就业的青年人才,按照《蕲春县人才公寓管理规定(试行)》,可申请入住人才公寓。其中到企业工作的,博士或正高级职称、硕士或副高级职称的,分别由县财政一次性补助10万元和8万元;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博士或正高级职称的由县财政一次性补助8万元,硕士或副高级职称的由县财政一次性补助5万元,本科生由县财政一次性补助2万元。以上的人才申请居住人才公寓的,5年内免除租金;其他未申请到人才公寓并自租住房的,给予每人每年4000元租房补贴,连续补贴5年,所需费用由县政府承担50%,用人单位配套50%。
(八)创业扶持资金。毕业3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或在校大学生在我县自主创业并依法登记注册的,根据创业项目吸纳就业能力、科技含量、经济社会效益等因素,可以享受2万至20万元的无偿资金支持。成功经营一年的,经认定后给予实际到位资本金30%、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按小微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九)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支持。在我县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均可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或者创办小微型企业的,可以按每人10万元,总额度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进行“捆绑式”贷款,创业担保贷款期限2至3年,在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财政贴息。
(十)税费优惠措施。对进入孵化器的大学生初创科技企业,其3年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县留成部分,由财政扶持等额专项资金奖励该企业专项用于研发投入。毕业生创办的企业其5年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及团队成员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扶持等额专项资金奖励该企业用于研发投入。首次创业人员除国家和省规定的必须缴纳的收费外,3年内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
(十一)开展创业就业培训。对来我县企业就业的毕业生,提供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岗前培训,并按规定发放培训期间中餐生活补贴。贫困家庭(享受低保)未就业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按照规定给予相应培训补贴。
三、促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
(十二)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经申报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的给予2万元奖励。
(十三)推进产学研合作。对我县企事业单位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的,按照实际支付的合作金额的30%给予补贴奖励,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对聘用科技副总、创新团队的企业,县级财政每年按照实际支付给科技副总或者创新团队报酬的50%给予资金补助,最多不超过5万元。原则上同一企业聘用的科技副总与创新团队不重复享受补助政策。
(十四)提升科技成果技术水平。对我县企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通过省级以上成果鉴定的,且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的,对企事业单位作为第一完成的单位奖补3万元,其它完成单位奖补1万元;对购入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技术成果且转化的,交易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企业按交易额的30%给予补助,单项成果转化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对企事业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获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创新奖的奖补2万元。
(十五)鼓励发明创造。大力支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发明创造,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每件资助2000元;对发明专利申请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每件资助5000元。对企事业单位发明专利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并应用的每件奖励3万元;国外专利奖励5万元,对授权的个人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万元。
(十六)开展创新创业评选。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每两年在全县开展“十佳创新创业企业”、“十佳创新创业功臣”评选,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对优秀创新创业典型人物直接推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
四、推进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十七)支持各类众创空间和科技孵化园建设。采取“政府主导、企业主体、部门参与、市场运作”的模式,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建设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和人才超市。推动老旧商业设施、闲置楼宇、仓储设施、过剩商业地产转化为创业孵化基地。对建设创新创业的市场主体将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补贴。对建设人才超市的市场主体,政府将抽调相关部门专职人员进入超市设立窗口,为创业者提供一站式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建设创新型乡镇,结合县域需求实际,建设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降低创业门槛。政府和部门对条件成熟的专业化众创空间进行备案,给予精准扶持。
每年设立创新创业平台(包括各类孵化器平台、众创空间等)专项经费500万元,用于创新创业专项培训、各类活动、创意、文化引领、绩效评估、奖励等方面。
专业运营机构在我县创办各类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并运营1年以上的,经评审认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补助。创新创业孵化载体专业运营机构每引进1家孵化企业,奖励5000元。对入驻孵化器、加速器的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好的项目,经评审认定,一次性给予5至10万元的补贴奖励。从孵化载体每成长1家企业并在当地注册经营的,经评审认定,一次性奖励孵化载体1万元。入驻孵化基地的毕业生自主创办企业,在签约3年内享受“十免八支持”优惠政策。
对在我县投资建设各类创新创业孵化载体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科技孵化器、企业加速器或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万至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鼓励孵化基地单独或者联合各类社会投融资机构设立天使投资基金与创业种子资金,用于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大学生初创企业。
(十八)做强电商创业品牌。力争实现全县村级和社区电商服务站全覆盖,为返乡创业提供便利。加大电商人才培训力度,提供电子商务免费培训。电商货物从县城到村的快递免费配送。免费向电商企业提供电脑等办公器材,在孵化园外租场地的,给予每人每年3000元房租补贴。
五、加快金融与创新创业结合
(十九)设立创新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县财政每年设立创业担保贷款基金1000万元以上,放贷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用于支持全民创业。在我县合法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自主、合伙经营及创办小微企业的城乡劳动者,以及吸纳就业达到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均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二十)设立创新创业专项基金。设立人才开发专项资金1000万元,重点用于各类高层次、急需人才、技能大师、高技能人才引进资助,鼓励领军人才和高端人才在我县创新创业。设立创新创业发展专项基金500万元,重点用于扶持企业加大研发力度,激励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奖励创新创业企业。
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建立天使基金,引导社会资本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为创新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
以上“黄金20条”所列资金,必须由县校合作、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审核后,再由县校合作、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拨付。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应开展创新创业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督查,确保出台的政策规定落实到位。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县校合作、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原有关创新创业奖励政策与本意见不符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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