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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京山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京山市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措施(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2-12-03 09:13:45|栏目:湖北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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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京山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京山市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措施(征求意见稿)

京山市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我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夯实“57550”产业体系发展基础,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提升新兴产业新能级,提高产业科技新水平,筑牢工业强市、冲刺百强工业硬支撑,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激发企业创新创业活力

1.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对首次申报未通过的企业补助6万元,后期再次申报通过后奖励14万元。

对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和经信局)

2.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产业技术研究院、企校联合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含国地联合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重点实验室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的。

对创建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产业加速器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

对国家、省认定的‘星创天地’的建设运营者分别补助20万元、10万元。

对为企业提供技术和智力支撑的公共服务平台、创新研发中心等服务机构,3年内建设费用总计达到2000万元,按照建设费用的10%予以支持,单个机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科技和经信局)

3.支持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

对市内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科技型企业等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企业,获得湖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后补助的,比照省级补助标准,给予1:1的配套补助

对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按国家、省年度到位资金额的10%给予配套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对获得湖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对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委托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研发并进行技术合同登记备案的项目,按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对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促进企业完成科学技术交易和科技成果转化,按认定的实际交易额给予科技服务机构5%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和经信局)

4.支持知识产权创造

对国内授权发明专利,以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为准。2021年8月2日之后(含当日)的,对获得授权发明专利(包括通过PCT及其他途径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按照专利申请缴纳官方规定费用的50%给予资助。2021年8月2日之前授权的,按原有标准给予奖励。

对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湖北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湖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发明人奖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获得湖北省高价值专利大赛金奖、银奖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

对获得湖北地理标志大会暨品牌培育创新大赛金奖、银奖、优秀奖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对获得“我喜爱的湖北品牌”电视大赛金奖、银奖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湖北省地方标准并经批准发布的,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5.支持企业“进规”“稳规”

对首次“进规”的工业企业奖励30万元(荆门市承担10万元,本级财政20万元),对再次“进规”的奖励10万元(荆门市承担3万元,本级财政7万元)。对“进规”第二年应税收入突破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进规”后连续 3 年应税收入增速在30%以上的(含30%)奖励 10 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和经信局)

6.支持企业转型升级

对认定为全球灯塔工厂的企业给予奖励500万元。

对首次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工业企业奖励30万元;对省级5G全连接工厂(园区)奖励30万元;对省级基于互联网的制造业双创平台、“两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奖励20万元。

对生产性设备投资2000万元以上工业技术改造项目鼓励申报省级财政支持。

对符合国家、省、荆门市产业政策和我市支持方向的工业技改项目,生产性设备(含项目软件,下同)投资300万元以上且在3年建设有效期内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按照生产性设备购置额的8%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400万元,以“机器换人”为主的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单个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支持“57550”产业链龙头企业开展整合重组。对整合重组产生的审计费、评估费、律师费等中介费用,按中介费用的8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整合重组过程中产生的税收或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补助额度。

对中小微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限环评报告编制、环境现状资料搜集两项内容)、安全评价、节能评估、消防设施检测4项费用给予50%的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科技和经信局)

7.支持企业品牌创建

对首次入选省级“瞪羚”“潜在独角兽”“独角兽”“驼鹿” 等科创“新物种”的企业奖励 30 万元、50 万元、80 万元、 100 万元。

对获得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财政奖励50万元。对获得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励30万元。对获得省级细分领域“隐形冠军”企业进行奖励, 其中:示范类企业50万元,“科技小巨人”类企业30万元,培育类企业20万元。

对获得工信部绿色制造,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能效、水效领跑者,绿色数据中心,资源综合利用类行业准入公告企业等奖励50万元。

对新获得军工资质、军民融合企业认定的奖励20万元、5万元。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奖励100万元、50万元;被再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示范基地的奖励30万元、10万元。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的企业奖励 30 万元、10 万元。

对凡是当年新进入国家、省级重点的龙头企业(不含复核),奖励50万元、20万元。龙头企业当年带动链上中小企业3家以上,每家企业当年新增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或年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奖励100万元、50万元;被再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示范平台的奖励30万元、10万元。

对通过国家工信部推荐的节水型工艺、技术、设备先进目录和省级节水型企业奖励30万元。

对成功创建省级服务型制造试点示范、省级技术创新示范、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奖励50万元。  

对成功创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奖励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科技和经信局)

8.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用

对被列入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装备及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产品,被审核认可且最近 1 年已有销售的奖励生产企业 100 万元;给予使用企业按照装备购置单价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和经信局)

9.支持税收突破

对年入库税金首次突破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工业企业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对在加计扣除、退返税费前,当年上缴税金50万元以上且较上一年度增幅超过25%、35%、50%、80%、100%的工业企业奖励3万元、5万元、8万元、15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和经信局、市税务局)

10.支持企业上市

对在沪深证券交易所或境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奖励200万元;对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创新性中小企业奖励100万元。    

对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转板到沪深交易所、北京交易所及境外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上市的,视同首发上市,享受首发上市奖励。

对市内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本地并在本地纳税的奖励200万元;对异地新三板挂牌企业将其注册地迁入本地并在本地纳税的奖励100万元。

对报市政府备案,在“新三板”挂牌交易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奖励分阶段兑付:对企业与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签署挂牌协议的奖励10万元;对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正式受理企业挂牌材料的奖励30万元;对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发挂牌函的企业奖励60万元。

对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四板)股份板挂牌的企业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市投融资服务中心)

11.支持企业融资需求

对生产经营正常的中小微企业,政府设立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提供担保融资服务。

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仍有融资需求的企业,金融机构提前按新发放贷款要求开展调查和评审,符合标准和条件的,依照程序办理续贷。

对生产经营正常,短期内急需资金而无抵押物的企业,可提供过桥贷服务。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贷款的,2年内按照贷款利息的50%给予企业最高5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投融资服务中心、市银监组)

三、加强资金保障

12.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企业在政策宣传咨询、企业家培训、“进规”指导、技改培训、高新咨询、融资培训、发展规划等方面提供免费服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和经信局)

13、设立5000万元的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在年度财政预算和上级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用于兑现实施奖励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本措施规定奖项,上级部门已奖励的同一企业同一类别不重复奖励。对我市工业经济发展作出特别重大贡献或荣获国家特殊荣誉称号的企业,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特别奖励。

本措施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科技和经信局承担。

本措施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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