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洪山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洪山区支持工业经济和科技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加快全区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结合我区中长期规划和建设实际,现制定如下支持工业经济和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一、持续精准发力,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
1.支持企业产能提升,推动企业做大做强
鼓励存量企业“升规入统”,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对首次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市级拨付资金到位的基础上,给予最高1:1 的配套资金奖励。
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大育强。对产值、增速达到一定标准的工业企业,分档给予最高 120 万元奖励。
2.支持工业投资技改,助推工业量质齐升
鼓励工业企业技改扩产,引导企业以智能化改造升级为主攻方向。对符合武汉市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支持范围的,按照《武汉市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予以支持,市、区各承担 50%。
符合区级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申报条件的,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按照建设有效期两年内,生产性设备投资总额 6%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单个企业年最高支持金额 800 万元,同一项目省、市、区同类财政专项资金不重复支持。
3.支持企业争先创优,提升市场竞争力
聚焦工业强基、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及关键领域,引导企业成长为市场领先的单项冠军企业。对获批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
支持中小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对获批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 万元、20 万元奖励。
4.强化企业融资服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定期开展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融资需求征集,开展融资对接活动,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工业企业融资。
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获得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的,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 50%给予贴息,根据年度预算资金控
制额度,每年最高贴息金额 50 万元。
二、聚焦培育创新主体,提升企业创新水平
5.加强优质科技企业培育,构建梯度培育体系
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培育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梯度培育路径,鼓励企业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支持企业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支持瞪羚及瞪羚培育企业快速发展,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强。鼓励企业开展创新活动,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科技项目。
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市级奖励资金给予最高 1:1 的配套资金奖励。
对认定的瞪羚及瞪羚培育企业,根据其研发投入、成长性等择优分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10 万元奖励。
对科技领军企业,根据其研发投入、规模性等给予最高 300万元奖励。
6.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鼓励企业创建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创新平台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150 万元、50 万元、35 万元奖励;对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平台考核优秀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25 万元、10 万元奖励。
鼓励企业承担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对牵头承担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并完成结题验收的企业,按照国家、省、市拨付经费的 50%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 50 万元,单个企业年最高奖励金额 100 万元,同一项目不重复奖励。
三、壮大数字经济,增强发展内生动力
7.筑牢产业数智成长基座,激发数字经济发展动能
积极创建国家“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先导区,打造数字经济发展生态,围绕“光芯屏端网”数字经济重点产业集群发展方向,支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项目建设,夯实数字经济产业基础,不断提升产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
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充分发挥其数字经济的支撑作用,根据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规模和增幅,分档给予最高 300 万元奖励。
鼓励企业参与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综合型二级节点与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工业企业上云,单个企业年最高补贴金额 100 万元;对洪山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库内企业上云、商用互联网接入,单个企业年分别最高补贴金额 50 万元。
8.支持数字化应用示范推广,推动数字化应用创新
鼓励企业积极申报数字化示范项目,对获得省级及以上数字化示范项目,企业软件投入 100 万元以上,按照实际投入的 2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最高补贴金额 500 万元。
对牵头承担国家高质量发展重大招投标项目的规上工业企业,按照国家拨付资金的 15%同步给予配套,单个项目最高 500万元。
支持企业建设省级及以上 5G 全连接工厂(园区),给予不超过设备投资总额 12%和软件投入总额 20%的奖励,两项累计最高 800 万元。
推进数字经济应用场景发展,对武汉市数字经济应用场景“揭榜挂帅”项目奖励资金,市、区各承担 50%。
鼓励洪山区规上工业企业与在汉高校就 5G、工业互联网等技术在工业领域的应用开展攻关,对示范效果明显的项目,按认定的实际交易额 30%给予企业奖励,最高 50 万元,同一项目区级政策不重复支持。
9.加强标准引领,推进企业数字化转型
鼓励企业积极执行各类国家标准,增强行业竞争力。对首次通过中国信息服务标准(ITSS)2 级及以上、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评估体系(CS 资质)3 级及以上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奖励。
对首次获得数据管理能力成 熟 度 评 估 模 型 国 家 标 准(DCMM)3 级及以上认证的企业,分档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
四、建优建强双创载体,拓展创新发展空间
10.强化载体统筹力度,引导载体提质增效
鼓励开展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生创业特区备案,鼓励多元主体新建专业型孵化载体,形成类型多样、业态丰富、功能完善、服务高效的发展格局。
支持孵化载体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效,每年对区级及以上各类孵化载体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择优分档给予运营机构最高50 万元奖励。
支持孵化载体提档升级,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各类孵化载体,给予运营机构最高 80 万元奖励。
11.紧扣重点产业链,精准引育优质企业
支持孵化载体引入和培育优质企业,按引入或培育优质企业数量和质量,给予运营机构最高 50 万元奖励。对孵化载体引入和培育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初创科技企业和优质企业给予房租补贴。
12.建设创新街区(园区、楼宇),盘活城市空间资源
积极构建以创新园区、创新街区、创新楼宇等各类双创载体为支撑的洪山创新发展格局,对创新街区、创新园区、创新楼宇,择优分档给予最高 300 万元奖励。
五、深挖科教创新资源,加快科技成果落地
13.做好技术合同登记,促进技术市场发展
鼓励和引导高校院所、企业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将技术转移相关合同登记录入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
14.激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就地转移转化
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落地我区实施转化,对院士专家引领的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我区的项目,给予最高 200 万元补贴。
鼓励企业吸纳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对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实现向我区企业转移转化的,按照市级补助资金给予最高 1:1 配套。
15.强化平台载体建设,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
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持续深度开展产学研合作,支持我区校(院)企合作产学研平台项目,给予合作双方每个单位最高 20万元补贴。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独立或者联合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基地),对已在我区落地的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基地),按照市级补助资金给予最高 1:1 配套。
16.培育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提升机构专业服务能力
支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建设和提档升级,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奖励,同年新获批的不同等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按照就高原则奖励。
鼓励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设立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站,围绕科技成果供需两端双向发力,并对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站实施年度绩效考核奖励,最高 20 万元。
17.激发关键贡献者积极性,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鼓励高校院所科研团队和技术转移服务人员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对经认定的技术转移相关合同,按照认定的实际交易额的7%给予科研团队和对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人员奖励,每人每年最高 10 万元。
六、扎实做好科创服务,加速释放科创活力
18.加强科创服务供给,优化双创生态环境
完善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在汇集创新要素、集成服务业态、协调创新流程上精准发力,鼓励区内各类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高企认定、科技成果转化、双创孵化、产业加速、科技金融对接等专业科创服务。
19.激发核心团队动力,助力业绩持续增长
对区级经济贡献突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年度区级经济贡献分档给予企业核心团队最高 40 万元奖励,核心团队成员按照个人工薪收入对区级经济贡献给予奖励。
20.加强科普能力建设,促进科普与科创协同发力
支持和鼓励多元主体参与科技馆等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普活动,按照项目总投资 50%以内,最高 30 万元给予支持。
附 则
1.政策适用范围为对洪山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做出贡献的企业和机构,其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核算应在洪山区(报司法部门研究),且财务制度健全,合法合规经营;同等条件下,对数字经济、涉农涉粮、参与乡村振兴的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2.申请企业如有弄虚作假、违反承诺的行为,将取消政策支持资格。
3.政策兑现的工作流程为项目申报、项目审核、项目审定、资金拨付、监督管理,具体要求详见申报通知。
4.本政策中政策条款若与上级政策配套的和与区级政策重叠的,按照“自愿、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同一主体不得就相同事项申请不同奖励、补贴等资金;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5.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洪山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并具体落实,洪政规〔2021〕5 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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